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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69版)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下转C71版)

  (上接C69版)

  4、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债权金额予以现金全额清偿。每家债权人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全部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清偿,普通债权人按照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 10股股票,以分得的股票抵偿债务。

  5、未申报的债权,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如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的未申报债权,清偿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2021)粤03破6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深圳中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批准公司重整,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本息计算至2021年11月28日,2021年11月29日以后不再计息。公司重整计划对破产债权已经明确了偿还方式,后续管理人分配股票及现金偿还债权,尚未划转股份的债权不会导致公司产生新的逾期未偿还债务的情况出现。截至本回函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未偿还的债务。

  (2) 说明截至目前公司未决诉讼、仲裁的涉案金额及案件情况,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及计提依据,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一)截至目前公司主要的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如下:

  

  1、案件1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违规担保或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公司无须担责,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2属于诉讼中,尚未明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对于案件1、案件2可能潜在的或有负债已经通过《重整计划》的清偿方案进行安排。

  2、上述案件《重整计划》约定的清偿方案如下:

  (1)赫美集团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172,825,273股股票及3,000,000 元资金,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其中,时代榕光提供91,027,916股股票及1,580,115元资金,王雨霏提供63,326,986 股股票及 1,099,266 元资金,富源金来提供 18,470,371 股股票及 320,619 元资金。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需的股票超出重整投资人无偿提供的上述股票数量,清偿股票则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在锦州银行的案件中,如判决公司需承担责任,将按上述安排进行清偿。

  (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申报部分债权因诉讼未决且未明确对赫美集团诉讼金额,暂缓确认,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019年6月4日,外贸信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二中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法院未支持原告外贸信托要求赫美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张。关于公司与外贸信托诉讼原因及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本诉讼与公司历史遗留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情形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1年6月16日,外贸信托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外贸信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645,918,469.41元并受让对应债权,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依法判令被告一以645,918,469.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85%的标准向原告赔偿损失(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起),依法判令被告二在被告一应当支付的债权转让款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亿元,依法判令被告三依据其出具的《承诺函》向被告一划转645,918,469.41元,用于被告一向原告履行支付债权转让款的义务。

  本案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如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外贸信托对赫美集团享有债权,清偿该债权所需的偿债股票等资源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已将相应的资金和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3) 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你公司资产受限情况。

  回复:2018年以来,公司因担保和债务引发多项诉讼、仲裁,在诉讼仲裁过程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查封或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资产。2021年12月29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批准公司重整计划。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2021)粤03破6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计划中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赫美集团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于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积极协调债权人、法院办理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截至目前,公司资产受限的情况如下:

  (一)货币资金的受限情况

  1、公司及子公司因日常业务存出保证金而受限的货币资金为861,345.69元,为公司为开具信用证或保函而存入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具体情况如下:

  

  2、公司及子公司涉诉冻结尚未解封等使用受限的款项18.63元,尚未解除冻结的银行账户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函问题二、(1)的回复。

  (二) 应收账款的受限情况

  公司对国网的部分应收账款因为质押融资或者被诉讼司法冻结而受限,受限账面价值3,154.9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应收账款融资质押的原因和资金用途:质押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240.04万元,具体情况为:2018年3月28日,出质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编号为兴银深中(授信)应质字(2018)第0017号》《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赫美集团同意将国网河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等7个合同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兴业银行,为赫美集团向兴业银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根据重整计划,质押给兴业银行的应收账款将会进行拍卖变现,变现所得价款将优先偿还给兴业银行,截至目前,拍卖正在进行中,尚未变现。

  2、其他司法冻结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914.90万元。根据重整计划,该部分应收账款将会进行拍卖变现,变现款项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截至目前,拍卖正在进行中,尚未变现。

  (三)存货的受限情况

  公司因质押而受限的存货账面价值12.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2018年6月22日赫美集团与湖州升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T托字TAHNSZ06117016-002号-质押01”的《质押合同》,赫美集团将一批珠宝首饰质押给湖州升华。借款到期后,公司未及时清偿,湖州升华对公司提起诉讼并由法院拍卖质押的珠宝变现进行偿债,截至目前,尚余5件珠宝未变现正在拍卖中。

  (四)固定资产的受限情况

  公司因破产重整前存在多项诉讼仲裁案件导致赫美集团名下的车辆以及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名下的房产被查封以及多轮轮候查封,由于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相关债权人的债权已解决,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债权人、法院办理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截至目前因未完成财产解封手续而尚未解除查封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同时,赫美集团名下的高发东方科技园90套房产存在抵押,具体情况如下:根据2017年10月16日抵押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债务/抵押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584500)浙商银高抵字(2017)第9876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赫美集团将名下高发东方科技园90套房产为公司向浙商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公司未及时偿还,2020年3月, 浙商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光大金瓯。根据重整计划,抵押给光大金瓯的房产将会进行拍卖变现,变现所得价款将优先偿还给光大金瓯,截至目前,抵押房产尚未进行拍卖。

  (五)无形资产的受限情况

  公司因破产重整前存在多项诉讼仲裁案件导致惠州浩宁达名下的西区响水河土地被查封以及多轮轮候查封,由于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相关债权人的债权已解决,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债权人、法院办理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截至目前因未完成财产解封手续而尚未解除查封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六)长期股权投资的受限情况

