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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 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0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7.5元/股调整为17.425元/股;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1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事由

  2021年5月14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490.16万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不送红股。

  2021年6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

  2022年5月25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5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4,753.95万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不送红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因存在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0505元(含税)。

  2022年6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17.425元/股调整为17.265元/股(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后授予价格于此次同步调整)。

  根据以上公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特别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20.945元/股调整为20.840元/股、第一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7.445元/股调整为17.340元/股、第二类激励对象的授予价格由18.445元/股调整为18.340元/股;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由18.50元/股调整为18.340元/股(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后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于此次同步调整)。

  根据以上公式,对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第一种授予价格由20元/股调整为19.895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3元/股调整为22.895元/股。

  根据以上公式,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价格由15.50元/股调整为15.395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应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其分别在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调整事由、调整结果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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