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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1年度)

  证券代码:601778        股票简称:晶科科技

  债券代码:113048        债券简称:晶科转债

  

  二二二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编制。中信建投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节  本期债券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于2020年9月3日经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公司或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晶科科技于2020年9月18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31号)文核准,晶科科技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晶科转债)。

  晶科科技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发行3,0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2,822.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7,177.6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191号《验资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09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3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4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晶科转债”,债券代码“113048”。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主体: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简称:晶科转债

  (三)发行规模:本期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亿元。

  (四)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五)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1年4月23日至2027年4月22日。

  (六)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七)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额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为自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4月29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7年4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75元/股,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限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限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300,000.00万元的部分(含中签投资者放弃缴款认购部分)由中信建投证券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2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在上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十六)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晶科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晶科科技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084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084手可转债。

  (十七)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载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召开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法规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以认购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3)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7)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书面提议。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以上项目均已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投资计划是对拟投资项目的大体安排,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债券评级情况

  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0〕3445号),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的债券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5068号),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晶科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出具的债券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2〕5181号),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晶科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中信建投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1、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收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等工作底稿;

  3、不定期查阅发行人重大事项的会议资料;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5、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现场访谈;

  6、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作为一家清洁能源服务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光伏电站运营、光伏电站转让和光伏电站EPC等,涉及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转让等环节,以及光伏电站EPC工程总承包、电站运营综合服务解决方案等。光伏电站运营业务为公司成立至今的核心业务,公司开发的光伏电站项目包括领跑者光伏电站、普通地面电站(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复合电站)、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等多种类型。公司通过光伏电站运营和管理,在光伏电站建设的各个环节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年来,公司逐步为客户提供光伏电站EPC服务,涵盖工程总承包、整套设备采购供应以及光伏电站整体解决方案等。为充分利用公司在光伏电站开发、运营及EPC等方面的经验优势,公司延伸开展光伏电站转让业务。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7,495.3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4%;营业利润为51,640.4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40%;净利润为37,631.1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6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101.3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4.13%。

  2021年度,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1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3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2,822.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177.6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29日全部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1〕191号《验资报告》。

  二、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2021年,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募集资金132,612.59万元(含募集资金到位后于2021年5月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8,799.91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32,612.59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累计取得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为1,935.50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66,500.55万元,募集资金专户实有余额138,990.92万元,两者之差为27,509.63万元(差异系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8,000.00万元,已由承销商坐扣的承销及保荐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2.00万元,以及尚未支付和未通过募集资金账户支付的发行费622.36万元)。

  2021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运作及存放情况

  2021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第五节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分析

  一、发行人偿债意愿分析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按时付息,不存在违约或延迟兑付的情形,发行人偿债意愿较强。

  二、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

  2020、2021年度,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从短期指标来看,2020、2021年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26和1.94,速动比率分别为1.24和1.92,2021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较2020年末有所上升,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较强。从长期指标来看,2020、2021年末,两年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1.95%和57.92%,2021年末资产负债率较2020年末下降4.03个百分点,公司资本结构得到优化,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较强。2020、2021年末,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56倍、1.44倍,经营利润能充分覆盖债务利息支付,公司具有较强的利息偿付能力。

  2021年度,发行人营业总收入、净利润分别为367,495.36万元和37,631.1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136,492.53万元。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能够对到期债务偿付形成较好保障。

  第六节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晶科转债”于2021年4月23日发行,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8.21亿元,不低于15亿元,故本期“晶科转债”未提供担保,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第七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八节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发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为“晶科转债”第一年付息,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第九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0〕3445号),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的债券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5068号),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晶科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出具的债券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2〕5181号),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晶科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十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是否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3.5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第3.5条规定:

  “3.5本期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债的交易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甲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还应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甲方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甲方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四)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五)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六)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七)甲方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八)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九)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甲方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的同时,应当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可转债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甲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2021年度,公司因募集说明书约定或现金分红事项对转股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三、转股价格调整”;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具体情况参见“第九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2021年11月19日,公司公告了《关于不提前赎回“晶科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因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利。上述情形发生时,公司均已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二、转股情况

  “晶科转债”转股期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人民币703,177,000元“晶科转债”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转股数量128,785,182股,占“晶科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4.66%。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晶科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296,823,000元,占“晶科转债”发行总量的76.56%。

  三、转股价格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7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5.46元/股。

  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相关事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5.48元/股,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5.40元/股,本次修正“晶科转债”转股价格应不低于5.48元/股。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和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确定“晶科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为5.48元/股,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

  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72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根据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出的“晶科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5.4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自2021年10月27日(除权(息)日)起生效。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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