  公司因破产重整前多项诉讼仲裁案件导致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名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冻结以及多轮轮候冻结,由于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相关债权人的债权已解决,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债权人、法院办理解除对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截至目前因未完成财产解封手续而尚未解除冻结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4) 核查并说明是否仍存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回复:公司已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2018年,公司受金融政策去杠杆影响,陷入流动性危机,大量债务逾期无法按期偿还,且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形成大额债务、或有债务。上述债务及担保引发公司面临多项诉讼、仲裁,大量资产、银行账户被冻结、查封,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述情形最终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公司通过重整投资人注入流动资金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由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和股票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本次通过重整偿还债务后,管理人陆续向法院申请解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的资产冻结、查封和删除失信名单信息。截至目前,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经全部解除冻结,公司资金活动可以正常开展。公司其他受限资产主要是股权、车辆、土地及房产的冻结、查封,对应的解封解冻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推进。公司主营业务中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门店自始以来,未受公司相关债权人查封、冻结的影响,均能根据当地政策正常开展业务活动。2018年-2021年,公司商业板块服装服饰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115,651.36万元、 48,552.40万元、28,778.61万元,22,945.22万元,毛利率分别为46.71%、49.41%、53.60%、46.27%,公司服饰业务一直保持稳定较高的毛利率。2018年以来,公司受资金紧张影响,业务规模大幅收缩,同时由于债务逾期承担大额逾期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等原因,导致公司连续亏损。公司破产重整完成后,债务问题解决,财务状况改善,资金情况明显好转,经营情况将得到改善。

  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实现销售收入5,304.6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44.46万元,对比去年同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7,942.30万元,增长95.66%,亏损幅度大幅降低。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完成重整。根据重整计划,非重整必需资产正在拍卖之中,员工安置方案在2022年陆续展开。因此原有资产的折旧摊销在资产拍卖完成之前仍然正常计提,员工安置完毕之前的费用持续支出。另外,公司商业板块在重整完成之后,需要一定的时间逐步恢复并进入正常发展轨道。上述原因导致公司一季度仍然亏损。

  综上所述,公司目前尚被查封冻结的股权、车辆、土地及房产,其受限状态会导致上述资产产权工商过户不能及时办理,但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正常使用,也不影响其司法拍卖。同时,资产解除查封冻结的工作正在顺利推进过程中。造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项已解决,公司已收到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款,目前经营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

  (5) 逐一核查2020年度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所涉事项在2021年度是否已消除,并结合上述问题及你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多年亏损的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回复:(一)2020年度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所涉事项在2021年度已消除的情况

  如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三、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所述: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赫美集团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严重亏损,2020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266,322,152.74元。如附注11承诺及或有事项、附注13其他重要事项所述,赫美集团报告期末仍存在大量对外担保及逾期未偿还债务,上述担保及债务引发赫美集团面临多项诉讼、仲裁,大量资产被冻结。截至本报告日,赫美集团仍被列入失信名单。如附注2.2持续经营所述,经债权人申请,2021年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书》决定对赫美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公司未来的重整申请且重整计划顺利实现,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虽然赫美集团管理层已采取包括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强化各业务板块经营规划、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等措施以改善赫美集团财务状况,但如果重整计划不能顺利实施,赫美集团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上述情况表明赫美集团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针对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司存在“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问题,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在2021年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消除了相关事项影响,逐一核查结果如下:

  1、公司2021年实现扭亏为盈、净资产转正

  2021年12月,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在公司重整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全力推进公司重整计划各项工作的执行,并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载明的非保留资产处置方案对有关非保留资产进行处置。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破6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61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3破6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认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2021年净利润89,985.0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67,703.24万元,实现净利润扭亏为盈、净资产转为正数。

  2、公司通过重整计划偿还历史存在的大量对外担保及逾期未偿还债务,实现流动负债下降,资产负债率下降

  2021年因公司实施并完成债务重整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盈利能力,重回良性、稳健发展轨道。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大量对外担保及逾期未偿还债务已经通过重整计划安排解决,解决情况详见本回复函问题四(1)的答复。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低于流动资产559,390,554.10元,资产负债率由上期364.53%下降到本期35.79%。

  3、公司历史面临的大量诉讼、仲裁已基本解决,未决诉讼、仲裁潜在影响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获得妥善处置

  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大量诉讼、仲裁均由于历史债务问题产生,2021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获得相应清偿,相应的诉讼、仲裁已基本解决,剩余的2个主要未决诉讼、仲裁,也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获得妥善处置(详见本回复函问题四(2)的答复)。

  4、公司正在顺利推进资产查封冻结的解除工作,以及解除公司失信情形

  2021年12月31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和管理人正在积极联系各债权人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查封冻结,逐步使公司运营步入正常轨道。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情况详见本回复函问题二之答复;其他资产的受限解除情况详见本回复函问题四(3)之答复。公司目前尚被查封冻结的股权、车辆、土地及房产,其受限状态会导致上述资产产权工商过户不能及时办理,但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正常使用,也不影响其司法拍卖。同时,资产解除查封冻结的工作正在顺利推进过程中。

