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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问询函》之补充回复公告(上接D29版)

  (上接D29版)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欣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专利所有权77项,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专利中,目前应用于负极材料生产的专利共13项,应用于薄膜电容器生产的专利共45项,其他19项专利主要为布局可穿戴设备而研发的柔性电池、不同类型薄膜电容器等相关的已研发、尚未应用于生产的储备技术。

  2)标的公司已取得的核心技术及在产品生产中的具体应用

  ①负极材料业务的核心技术及其在产品生产中的具体应用

  经过持续的研发创新和多年的技术积累,标的公司掌握了二次造粒技术、石墨化技术等核心技术,并不断对生产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将核心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

  A、二次造粒技术

  造粒技术是石墨化前极其重要的工序,主要是在石墨前驱体一次颗粒的基础上,利用反应釜等设备,使得颗粒间自粘结或利用粘结剂粘结而成二次颗粒,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节二次颗粒粒度和造粒程度针对性调整产品的容量、倍率和极片反弹等特性。

  标的公司结合自身设备特点形成了独有的二次造粒技术,通过调节温度曲线以及设备参数可以有效控制造粒粒径和粘结程度,针对不同客户对容量、倍率、循环以及极片反弹的要求进行独特设计,产品满足终端客户要求,同时针对杉杉股份、贝特瑞等客户的一些定制化要求均能满足。

  B、石墨化技术

  石墨化工艺为负极生产的核心工艺,石墨化过程需将温度提升至2,800-3,000℃,在高温热处理下使含碳物质具备石墨晶体结构特征。石墨化过程中需要通过控制送电功率以保证炉内受热均匀,提高产品质量。

  通过多年的生产探索和经验总结,标的公司针对不同产品建立最优的石墨化送电功率曲线,以最小的送电量达到最优的产品指标,最终产品具备高容量和高石墨化度的特点。同时,标的公司通过在石墨化段精准的曲线控制,降低产品比表面积,深受代工客户和终端客户的好评。

  ②薄膜电容器业务的核心技术及其在产品生产中的具体应用

  A、高性能直流链接电容器

  标的公司设计开发的直流链接电容器具有耐压高、自愈性好、耐电流能力强、低内阻、低等效串联电感、容量稳定性好、符合双85测试要求等特点。标的公司已熟练掌握了该类电容器的设计技术和生产工艺,在安全型金属化膜的设计和热处理技术方面有独特的专有技术。该电容器的安全膜结构、热处理工艺、可靠性等方面均表现优秀,产品生产周期短,合格率达到了98.5%,属于行业较高水平。

  B、突波吸收电容器

  标的公司开发的突波吸收电容器具有电压范围宽、耐电流冲击能力强、等效串联电阻和等效串联电感低、电极端子多种结构方便与不同的IGBT配合,该类电容器工作温升低、工作寿命长。该电容器的赋能采用了慢充电、快速放电模式,在对电容器进行赋能的同时兼顾测试电容器的脉冲放电能力,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并剔除有隐患的芯子,降低了材料浪费,提高了产品可靠性。

  C、超高压脉冲电容器

  该类电容器的最高工作电压达到40KV,主要用于特种设备的脉冲储能放电,具有工作电压高,耐脉冲能力强,可靠性高等特点,该电容器采用了多内串和多外串结构,利用较薄的介质达到了极高的工作电压。该类电容器根据工作电压要求,选用多内串和多外串的特殊结构,介质的实际工作场强只有140V/um,该场强远低于该类介质的击穿场次350V/um,因此该类电容器虽然工作电压极高,但工作场强较低,电容器具有极好的耐电压能力,同时由于内部单个电容器容量是整体电容器容量的数十倍,电容器端面较大,耐电流冲击能力很强。

  2、标的公司研发团队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人员数量、受教育程度、近年的稳定性,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何种措施应对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1)研发人员数量、受教育程度及近年的稳定性

  截至2020及2021年末,标的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及受教育程度情况如下:

  单位:人

  

  截至2020及2021年末,标的公司研发人员数量稳中有增,未出现人员大幅流失的情况。

  (2)应对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的具体措施

  标的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应对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1)持续完善核心技术人员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标的公司制定了《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奖惩管理制度》《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制度》等制度,建立了对研发人员的绩效管理、形成知识产权等的绩效考核机制。

  2)实施积极的人才引进政策,并完善培训和培养体系。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多渠道为标的公司延揽技术人才。与此同时,标的公司积极完善培训和培养体系,促进人才在公司迅速成长,不断提升技术实力。

  3)提供市场有竞争力薪酬待遇。标的公司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参考佛山及乌兰察布当地经济薪酬水平和同行业薪酬水平,向研发人员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方案。

