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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二二年六月

  致: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怡文律师、汤荣龙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所述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6月1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30日14点整在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克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及会议内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264,794,2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074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261,824,14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3.804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2,970,0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700%。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二) 《关于确定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相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清点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如下:

  1、 审议《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241,798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4%;反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8,657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中小股东,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310%;反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关于确定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241,798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4%;反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38,657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中小股东,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310%;反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孙怡文

  负责人:_叶乐磊                 经办律师:汤荣龙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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