  公司2021年顺利完成重整,大量历史存在的对外担保及债务问题得以解决,资产负债率大幅度下降,偿债能力极大提高;由历史债务问题所产生的诉讼、仲裁已基本解决,未决诉讼通过重整计划得到妥善处置,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经解除冻结,其他资产的冻结、查封解除工作正在顺利推进,失信情形也在推进解除中。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扭亏为盈、净资产转正,公司2020年度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所涉事项在2021年度已消除。

  (二)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因受历史债务问题困扰,现金流紧张,经营资金受限,导致主营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历史债务所产生的大额利息计提,使公司主营业务背负巨额利息负担,造成连年亏损。2021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89,985.05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5,136.39万元,相比于公司2020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1,421.07万元,2019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86,265.25万元,2018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95,128.92万元,亏损幅度逐年收窄,业绩逐年向好。2021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仍为亏损,主要原因为借款利息支出17,778.47万元。2021年12月31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清偿了各项债务,在2022年基本无此项利息支出,财务费用将会大幅减少。

  公司完成破产重整后,彻底解决了债务问题,化解了债务风险,财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07,456.5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63,955.41万元,固定资产8,748.73万元,无形资产2,527.97万元,资产良好,负债总额38,456.54万元,资产负债率由上期364.53%下降到本期35.79%,财务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偿债能力明显增强。

  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279.44万元,其中商业板块服饰及箱包的营业收入22,668.49万元,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为68.12%。商业板块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近年来公司受债务问题困扰,但商业板块业务仍一直保持稳定运营,公司重整完成后,将进一步巩固商业板块的业务,扩充代理品类,重拾市场规模。

  因此随着上述问题的逐项解决以及重整的完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将得到明显改善,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商业板块持续稳定运营

  在没有新增外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2021年度商业板块服装服饰及箱包的销售营业额2.27亿元。重整投资人对赫美集团战略投资之后,公司将继续保留服装服饰及箱包的代理销售业务,进一步巩固在品牌代理和运营领域的优势,扩充代理品类,重拾市场规模。同时加强内部管控、降低成本费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生产经营,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维持并进一步提升赫美集团在批发零售行业的竞争力,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商业板块业务已实现盈利。

  在此基础上,公司将继续以品牌代理运营业务为中心,纵、横向发展,致力于成为中国高品质品牌运营商,坚持战略方向,紧抓经营业绩,持续为消费者和公司股东创造价值,提升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信心。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改善经营业绩:

  (1)品牌代理

  品牌代理运营是公司的业务核心,未来公司将充分发挥团队的运营经验,布局重奢、中奢、轻奢和潮流等品牌,实现具有市场竟争力的品牌矩阵组合。此外,将致力于从品牌代理商跃升为品牌运营商,从货品采购实现部分产品生产授权。

  (2)店铺及渠道

  针对品牌产品类目、知名度以及区域市场特性,公司计划开设品牌正价门店、品牌正价集合门店、品牌单品类正价集合门店、品牌折扣集合门店等多种形式的门店,有效的贴合市场需求,在饱和布局二三线市场的同时,深度渗透和下沉市场。高端消费品线上业务是未来仍将持续大幅增长的市场。同时,线上业务以较低的初始投入成本优势,有利于运营商通过线上获取品牌市场数据,从而降低线下经营的市场风险。因此,公司将通过新零售业务部门承接品牌的线上代运营业务,以各种形式开展新零售业务。

  (3)产品类目及区域布局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经营品牌数量的不断增加,公司门店承接品牌的线上代运营业务,以各种形式开展新零售业务。经营的产品类目将由服装、箱包配饰逐步增加,未来可扩展至钟表、珠宝、日化家百等。

  公司未来重点布局海南市场,快速恢复内地市场业务规模,形成内地市场、海南市场、线上市场的综合布局。海南市场将开展更多经营形式、更多产品类目的运营策略。内地市场继续贯彻多种门店组合,有效渗透的方针,在恢复原有的市场规模的基础上,增加品牌组合,不断实现量的增长。

  (4)电商业务+品牌拓展

  赫美电商计划将打造高端消费品电商服务商行业头部品牌;赫美电商致力与赫美商业取得良好业务协同,反哺赫美商业线下业务。

  通过品牌代理+收购+合资运营的形式,实现“矩阵式”跨越发展,打造属于赫美集团的优质品牌矩阵。同时通过卡位头部商业体、继续布局线下渠道,建立国际品牌在中国的分销体系。

  2、公司流动资金充裕,在支持主业发展的同时优化产业布局

  公司重整完成后,重整投资人时代榕光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通过重整投资人的资金注入,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随着公司现金流的改善和经营稳步发展,公司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增强融资能力,实现多层次、多维度的资源合理配置,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发展质量进而形成战略新优势,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公司将借助重整投资人在产业、财务等方面的优势,一方面,实现对资产和业务的全面整合,统筹优化公司战略规划,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发展需要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持续提高经营业绩;另一方面,整合各方行业资源及优势,在主营业务上实现进一步产业协同发展,形成多层面业务互补的发展模式,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3、公司将持续优化内部资源,进一步夯实公司有效资产

