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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2-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2年6月3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6,180,375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2.954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5,180,3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85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01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135,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3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7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关联方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135,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300%;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00%;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135,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3%;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300%;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00%;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媛、陈本荣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2-073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暨减少

  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数量合计24万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989,541,427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14日,9:30-11:30,13:3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前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证券投资部。

  联系人:何彤彤

  邮政编码:518102

  联系电话:0755-29977586

  传真号码:0755-27697715

  电子邮箱:npx002215@126.com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2-074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通知于2022年6月27日以邮件方式送达。会议于2022年6月30日在公司七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5名,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5名,参与表决的董事5名。会议由董事长卢柏强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此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总经理高焕森先生,副董事长王时豪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7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2-075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明章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30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2-076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24,36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65%。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详细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临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20年5月13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25日在公司内部OA公示了《2020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5月26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4、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5名拟激励对象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70人调至155人;公司2020年5月实施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授予价格由3.17元/股调至3.02元/股。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6月19日,并以3.02元/股的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1,193.7471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

  6、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7、2020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廖科超、张国照等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王朝宗,拟聘任为职工代表监事,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2万股。

  8、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9、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临时)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6人调整为15人;公司2021年6月实施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2.81元/股调整为2.71元/股。

  10、2021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11、2021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14、2022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2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时公告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同意公司对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潘成国、吴建军等4人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的办理。

  17、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6月19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2年6月19日届满。

  (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的股份数量、缴款、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24,36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65%;

  

  注:1. 以上激励对象已剔除4名离职人员其正在办理回购注销业务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30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30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 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2-077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西藏林芝润宝盈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宝盈信”)的通知,获悉润宝盈信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股份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二、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柏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质押及未质押股份均不涉及股份被冻结情形,上述限售原因来自于高管锁定股。

  三、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 卢柏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2、 卢柏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其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股票减持、股票分红、对外投资收入、个人薪酬及其它现金收入等。

  3、 卢柏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 卢柏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卢柏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材料;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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