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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上接D19版)

  (上接D19版)

  利润率中2021年度的11.00%较2020年度的11.37%相比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结合疫情及市场环境的影响,对未来期间预计实现的产品结构及收入进行下调修正,同时产品材料价格如芯片材料的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利润率适当下降。

  3)折现率

  采用的平均折现率系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

  2021年度平均折现率13.89%与2020年度的14.03%相比略微下降,差异较小,主要受市场融资环境变化及公司融资结构的影响所致。

  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2021年度商誉资产组折现率情况如下:

  公司2021年度折现率略微高于同行业公司,主要受公司当前债务结构和融资利率的影响,公司采用更高的折现率,更具有谨慎性。

  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1)会计师核查程序

  针对商誉减值,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如下:

  a.核查商誉形成的原始证据及审批文件,复核商誉金额的准确性;

  b.检查公司商誉及商誉减值的相关账务处理、列报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c.获取公司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对比前期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分析复核本期测试方法、主要参数及指标的合理性;

  d.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背景调查,判断其胜任能力。

  (2)会计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合理,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8、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信诺”)、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显”)为你公司联营企业。报告期内,合肥维信诺、广州国显分别实现营业收入0.44亿元、0.35亿元,净利润0.71亿元、1.67亿元。请你公司说明合肥维信诺、广州国显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净利润的原因。

  回复:

  2021年经审计的合肥维信诺、广州国显年度利润表中显示,对净利润正向影响较大的报表项目为其他收益,内容主要是收到的政府补助。合肥维信诺确认的其他收益金额17.08亿元、广州国显确认的其他收益金额为3.74亿元。合肥维信诺和广州国显在产线建设运营初期阶段收到大额政府补助是共有的行业特征。政府补助对当期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以保证产线在建设及爬坡阶段的正常生产运营。

  合肥维信诺和广州国显的主营业务均为新型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新型显示行业涉及半导体、微电子、光电子、材料加工制造、装备制造等多个领域,产业链关联范围广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年来,包含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政府部门一直在推动中国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在政府部门的号召与引领下,各地方通过招商引资、资金扶持、人才引进等政策力争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各地政府通过各类鼓励政策,为企业经营发展减轻负担,企业可以更专注于前沿技术的研发制造。此行业生产工艺复杂,精密度高,投资周期长且投资巨大,建设一条完整生产线需巨额资金投入,且随着技术更新及世代线的升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需要具备很强的技术能力与资金实力以支持持续发展。地方政府对落地在本地区的生产厂也多在培育期内会从资本投入、长期低息借款、补贴、税收优惠等各个政策层面给予扶持,缓解企业运营初期的经营压力,积累核心竞争力。

  除此之外,合肥维信诺和广州国显在2021年度,将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了在建工程成本或者研发支出,因此营业收入中的销售收入会大幅减少。合肥维信诺的主要产线为第6代AMOLED面板生产线,广州国显的主要产线为第6代AMOLED模组生产线。由于合肥维信诺的面板生产线投资额较模组生产线大,且所需管理、研发投入相对较高,在2021年度合肥维信诺确认营业收入0.44亿元和其他收益17.08亿元,并扣除管理、研发等成本费用后,净利润0.71亿元;广州国显的模组生产线投资额相对较小,管理及研发投入相对较低,在2021年度广州国显确认营业收入0.35亿元和其他收益3.74亿元,扣除管理、研发等成本费用后,净利润1.67亿元。

  综上所述,由于合肥维信诺和广州国显的净利润主要由政府补助贡献,且试运行收入冲减了在建工程,造成合肥维信诺和广州国显的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净利润,符合行业发展特点和会计准则要求。

  问题9、报告期内,你公司研发投入金额为12.23亿元,同比增长63.40%。请你公司结合产品技术发展、固安面板生产线建设等情况,详细说明报告期内研发投入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

  回复:

  (1)公司所处的OLED行业,仍处于技术主导期,需要保持一定强度的研发投入以保持技术领先。

  2021年,公司研发投入12.23亿元,同比增长63.40%,主要围绕折叠、拉伸显示、中尺寸等新形态技术,COE、MLA、高刷新率、低功耗等高性能技术,屏下指纹、屏下3D等高集成技术方向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并在2021年度实现了折叠屏幕和国产首款低功耗动态刷新率技术屏幕向头部客户的量产交付。搭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鼎型新像素排布方案产品广泛量产交付,有效提升了产品显示性能。屏下摄像、165Hz超高刷新率、柔性穿戴等智能终端屏幕继续保持全球引领。

  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的积累有助于公司不断紧跟市场需求,保证公司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2)公司研发投入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示,公司2021年度研发投入金额同比增长4.74亿元,增长了63.40%,主要系折旧费、材料及模具费、人工费用增加所致。

  固安面板生产线于2021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转固定资产,转固后折旧计提增加,研发投入中的资产折旧也相应增加,其中,2021年研发投入中的折旧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27亿元。

  此外,公司在围绕折叠、拉伸显示、中尺寸等新形态,COE、MLA等高性能,屏下指纹、屏下3D等高集成技术方向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因此相应的材料及模具费、人工费用等费用也随之增加。

  综上因素,导致公司2021年研发投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74亿元,同比增长63.40%。

  问题10、报告期末,你公司短期借款余额39.54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26.96亿元,其他流动负债余额9.45亿元,上述负债余额合计75.95亿元,与货币资金余额40.20亿元存在较大差距。请你公司结合未来12个月内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现金流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

  回复:

  (1)公司2021年期末货币资金、短期负债情况

  单位:亿元

  如上表所示:

  1)2021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合计75.95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按期归还借款。同时,公司与各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截至2022年6月15日,公司已获金融机构授信,尚未使用的金额为34.90亿元,借款到期续转或新增借款有较大保障。

  2)与2021年初相比,公司2021年末货币资金余额增加了15.95%,同时与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余额差异同比缩小,结合历史运营情况,公司短期偿债风险可控,且同比有所降低。

  (2)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如上表所示:

  1)2019至2021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8.29%、49.43%、54.60%,流动比率分别为0.70、0.58、0.58,速动比率分别为0.59、0.50、0.48,相关指标均较为稳定,结合历史运营情况,公司短期偿债风险较低。

  2)2019至202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正,随着产能的稳步提升,公司预计2022年度营收规模将继续扩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将能够维持公司正常运转。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2022年6月公司已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6.75亿元,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有所提高。

  3)2019至2021年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逐年升高,随着公司主要产线在2021年度内完成转固,预计2022年度内新增产线建设资金需求将逐步降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将逐步提升。

  (3)可比公司偿债能力对比

  如上表所示:

  1)近三年来公司资产负债率略好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稳定,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由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仍具备一定的融资空间。

  2)公司速动比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公司负债结构中短期负债占比较高,目前公司正在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中长期项目贷,优化债务结构,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将得到有效改善。

  综上所述,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曾发生债务违约情形,且公司已积极采取多种手段补充营运资金,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调整融资结构等。目前金融机构还本付息及到期续转均按计划有序进行,不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

  问题11、报告期内,你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代收代付款项发生额2.45亿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代收代付款项涉及的具体事项。

  回复:

  2021年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代收代付款项构成明细如下:

  单位:元

  如上表所示,2021年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代收代付款项发生额245,041,316.09元,主要为代收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代销商品款236,365,817.68元。

  2021年,公司从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商品,并将从合肥维信诺采购的商品直接销售给第三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在此项交易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公司在该项交易中为代理人,并在收到代销商品款时将其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代收代付”列报。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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