  根据重整计划的安排,公司管理人对重整非必需资产进行拍卖处置,拍卖所得款项除偿还优先债权人债权外,剩余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对重整非必需资产的拍卖,有利于公司内部进行“瘦身”及“塑形”,进一步理顺内部股权关系,提高剩余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减轻主业负担,从而达到夯实公司有效资产的目的。

  综上所述,公司主营业务商业板块持续稳定运营,目前公司流动资金充裕,可支持主业发展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优化产业布局,公司对重整非必需资产拍卖后,有利于夯实公司有效资产,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减轻主业负担,因此,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补充说明针对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所涉事项影响消除所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及判断依据,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意见:

  (一)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谨慎识别导致对赫美集团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重点关注《重整计划》历史遗留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解决方案是否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关注《重整计划》执行进展、重整投资人资金是否足额按时到达管理人指定账户、偿债股票是否足额按时到达管理人指定账户、债务危机是否解除、主要银行账户及冻结资产是否解除冻结及评估其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结合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及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所了解的赫美集团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或采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主要客户流失、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急剧下降等情形,关注治理层、管理层是否存在为持续经营操纵利润的迹象,关注报告期末影响利润的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及价格公允性,与治理层、管理层就识别出的事项或情况进行充分沟通。

  2、获取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关键资料,包括《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文件、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文件等资料;与赫美集团管理层及其重整管理人进行访谈,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对重整相关事项的裁定情况、债权人申报债权情况、管理人确认和暂缓确认债权情况、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偿债的股份及资金到位情况、重整投资人履约情况等),了解债权申报、审核基本流程及合规性,了解重整计划股票抵债价格以及债权清偿方案的确定方法和合理性;获取本次债务重组清单及管理人确认和暂缓确认的债权明细和主要债权人债权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的账面记录等进行核对,以核实本次重组债务的真实性;获取管理人账户对账单和银行流水,并与重整计划和公司账面核对;获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增股票、以股抵债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并与账面记录核对,以判断赫美集团重整计划的执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以确认赫美集团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时点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根据赫美集团重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检查破产重整收益的计算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检查赫美集团本次债务重组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是否适当,披露是否充分。

  3、对所有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跟进冻结账户在期后的解冻情况;到车管所、房管所打印车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表并跟进车辆、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期后解冻情况。

  4、恰当评价治理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关注治理层、管理层作出评估所遵循的程序、评估依据的假设、是否包括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所有相关信息,关注《重整计划》“经营方案”对未来的发展规划是否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是否可行,关注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5、合理判断前期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在本期是否均已得到解决。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价赫美集团采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恰当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前期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在本期是否均已得到解决。

  6、充分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综合考虑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前期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在本期是否均已得到解决,确定对审计意见类型或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2021年12月28日,重整投资人分别将投资款285,273,373.20元、198,461,129.97元与57,884,495.73元共计541,618,998.90元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加上此前已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的重整投资保证金60,224,963.10元,重整投资人已足额支付投资款601,843,962.00元(包括598,843,962.00元股权转让款及3,000,000.00元偿债资金)。2021年12月31日,赫美集团资本公积转增股票783,447,973.00股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赫美集团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及为暂缓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资金、尚未支付的破产费用均已全额留存于管理人账户;应转让给重整投资人的股份、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股票及为暂缓确认债权留存的偿债股票、为未申报债权及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预留的偿债股票均已全额登记于管理人账户。

  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618号之三、(2021)粤03破616号之三、(2021)粤03破617号之三),裁定确认赫美集团及赫美商业、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破产重整涉及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回函日,赫美集团不存在对外担保余额及逾期未偿还债务金额。

  2、截至本回函日,赫美集团主要的未决诉讼、仲裁有两个案件

  (1)案件一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案件: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违规担保或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公司无须担责,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案件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案件:诉讼中,尚未明确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3)对于上述案件可能潜在的或有负债已经通过《重整计划》的清偿方案进行安排,具体如下:

  ①赫美集团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172,825,273股股票及3,000,000 元资金,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其中,时代榕光提供91,027,916股股票及1,580,115元资金,王雨霏提供63,326,986 股股票及 1,099,266 元资金,富源金来提供 18,470,371 股股票及 320,619 元资金。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需的股票超出重整投资人无偿提供的上述股票数量,清偿股票则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②外贸信托申报部分债权因诉讼未决且未明确对赫美集团诉讼金额,暂缓确认,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如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外贸信托对赫美集团享有债权,清偿该债权所需的偿债股票等资源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③截止2021年12月31日,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已将相应的资金和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案件一由于案件整体金额明确,赫美集团参照公司其他违规担保的法院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案件二由于诉讼未决且未明确对赫美集团的诉讼金额,管理人无法对外贸信托申报的债权给予明确金额,且外贸信托因相同原因引发的对赫美集团诉讼的同类案件未获法院支持,故对案件二未计提预计负债仅做披露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预计负债的规定,结合上述两个案件的实情,会计师认为赫美集团的对未决诉讼的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2021年实现净资产转正

