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0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4日、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数为2,362,210,486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40,437,144股后的股数为2,321,773,342股,拟派发现金红利162,524,133.94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5号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6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2022年6月29日),公司自2021年4月1日至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2022年6月29日)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亨通转债”转股数399股,公司总股本已由2022年3月31日的2,362,210,486股增加至2,362,210,885股。根据规定,2022年6月30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亨通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时“亨通转债”停止转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鉴于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的实际分红股数的变化,即公司总股本为2,362,210,885股,扣除未参与分配的回购股票数40,437,144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票数为2,321,773,741股。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的股息比例不变,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调整为人民币162,524,161.87元(含税)。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2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亨通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14.95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14.88元/股
● 亨通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7月8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发行177,3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亨通转债”,债券代码:110056),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亨通转债”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对可转债转股价格进行修正。
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亨通光电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亨通光电2022-051号)。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21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P1=P0-D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14.95元/股);因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属于差异化分红情形,每股现金红利D约为0.07元/股,每股现金红利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的《亨通光电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亨通光电,2022-051号)。
因此,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14.95元/股-0.07元/股=14.88元/股。
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亨通转债”转股价格由14.95元/股,变更为14.8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8日起生效,同时“亨通转债”(转债代码“110056”)已自2022年6月30日起开始停止转股,2022年7月8日起复牌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1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7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含税)。
公司总股本2,362,210,885股,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40,437,144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2,321,773,741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21,773,741×0.07)÷2,362,210,885=0.07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2,321,773,741×0)÷2,362,210,885=0
即,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1+0)=前收盘价格–0.07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崔根良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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