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2-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通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6月15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6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克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264,794,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7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1,824,1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2,970,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00%。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2,991,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2,970,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00%。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4,241,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4%;反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8,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310%;反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4,241,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4%;反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38,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310%;反对552,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6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已获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汤荣龙、孙怡文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