  2021年12月,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在公司重整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重整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全力推进公司重整计划各项工作的执行,并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载明的非保留资产处置方案对有关非保留资产进行处置。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破6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61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1)粤03破6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确认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截止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677,032,430.89元,实现净资产转为正数。

  4、实现流动负债下降,资产负债率下降

  2021年因公司实施并完成债务重整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盈利能力,重回良性、稳健发展轨道。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负债低于流动资产559,390,554.10元,资产负债率由上期364.53%下降到本期35.79%。

  5、流动资金增厚,现有业务良性发展

  通过重整程序,公司解决了债务问题,化解了债务危机,引进了重整投资人,获得了流动资金。同时,根据《重整计划》,公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对非重整必需财产进行处置,员工安置方案在2022年陆续展开。

  公司商业板块在重整完成之后,正在逐步恢复并进入正常发展轨道。在没有新增外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2021年度商业板块服装服饰及箱包的销售营业额2.27亿元。重整投资人对赫美集团战略投资之后,公司将继续保留服装服饰及箱包的代理销售业务,进一步巩固在品牌代理和运营领域的优势,扩充代理品类,重拾市场规模。同时加强内部管控、降低成本费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生产经营,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维持并进一步提升赫美集团在批发零售行业的竞争力,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

  6、主要银行账户及资产冻结解冻情况

  截至本函回复日,赫美集团及子公司涉诉冻结尚未解封等使用受限的款项18.63元均为一般户,赫美集团主要银行账户已经全部解除冻结,赫美集团资金活动可以正常开展。赫美集团其他受限资产主要是股权、车辆、土地及房产的冻结、查封,对应的解封解冻工作正在推进,不会影响赫美集团正常业务活动的推进。

  综上,赫美集团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情形,前期运营资金紧张影响业务开展、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无法偿还对外担保及逾期债务导致资产及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等导致前期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均已在本期得到解决。在恰当评价赫美集团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关注《重整计划》“经营方案”对未来的发展规划是否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是否可行,以及关注是否存在超出评估期间的、可能导致对赫美集团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后,我们认为,赫美集团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是恰当的,赫美集团可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赫美集团管理层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适当的。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值均为负值,经审计后,赫美集团2021年度审计报告不再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五、 你公司2020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包括你公司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往来余额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大额往来款项的可收回性,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解决方式可能产生信用风险损失,破产重整相关债务的完整性,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尚未收到证监会就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等。

  根据你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及会计师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你公司及会计师均认为2020年年报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经消除。上述公告还显示,你公司持有的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以及公司2020年报中保留事项涉及的其他大额往来,目前正在拍卖中,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完成拍卖。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中资产拍卖的规定,继续以拍卖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予以解决。请你公司:

  (1) 说明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以及2020年报中保留事项涉及的其他大额往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时间、采购(或出售)标的名称、标的规格、数量、单价、用途等,未收到货物的原因,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是否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回复:公司2020年报中保留事项涉及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大额往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三家公司大额预付款转入其他应收款的情况

  1、北京富成佳欣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6月,赫美集团与富成佳欣签订《购销合同》,2018年12月,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合同及协议,赫美集团向富成佳欣采购镶嵌饰品一批,采购金额不超过1.2亿元,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标的规格、数量、单价等,具体明细以送货时的清单为准。赫美集团据此向富成佳欣累计支付采购预付款11,701.00万元。2019年6月,为整合集团内各业务板块的运营,优化各业务板块运营结构和主体,赫美集团、富成佳欣与集团内商业板块业务子公司赫美商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赫美集团将其在原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赫美商业,转让后赫美商业享有对富成佳欣预付款11,701.00万元的债权。

  2018年6月,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深圳浩美天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美天湾”)和富成佳欣签订了《采购合作意向书》,合同约定浩美天湾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富成佳欣采购一批货品,浩美天湾据此向富成佳欣支付采购预付款239.20万元。

  富成佳欣收到公司预付款后,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未及时履行交货义务,公司未收到货。2019年10月,赫美商业向富成佳欣发出《合同履约通知函》,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提供相应价值的货物,或者退还公司已预付的款项。2019年11月,赫美商业收到富成佳欣出具的《合同履约回复函》,富成佳欣同意分期退回货款,公司将上述预付账款合计金额11,940.20万元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核算。

  2020年5月,公司在考虑诉讼费的情况下,委托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富成佳欣发起部分应收款项200万元债权的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富成佳欣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8月11日因执行不到富成佳欣实际财产终本执行。公司预计款项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2、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欧祺亚与中锦熠达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欧祺亚向中锦熠达采购总金额不超过8,000.00万元的镶嵌饰品,合同未约定标的规格、数量、单价等,具体明细以送货时的清单为准。欧祺亚按合同约定向中锦熠达预付货款5,036.00万元;2018年8月,赫美商业、欧祺亚、中锦熠达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协议约定欧祺亚以其对中锦熠达的5,036.00万元债权偿还欠赫美商业的债务,协议清偿后欧祺亚对赫美商业的5,036.00万元债务结清,由赫美商业享有对中锦熠达预付款5,036.00万元的债权。

