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六月

  重要提示

  1、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行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五、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章节。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本基金于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5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对于投资者重复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本公司可按账户登记进行处理。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购买本基金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只需在该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账户登记后,即可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查询确认结果。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10、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对募集期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个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1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披露于本公司网站(www.topright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4、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所在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和网点。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官网的公示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755716)咨询购买事宜。

  18、如遇突发事件,本公司将对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简称: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A

  A类份额基金代码:015732

  C类基金份额简称: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C

  C类份额基金代码:015733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直销机构

  名称: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703-7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703-708

  法定代表人:郑文祥

  设立日期:2020年07月16日

  邮政编码:518036

  联系人:农晨颖

  电话:0755-36993692

  传真:0755-3699367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755716

  网址:www.toprightfund.com

  (八)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现有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于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8月5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十)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并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期首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含30亿元人民币),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期末日(T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亿元人民币-募集期首日起至T-1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十一)基金认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和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普通客户指除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可得到98,864.23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12%,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元

  认购份额=(99,880.14+50)/1.00=99,930.14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12%,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可得到99,930.14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本基金的认购限额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本基金对募集期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个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00至17:00。

  2、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已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个人投资者到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的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通行证、外国护照、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开户的投资者除提供证件复印件之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境外投资者需同时提供永久居留权证并预留复印件;

  4)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境外投资者需提供在大陆地区工作、生活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5)出示已开立成功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并留存复印件;

  6)签署《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然人)》;

  7)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机构投资者到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的开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填妥的《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填妥的《直销传真委托协议》(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填妥的《直销预留印鉴卡》(一式二份);

  5)填妥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加盖预留印鉴;

  6)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

  7)如机构类型勾选“消极非金融机构”,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8)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9)预留银行的开户证明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投资者认购需提交的材料

  (1)填妥的《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2)签署《风险提示函》。

  4、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划拨

  办理认购业务的投资者应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在交易申请当日17:00前汇入本公司直销柜台收款账户或由投资者提供已在17:00前划出款项的证明。本公司直销柜台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1)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1007559

  (2)兴业银行账户

  户名: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账号:337010100102932001

  注:投资者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栏中写明“认购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A”或“认购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C”。

  5、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柜台收款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行期结束,以下情况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基金份额发售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份额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四、基金的验资与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若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

  五、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703-7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703-708

  法定代表人:郑文祥

  设立日期:2020年0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1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755-3699367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朱柯达

  电话:0571—88261668、0571-88269636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浙商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703-7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703-708

  法定代表人:郑文祥

  设立日期:2020年07月16日

  邮政编码:518036

  联系人:农晨颖

  电话:0755-36993692

  传真:0755-36993672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755716

  网址:www.toprigh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网站(www.toprightfund.com)。

  (四)登记机构

  名称: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703-7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703-708

  设立日期:2020年07月16日

  法定代表人:郑文祥

  电话:0755-36993679

  联系人:黄嘉宇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1、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5588

  传真:010-85665120

  联系人:邢向宗

  经办注册会计师:邢向宗、罗寿华

  2、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隐煜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隐煜

  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9日

  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尚正新能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2年6月2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topright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75571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