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二十一次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重组事项相关的议案,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张军红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现金140,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合利”)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16年10月13日,公司已按照《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协议给交易对手方张军红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0万元。截止2016年10月25日,公司已向双方共同委托的监管账户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扣除交易对手方相关借款后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为895,111,504.16元。2018年1月至11月期间,公司又累计向交易对手张军红支付股权转让款4,787.24万元。本次交易款还剩余15,641.33万元未付。
2020年6月8日,公司与张军红签署《协议书》,约定剩余尾款支付及撤销仲裁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相关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2020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
2020年6月9日,公司根据上述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已向张军红支付第一笔款项6,000万元。后续,2021年3月20日前、2021年6月20日前、2021年10月20日前公司应分别向张军红支付4,000万元、4,000万元、1,641.33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向张军红支付2021年3月20日前、2021年6月20日前及2021年10月20日前合计应付的交易款9,641.33万元,交易款剩余9,641.33万元未付。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35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北塔3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霍东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86,167,4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8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5,280,9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3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886,4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8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886,4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886,4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8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078,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1%;反对8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7,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940%;反对8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42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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