  2018年2月,赫美商业与中锦熠达签订《珠宝购销合同》,赫美商业向中锦熠达采购珠宝56576件,总货款金额(含税价)为11,692.98万元,货物规格、数量等在合同货物清单中约定。2018年3月,赫美商业根据《珠宝购销合同》向中锦熠达预付货款9,454.00万元,因公司采购计划变更,采购需求量减少,经与对方协商一致退回预付款2,429.00万元,余额7,025.00万元。

  中锦熠达收到公司预付款后,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未及时履行交货义务,公司未收到货。2019年10月、2020年4月赫美商业向中锦熠达发出《合同履约通知函》,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提供相应价值的货物,或者退还公司已预付的款项。2020年4月,中锦熠达回函同意分期退回货款,公司将上述预付账款合计12,061.00万元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核算。

  2020年5月,公司在考虑诉讼费的情况下,委托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向深圳法院申请对中锦熠达发起部分应收款项200万元债权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中锦熠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货款,中锦熠达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但公司仍未收到中锦熠达返还的货款。公司预计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

  2018年1月,欧祺亚与华夏皇巢签订《购销合同》,欧祺亚向华夏皇巢采购镶嵌饰品,采购金额不超过21,250.00万元,合同未约定标的规格、数量、单价等,具体明细以送货时的清单为准。欧祺亚按约定预付货款16,436.00万元。

  2018年8月,赫美集团、欧祺亚、华夏皇巢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协议约定欧祺亚以其对华夏皇巢的15,472.00万元债权偿还欠赫美集团的债务,协议清偿后欧祺亚对赫美集团的15,472.00万元债务结清,由赫美集团享有对华夏皇巢预付款15,472.00万元的债权,赫美商业、欧祺亚、华夏皇巢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协议约定欧祺亚以其对华夏皇巢的964.00万元债权偿还欠赫美商业的债务,协议清偿后欧祺亚对赫美商业的964.00万元债务结清,由赫美商业享有对华夏皇巢预付款964.00万元的债权。

  2019年6月,为整合集团内各业务板块的运营,优化各业务板块运营结构和主体,赫美集团、华夏皇巢与赫美商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赫美集团将其于2018年8月签署的《债权债务清偿协议》项下享有的15,472万元中的部分债权即3,872万元转让给赫美商业,本次转让后赫美商业合计享有对华夏皇巢4,836万元的债权,赫美集团享有对华夏皇巢11,600万元的债权。

  华夏皇巢收到公司预付款后,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未及时履行交货义务,公司未收到货。2019年10月,赫美商业向华夏皇巢发出《合同履约通知函》,要求对方先履行合同提供相应价值的货物,或者退还公司已预付的款项。2019年11月,赫美商业收到华夏皇巢出具的《合同履约回复函》,华夏皇巢同意分期退回款项,公司将预付账款16,436.00万元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核算。

  2020年5月,公司在考虑诉讼费的情况下,委托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华夏皇巣发起部分应收款项200万元债权的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华夏皇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8月12日因执行不到华夏皇巢实际财产终本执行。公司预计款项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通过工商信息等方式进行查询,与上述 3 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形成上述的预付款是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了做大做强业务,具有一定的商业合理性,但因业务开展不利形成了大额预付款,不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与三家公司票据追索权的情况

  1、江苏爱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5日,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开具了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0万元,收款人为江苏爱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双方未签订合同协议。2018年12月10日,常州同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向公司提示付款,公司未支付款项,2019年4月8日,常州同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公司将应付票据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并计提对江苏爱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由此形成往来30万元,公司实际未向江苏爱璞康支付资金。2020年5月16日,常州同济从票据背书人之一南京万德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全额执行到款项,后万德公司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被执行的款项,法院一审判决万德公司票据背书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向不具备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万德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公司据此减少应收江苏爱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款项30万元,减少应付常州同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款项30万元。

  2018年7月4日,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开具了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120万元,收款人为江苏爱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双方未签订合同协议。2019年1月10日,南京爵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向公司提示付款,公司未支付款项,2019年2月2日,南京爵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将应付票据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并计提对江苏爱璞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由此形成往来120万元,公司实际未向江苏爱璞康支付资金。

  2、江苏嘉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1日,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开具了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200万元,收款人为江苏嘉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双方未签订合同协议。2018年11月21日,石家庄市正定金石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向公司提示付款,公司未支付款项。2018年12月20日,石家庄市正定金石化工有限公司要求其前手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00万元,五台云海镁业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后,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将应付票据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并计提对江苏嘉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由此形成往来200万元,公司实际未向江苏嘉沃支付资金。

  3、沈阳五车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8日,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开具了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共计3200万元,收款人为沈阳五车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双方未签订合同协议。2018年6月18日,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公司提示付款,公司未支付款项,2018年7月30日,深圳市前海东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将应付票据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并计提对沈阳五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由此形成往来3200万元,公司实际未向沈阳五车支付资金。