  综上,标的公司通过持续完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完善培训和培养体系、提供市场有竞争力薪酬待遇等措施,以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此外,上市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的措施包括:1)标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已签订《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的承诺函》,承诺将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履行竞业禁止承诺;2)此外,上市公司未来将在北京成立专门的负极材料技术研发中心,为欣源股份在技术研发方面提供资金和人力支持。

  (二)补充披露情况

  索通发展已在重组预案“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四、标的公司研发情况”部分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2020-2021年,标的公司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1,452.51万元和2,242.71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2%和4.35%。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拥有77项专利。标的公司已将核心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

  (2)标的公司研发人员数量稳中有增,未出现人员大幅流失的情况。标的公司通过持续完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完善培训和培养体系、提供市场有竞争力薪酬待遇等措施,以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上市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签署《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的承诺函》、交易完成后为欣源股份在技术研发方面提供资金和人力支持等措施应对核心技术流失风险。

  七、预案显示,产品生产过程中,石墨化工序耗电较大,可能受能耗双控政策影响。请公司:(1)说明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标的公司近三年的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2)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标的公司主要能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请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相关情况说明

  1、说明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标的公司近三年的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

  (1)说明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

  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具体分析如下:

  1)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第1项-第3项的项目涉及石墨化工序,已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节能审查并取得能评批复文件;第4项-第7项建设项目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年电力消费量均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要求,因此不涉及取得能评批复文件。

  注2:上表中第3项的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但已于2022年4月8日进行了环评公示,并已完成公示程序,公示期间未接到群众举报,亦未发生有关环保方面的违法行为。就环评批复取得前开工的事宜,内蒙古乌兰察布新材料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6月1日出具了《证明》,《证明》确认,内蒙欣源为内蒙古乌兰察布新材料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内蒙欣源年产10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产项目位于产业开发区内,由于产业开发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要求,正在开展园区的规划环评修编工作,且产业开发区计划在办理规划环评的同时将包括内蒙欣源在内的位于产业开发区的碳素类生产企业所涉及的环评批复手续一并予以办理,因此内蒙欣源年产10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产项目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办理环评批复手续,产业开发区知悉上述情况。待产业开发区规划环评修编完成后,开发区确认内蒙欣源就年产10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产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任何障碍,前述项目尚未办理完毕环评批复手续已经开工建设不构成违法违规,不涉及行政处罚;同时,察哈尔右翼后旗生态环境保护局于同日出具《证明》,《证明》确认,察哈尔右翼后旗生态环境保护局知悉内蒙欣源年产10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产项目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办理环评批复手续的相关情况,待产业开发区规划环评修编完成后,察哈尔右翼后旗生态环境保护局将依据内蒙欣源提交的环评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内蒙欣源出具环评批复,该局确认内蒙欣源就年产10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产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任何障碍,前述项目尚未办理完毕环评批复手续已经开工建设不构成违法违规,不涉及行政处罚。

  注3:由于预计上表中第4项的项目施工难度较大,且无法于原计划建设期内完成建设及并网,内蒙欣源已于2022年5月23日向察哈尔右翼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关于<内蒙古欣源石墨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撤销备案的申请》,申请撤销该项目备案。

  2)“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界定

  ① 国家现行政策对“高耗能”行业的界定情况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20]1号)(以下简称“《工作计划》”),被纳入重点耗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行业包括炼油、对二甲苯、纯碱、聚氯乙烯、硫酸、轮胎、甲醇等石化化工行业,金冶炼、稀土冶炼加工、铝合金、铜及铜合金加工等有色金属行业,建筑石膏、烧结墙体材料、沥青基防水卷材、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等建材行业,糖、啤酒等轻工行业等细分行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于2020年2月26日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发改产业[2022]200号)的规定,实施指南共涉及17个高耗能行业,分别为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现代煤化工、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铵、黄磷、水泥、平板玻璃、建筑与卫生陶瓷、钢铁、焦化、铁合金、有色金属冶炼。

  ② 国家现行政策对“高排放”行业的界定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5月20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气候[2013]937号),高排放行业包括:煤炭生产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及加工企业;火力发电企业;钢铁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7月23日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 号),高排放行业包括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行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30日印发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两高”是指高耗能、高排放,“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从事上述所述“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业务,具体包括:

  ①欣源股份主要从事薄膜电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其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之“C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之“C3822 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

  ②欣源股份子公司内蒙欣源主要从事的是锂离子电池生产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其所属行业为“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之“C30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之“C3091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11月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规定,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属于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类产业,因此,欣源股份子公司内蒙欣源所属行业大类“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虽属于高耗能行业范围,但内蒙欣源建设项目所属细分行业C3091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类产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

  4)取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就标的公司建设项目,察哈尔右翼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6月1日出具了《证明》,确认内蒙欣源目前主要从事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业务,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

  除无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建设项目外,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均已取得必要的主管部门核发的节能审查意见,该等项目能源消费及能效水平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节能监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

