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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2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6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本行)总行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无需由本行优先股股东审议表决。

  3.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则其已质押部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据本行所知,本行部分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其质押股权共计554,883股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合共92,383,412,722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99.999399%。

  (四) 会议主持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本行执行董事刘建军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因其他工作安排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经本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本行执行董事张学文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行在任董事13人,出席11人,刘建军、丁向明董事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2. 本行在任监事8人,出席8人;

  3. 本行董事会秘书杜春野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办理A股及H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购买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0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0年度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发行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A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0、11、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请见本行于2022年6月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律师、柳思佳律师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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