  公司与江苏爱璞康、江苏嘉沃生物、沈阳五车产生往来,主要是公司希望通过商票融资,缓解公司资金紧张局面,与资金提供方进行的商票融资业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述商票在公司开出后未收到相应款项,上述商票的收款人将票据进行后手转让过程形成了事实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因为是出票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票据履约责任。公司进行上述商票融资业务时,最初为打通融资渠道,先开具一些票据进行融资,双方仅口头约定,未签署正式的协议,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障碍,后续未签署正式协议。公司与江苏爱璞康、江苏嘉沃生物、沈阳五车不存在关联关系,该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将继续督促商票的收款人履行其对持票人的还款责任,同时公司将启动诉讼程序,向商票的收款人发起诉讼,通过诉讼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的情况

  2017年12月1日,赫美集团子公司赫美商业与有信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信伟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赫美商业转让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克拉美”)100%股权给有信伟业,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8亿元人民币,有信伟业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赫美商业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4.08亿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尾款3.92亿元,双方于2017年12月18日完成股权交割手续。截至2020年12月31日,赫美商业已收到有信伟业股权转让款4.08亿元,剩余3.92亿元款项仍未收到,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2018年6月30日。赫美商业出售持有的每克拉美 100%股权是为了整合公司资源,优化集团资产结构,集中核心资源发力高端品质消费领域,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经公司核查,上述公司往来不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上述款项尚未完成拍卖的情况下,认为2020年年报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经消除的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公司2020年报保留意见所述关于大额往来款项的影响因素已消除,具体说明如下:

  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关于大额往来款项保留意见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13.3.7大额资金往来所述,2018 年度赫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向3家公司支付大额预付款,赫美集团没有将该3家公司识别为关联方,2019 年度赫美集团将上述预付款项余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除上述预付款项外,赫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赫美集团均未识别为关联方。由于我们未能获取令我们满意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往来及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从而消除我们对赫美集团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因此,我们无法判断赫美集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往来余额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上述款项的可收回性。针对上述保留意见的消除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1、 大额款项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消除

  如本回复函五、(1)所述,公司历史形成的大额往来款项系由于日常经营或者融资需求所产生。公司于2021年完成了破产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对公司资产包括上述大额往来款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报深圳中院批准及债权人会议审批。2021年12月29日,公司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公司实际资产及负债情况,并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简称“《重整计划》”),同日深圳中院做出(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21年12月 31日,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2021)粤03破616号之三及(2021)粤03破6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从赫美集团重整过程、重整结果来看,赫美集团未发现存在其他未予披露、未予确认的关联方,重整过程中公司重整投资人及主要利益相关方,未就赫美集团关联方关系识别提出疑义。

  公司通过获取2021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结案通知书》(深证结案字[2021]2号),内容如下:“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深证调查字[2020]79号)所载调查事项,经审理,我局决定结案。”公司被立案调查期间,上述大额往来款项对方单位亦未被认定为关联方。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过程,通过管理人调查核实,并经过重整债权人会议及深圳中院审批,重整过程中公司重整投资人及主要利益相关方,未就赫美集团关联方关系识别提出疑义。赫美集团历史形成的大额往来款项及相关交易商业合理性所引起的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随着2021年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及立案调查结案得到消除,上述大额往来款项对方单位不满足关联方认定条件,不构成赫美集团关联方。

  2、 2021年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往来余额披露完整、准确

  2021年公司进一步核实股权架构及投资关系,查阅大额往来单位的工商资料,核实大额往来单位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架构等信息,未发现赫美集团存在未予披露、未予确认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往来。

  2021年重整期间,公司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调查核实,公司实际的资产负债情况已经获得债权人会议及深圳中院审批,公司重整期间未发现新增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往来。

  因而,赫美集团2021年度报告中关联方及其交易、往来余额披露完整、准确。

  3、 影响大额往来款项可收回性判断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已消除

  2021年重整期间,上述大额往来款拍卖计划已经公司重整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列入《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获得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公司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公司非重整必需资产进行拍卖。重整计划中规定,“如拍卖未能成交,管理人可选择在前次流拍价的基础上降价20%或以流拍价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予以处置”,继续以拍卖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直至拍出。截至本报告回复日,部分大额往来款项已经拍卖成交,剩余的尚在拍卖中。

  管理人对公司非重整必需资产的拍卖符合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拍卖程序符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的规定,上述大额往来款的拍卖无实质性障碍。

  已经完成拍卖的大额往来款项,其可收回金额已明确,公司已根据拍卖收回所得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尚在进行中的拍卖,截至本报告回复日,已流拍多次,其可收回金额尚不明确,赫美集团基于谨慎性原则,已经对保留意见中涉及的大额往来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账面价值为0,可收回性判断合理,可收回金额判断谨慎,影响大额往来款项可收回性判断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已消除。

  4. 大额往来款项保留意见影响消除综合说明

  综上所述,赫美集团历史形成的大额往来款项及相关交易商业合理性所引起的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已经随着2021年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及立案调查结案得到消除,上述大额往来款项对方单位不满足关联方认定条件,不构成赫美集团关联方。

