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4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有紧急事项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并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6月27日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锐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作,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监管政策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2,904.33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8,904.33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2,904.33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系已考虑并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后的金额。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8,904.33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系已考虑并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4,000.00万元后的金额。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拟对本次发行预案进行修订,并相应拟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拟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并相应拟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拟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并相应拟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拟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需相应更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4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5月1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进行,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现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2,904.33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8,904.33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2,904.33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系已考虑并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后的金额。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8,904.33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系已考虑并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4,000.00万元后的金额。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43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2年12月底实施完毕,分别假设截至2023年9月30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且2023年9月全部完成转股时,一次性将可转债的面值计入股东权益,不考虑发行阶段将可转债分别计入股东权益和负债对2022年末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该转股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8,904.33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32.30元/股(系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次会议召开日,即2022年6月2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孰高者计算,实际转股价格将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孰高者作为确定基础)。该转股价格为模拟测算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5、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可转债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因素对珠海冠宇股本总额的影响;
6、本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不考虑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7、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4,582.67万元和84,281.99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期持平;(2)较上期下降10%;(3)较上期增长1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2及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8、暂不考虑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投入使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注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注2:部分年度公司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故稀释每股收益不适用,为便于比较,上表中所列该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即对应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
二、对于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如果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税后利润面临下降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珠海冠宇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是公司在现有业务上的进一步拓展和布局,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规模优势;并改善公司现有研发条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从而持续增强公司的研发实力与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此外,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杠杆,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使公司财务结构更加稳健,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展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全面带动业务发展。
五、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一)公司现有板块的运营状况和发展态势
公司是全球消费类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主要供应商之一,主要终端客户为全球知名的笔记本电脑及智能手机品牌厂商。2021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996,716.91万元,同比增长47.69%,净利润为94,514.97万元,同比增长15.71%。
(二)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对的主要风险有:(1)下游市场增速放缓的风险;(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3)汇率波动的风险;(4)技术研发相关风险等。
为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继续深耕消费类锂电池领域,积极抢占未来广阔市场空间,不断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在消费锂电池领域的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并率先布局固态及锂硫等下一代电池的研究与开发。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
(二)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及募集资金项目投入后,将有利于巩固及扩大销售规模,有利于提升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重视和积极回报股东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此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制订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上述制度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的上述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延铭的承诺
1、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普瑞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际宇二号、珠海凯明达、珠海普明达、珠海普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的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本企业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5月1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4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徐海忠、厦门易科汇华信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科汇华信一号”)、厦门易科汇华信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科汇华信二号”)、厦门易科汇华信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科汇华信三号”)、宁波旋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旋木”)为一致行动人,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8,840,000股、6,462,203股、4,660,600股、32,965,600股、11,253,40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4,181,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1%。
● 本次质押后,上述股东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4,4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9.41%,占公司总股本的1.28%。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徐海忠通知,获悉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单位:股
