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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38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354,000元上银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127,288股,占上银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A股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090%。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上银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9,998,646,000元,占上银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9323%。

  一、上银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2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发行了2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人民币200亿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52号文同意,公司人民币200亿元可转债于2021年2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上银转债”,债券代码“113042”。

  根据有关规定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上银转债自2021年7月2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03元/股,转股期为2021年7月29日至2027年1月24日。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2021年7月6日起由人民币11.0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63元/股。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8日起由人民币10.6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23元/股。

  二、上银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354,000元上银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127,288股,占上银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A股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090%。其中,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有人民币76,000元上银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转股股数为7,145股。

  截至2022年6月30日,尚未转股的上银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9,998,646,000元,占上银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9323%。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其他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76988

  联系传真:021-68476215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37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调整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10.6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10.23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7月8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2年6月17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2021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将依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法规规定对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发行了总额为人民币20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上银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42”。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法规规定,在上银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调整转股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约定,因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上银转债自2022年7月1日至本次普通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7日)期间暂停转股,本次普通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7月8日)恢复转股。上银转债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8日起由人民币10.63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23元/股。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1229        证券简称:上海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36

  优先股代码:360029      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      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普通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6月17日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A股普通股总股本14,206,655,988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82,662,395.2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A股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BANCO SANTANDER,S.A.)、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有公司A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3)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4)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36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5)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普通股(“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6)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76988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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