  (2)标的公司近三年的环保处罚及整改情况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察哈尔右翼后旗后旗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检索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官方网站,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标的公司主要能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根据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批建手续文件,各项目对应所在地及对当地的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满足情况总结如下:

  

  具体分析如下:

  1)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满足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①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监管的有关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于2021年3月9日印发的《<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以下简称“《内蒙古能耗双控通知》”)提出了加快推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的方案,具体包括:“7.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从2021年起,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内蒙古鼓励类项目除外)、磷铵、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无下游转化的多晶硅、单晶硅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区内实施产能和能耗减量置换。除国家规划布局和自治区延链补链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合理有序控制数据中心建设规模,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标的公司上表中第1项至第4项建设项目不属于上述《内蒙古能耗双控通知》规定的需要控制产能规模的高耗能行业。

  ②已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批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的相关规定,光伏电站等纳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对本目录中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第七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上述规定,建设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满足本地区的能源消费双控管理要求是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前提条件。标的公司第1项至第4项建设项目中,第1、2、3项建设项目均已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第4项建设项目(即4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则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③单位产值及增加值能耗指标显著优于当地平均情况

  内蒙欣源已建项目包括上表中第1项建设项目(即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及第2项建设项目(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技改项目)。内蒙欣源已建项目经济能耗指标优于乌兰察布市平均能耗指标,具体对比如下:

  单位:吨标煤当量/万元

  

  注:以上乌兰察布市单位工业总产值能耗以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根据《乌兰察布市统计年鉴2021数据》及《乌兰察布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能耗总量、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计算所得。

  根据上表所述,内蒙欣源已建项目单位产值及增加值能耗指标显著优于乌兰察布市“十三五”末期、“十四五”初期的平均能耗指标数据,能源消费水平较为合理。

  2)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满足广东省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七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家明确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标的公司第5项至第7项建设项目无需进行节能审查,符合广东省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综上,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均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标的公司主要能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能源消耗情况如下:

  

  2)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标的公司的主要能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具体情况及分析如下:

  ①标的公司的主要能源消耗涉及项目均已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的节能批复或节能审查意见,或根据相关规定无需进行节能审查

  标的公司已建的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技改项目及在建的年产10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扩产项目均已取得节能批复或节能审查意见,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

  除上述项目外,标的公司其余建设项目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年电力消费量均未达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最低要求,无需取得节能批复或节能审查意见。标的公司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自觉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②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未检索到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违反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的信息

  根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节能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实行信用核查,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上传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统一公示披露。对严重失信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实行行业清退、市场禁入以及其他联合惩戒措施”。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信用广东网”官方网站(http://credit.gd.gov.cn/)未检索到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违反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的信息。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归集至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向社会公开”。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信用中国(内蒙古)”官方网站(http://fgw.nmg.gov.cn)未检索到内蒙欣源在报告期内存在违反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的信息。

  ③相关节能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内蒙欣源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均满足当地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就标的公司是否符合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察哈尔右翼后旗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6月9日出具《证明》,确认内蒙欣源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及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产业化技改项目能够依据《关于对内蒙欣源石墨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后经信商务字(2016)6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欣源石墨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产业化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内发改环资字(2022)250号)中要求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进行生产,上述项目在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4月实际能耗(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符合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等要求及本地区节能监管的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在《证明》中,察哈尔右翼后旗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内蒙欣源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均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及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不存在因能耗情况被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正在被调查或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关停的风险。

  就标的公司是否符合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察哈尔右翼后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6月1日出具《证明》,确认内蒙欣源已建的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年产1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产业化技改项目、年产10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的能源消费及能效水平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认该等项目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能源消耗管理的政策及法规要求,符合本地区的能源消费双控和其他能源监管要求,自内蒙欣源成立至今,未发生有关能源资源消耗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与能源资源消耗相关的行政处罚记录。

  因此,标的公司的主要能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综上,根据标的公司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及主管机关证明,标的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标的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标的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符合当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主要能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标的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2)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标的公司主要能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法律顾问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

  (1)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业,标的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而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2)标的公司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标的公司主要能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2-061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披露了《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文件,并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50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积极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逐项落实,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并于2022年6月14日予以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公司现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进行了再次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就修订情况予以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告中所采用的释义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预案(修订稿)”)一致。

  重组预案(修订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在重组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三、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情况”中对标的公司主要资产、负债的构成、有息借款规模及支付利息情况、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净利率增长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近两年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与同期利润变动匹配性、核心竞争力及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等事宜进行了补充披露。

  2、在重组预案(修订稿)“第四章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四、标的公司研发情况”中对标的公司研发投入、研发成果及在产品生产中的具体应用、研发团队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重组预案(修订稿)中所引用的标的公司财务数据系依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编制,最终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重组预案(修订稿)所涉及的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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