注: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担保,且相关股份不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二、累计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39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有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的事件,可以立即通知并召开临时董事会。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6月27日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延铭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为推进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工作,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监管政策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2,904.33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8,904.33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2,904.33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系已考虑并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后的金额。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8,904.33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系已考虑并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4,000.00万元后的金额。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拟对本次发行预案进行修订,并相应拟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拟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并相应拟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拟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并相应拟定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拟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需相应更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内容。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受让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尽快解决东营昆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昆宇新能源”)与公司间的债务问题,公司拟与东营昆宇新能源、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昆宇电源”)以及昆宇(东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东营昆宇新能源按照东营昆宇电源总估值380,000万元将东营昆宇新能源持有的东营昆宇电源1.263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抵偿其对公司的4,800万元债务。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营昆宇新能源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以下二者孰早的时间:(a)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年内;(b)东营昆宇电源完成股份制改造之日前,以现金回购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 股权转让价款 *(1+6%*T/365)- 公司从东营昆宇电源已获得的股息及红利。
T为本协议签署日至公司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期间的自然天数。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受让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45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冠宇”或“公司”)与东营昆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昆宇新能源”)、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昆宇电源”)、昆宇(东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宇(东营)股权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东营昆宇新能源按照东营昆宇电源总估值380,000万元将东营昆宇新能源持有的东营昆宇电源1.2632%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抵偿其对公司的4,800万元债务。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营昆宇新能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徐海忠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交易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协议附加约定回购条款,具体安排详见“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2022年6月29日,公司与东营昆宇新能源、东营昆宇电源、昆宇(东营)股权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意东营昆宇新能源按照东营昆宇电源总估值380,000万元将东营昆宇新能源持有的标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抵偿其对公司的4,800万元债务。
(二)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营昆宇新能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徐海忠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东营昆宇新能源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情况说明
东营昆宇新能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亿元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其他关系的说明
本次交易前,公司应收东营昆宇新能源4,800万元。除此外,公司与东营昆宇新能源不存在其他债务债权关系,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方面的特殊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东营昆宇电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最近12个月内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的基本情况
东营昆宇电源最近12个月未有资产评估、减资或改制情形,其中最近12个月内的增资情形有:
注:
1、就上述第2项融资,部分投资人尚未完成缴款,亦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就上述第3项融资尚未完成,融资金额及对应注册资本亦未最终确定。
(三)东营昆宇电源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情况
东营昆宇新能源、东营昆宇电源承诺不存在禁止东营昆宇新能源转让标的股权的限制,并承诺协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以促使股权转让顺利实施。
(四)权属状况说明
标的股权清晰,不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五)东营昆宇电源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合并报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公司与东营昆宇电源本轮其他专业投资者认缴价格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东营昆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昆宇(东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权转让及转让款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丙方总估值380,000万元将甲方持有的丙方1.2632%股权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合计股权转让款为4,800万元。
甲乙双方应于股权转让交割日进行《关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珠海冠宇电池有限公司欠款的相关方协议》(以下简称“《代偿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的剩余4,800万元债权与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4,800万元标的股权转让款债务的抵销(以下简称“前述债权债务抵销”)。
2、甲乙双方同意,前述债权债务抵销后,甲乙双方之间在《代偿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甲方无需按《代偿协议》约定因其未按时付款而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乙方亦不会要求丙方、丁方承担任何相关违约责任。
(三)股权交割
1、各方确认,下列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
(1)丙方履行完毕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必要程序为交割先决条件。
(2)甲方及丙方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向乙方出具确认上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2、甲方、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必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确认文件),并向乙方出具确认函。
3、丙方应于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将乙方记载于丙方的股东名册中、完成公司章程中股权结构的修改。自交割日起,乙方成为丙方股东并享有完全的股东权益。
4、各方同意,交割日后,应尽快配合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与乙方应于提交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当日办理甲方持有的丙方1,000万元注册资本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四)特别约定
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于以下二者孰早的时间:(a)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年内;(b)丙方完成股份制改造之日前,以现金回购乙方持有的标的股权,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 股权转让价款*(1+6%*T/365)-乙方从丙方已获得的股息及红利。
T为本协议签署日至乙方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期间的自然天数。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部分股权质押给乙方,质押股权数量=甲方持有的丙方1,000万元注册资本-本次乙方受让的标的股权数量,担保范围为该特别约定条款第1项下的甲方应履行的义务、甲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该特别约定条款第1项下的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及损失等。
3、丁方为甲方在该特别约定条款第1项下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约责任
1、若本次股权转让未能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交割,则甲方、丙方、丁方应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逾期未纠正的,每逾期1日,应按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年化10%单利计算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向乙方予以赔偿。同时,乙方有权主张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由于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于协议各方的过失,则根据各方的违约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光宇电源”)销售商品形成了应收哈光宇电源款项,该款项未及时结清累积形成了大额应收款。
2020年2月,公司与哈光宇电源、东营昆宇新能源、昆宇(东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昆宇电源签署了《代偿协议》,约定东营昆宇新能源就其受让东营昆宇电源股权而应向哈光宇电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合计1.72亿元支付给公司,以抵销哈光宇电源应付公司相应金额的货款。同时将东营昆宇电源1,000万元注册资本质押给公司。截至本次交易发生日,公司应收东营昆宇新能源4,800.00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4,800.00万元。
为尽快解决东营昆宇新能源与公司间的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公司与东营昆宇新能源、东营昆宇电源、昆宇(东营)股权投资于2022年6月2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东营昆宇新能源按照东营昆宇电源总估值380,000万元将东营昆宇新能源持有的东营昆宇电源1.2632%股权转让给公司以抵偿其对公司的4,800万元债务。
本次受让东营昆宇电源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利于妥善解决东营昆宇新能源与公司间的债务问题,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本次交易完成后,东营昆宇电源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本次拟受让东营昆宇电源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受让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受让东营昆宇电源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有利于妥善解决东营昆宇新能源与公司间的债务问题,符合公司整体经营需要。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受让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受让东营昆宇电源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东营昆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抵偿债务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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