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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2-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

  ● 担保事项及金额: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天津爱旭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2.4996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除本次新增的2.4996亿元担保外,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0.0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加上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内,总担保余额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2022年6月28日,天津爱旭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TJBC综2022006),办理0.9996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TJBC最高保2022012),为天津爱旭在该行0.9996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2年6月29日,天津爱旭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办理1.5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津(保证)20221414),为天津爱旭在该行1.5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除本次新增的2.4996亿元担保外,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累计总额为130.0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加上本次新增担保金额,总担保余额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8、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受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0.9996亿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受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后,即使授信人放弃相应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保证人仍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4、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1.5亿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券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津爱旭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天津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天津爱旭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加上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内,总担保余额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除本次光大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新增0.9996亿元担保、兴业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新增1.5亿元担保,合计2.4996亿元担保外,公司为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27.0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9.98%;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30.08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5.96%。加上本次新增担保金额,累计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的年度预计担保总额180.00亿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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