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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2-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8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48,030,17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1.9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2,999,999.6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4,300,405.8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8,699,593.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1)第41001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24日和2022年1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情况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其中,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健康电器产业化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广东金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智能”)实施,公司及金莱特智能、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安全与智能化工程设备购置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国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建设”)实施,公司、国海建设及国泰君安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金莱特智能四方监管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金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

  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 国海建设四方监管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国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

  丙方: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和乙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及乙方专户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明亚飞、马靖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甲方、乙方拟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资金需获得任一保荐代表人邮件回复同意。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 甲方、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本次注销部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情况

  鉴于部分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已为零,公司将对如下账户进行注销:

  

  上述账户注销后,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五、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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