  2021年重整期间,上述大额往来款项已通过经审批的重整计划,作为重整非必需资产与其他同类型资产进行了无差别处理,上述大额往来款项的已收回金额及可收回性判断谨慎合理,拍卖进展情况已及时完整披露,对财务报表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使用财务报表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结果,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赫美集团财务报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完整,各项拟处置资产、拟清偿债务方案明确、处理过程披露完整,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赫美集团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赫美集团2021年12月31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通过重整计划核实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引入新的投资人,获得了充裕的流动资金,公司历史原因形成的大额款项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赫美集团2020年度报告保留意见所述关于大额往来款项的影响因素已消除。

  (2)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补充说明针对所有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所执行的主要审核程序,详细说明判断所有非标事项在本期均已消除的依据与合理性。

  年审会计师意见:

  2020年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大额往来事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赫美集团破产重整债务相关事项的影响、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被立案调查共五个事项,该五个事项的影响均在本期消除。会计师对各事项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意见如下:

  (一)前期大额往来事项的影响在本期消除

  1、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估赫美集团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获取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关键资料,包括《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文件等资料;与赫美集团治理层、管理层及其重整管理人进行访谈,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重整非必需资产的剥离情况。

  (2)查阅赫美集团大额款项交易的信息披露内容,取得赫美集团大额款项交易的合同、审批文件、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诉讼资料,对管理层(包括董事长王磊)执行访谈程序、与前任会计师沟通,了解大额款项交易的具体情况、后续应对措施及推进情况。

  (3)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

  (4)执行相关科目的实质性测试,关注业务审批程序,测试相关交易的业务单据流转、资金流转和实物流转是否匹配,关注报告期内发生的购销业务是否均具有商业实质,对异常波动执行进一步取证及核实了解,核实往来款项性质,关注报告期内发生的购销业务是否均具有商业实质,对异常波动执行进一步取证及核实了解,核实往来款项性质。

  (5)获取赫美集团坏账计提的相关测算过程及判断依据并进行评价,与管理层讨论坏账计提的变化及其合理性,评价前期大额资金往来对本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6)关注控股股东的诚信状况,查阅赫美集团股权架构及其投资关系,获取赫美集团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认定,关注是否存在新增或潜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7)查阅大额往来单位的工商资料,核查大额往来单位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架构等信息,核实其是否与赫美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8)查阅《重整计划》“资产处置方案”:赫美集团继续经营所需资产(主要包括赫美集团持有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股权等)原则上保留,赫美集团其他资产将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财产变价方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变价,处置财产所得用于清偿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或补充赫美集团流动资金。

  (9)获取赫美集团重整剥离资产清单,获取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剥离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查阅京东网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资产拍卖信息,着重了解其《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了解其拍卖监管机构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已拍卖成交的资产,查阅赫美集团公告,获取已拍卖成交的北京华夏皇巢商贸有限公司、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富成佳欣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及深圳浩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款的银行流水,查阅交易对手方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核实交易对手方与赫美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外,还获取浩美资产股权拍卖相关的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账册交接清单及浩美资产新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并与管理人对股权移交完成情况进行访谈。同时,关注正在拍卖资产及拟拍卖资产的进展。

  (10)获取并查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文件(深圳中院(2021)粤 03 破 618 号之三、(2021)粤03破616号之三及(2021)粤03破6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深证调查字[2020]79号)及《结案通知书》(深证结案字[2021]2号),关注重整执行完毕民事裁定书、结案通知书中是否显示赫美集团存在其他未予披露、未予确认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往来。

  (11)检查赫美集团关联方及其交易、往来余额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是否适当,披露是否充分。

  2、会计师核查意见

  (1)赫美集团2020年年报保留意见所述的大额往来事项,会计师在执行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因赫美集团重整计划尚未执行完毕、证监会对赫美集团的立案调查事项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重整计划的执行结果以及立案调查结果对上述大额往来事项的关联方定性及可收回性定量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使得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无法消除会计师对赫美集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往来余额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疑虑,以及无法准确判断上述款项的可收回性。因大额往来事项所引起的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以及关联方识别的疑虑对赫美集团2020年度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而会计师对该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

  2021年重整期间,随着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立案调查结案,结合会计师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对于该项保留意见的消除,会计师判断过程如下:

  赫美集团上述大额往来款项均形成于以前年度,涉及金额较大,该情形导致可能存在未能识别出关联方关系的疑虑。会计师在2020年度审计过程中,通过执行相应的核查程序,未发现上述往来单位与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在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深圳中院已决定对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将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赫美集团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预重整程序的执行结果可能影响关联方关系的识别;此外,在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深圳监管局两次立案调查(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深证调查字[2020]79号)尚在调查过程中,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的调查结果可能影响关联方关系的识别。考虑到公司预重整程序、立案调查尚未结束,预重整及立案调查过程所采用的程序方法可能与会计师的核查方法不同,可能形成不同于会计师判断的结论,包括对于关联方关系的识别和判断。因此,会计师2020年度审计过程中,所执行的相应的核查程序并不足以将上述大额资金往来对应的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所带来的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基于谨慎性原则,会计师在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发表了保留意见。

  ②赫美集团2021年破产重整间,赫美集团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遵循合法、公开、保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执行监督工作,全程监督赫美集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严格监督赫美集团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和期限落实重整计划规定的各项执行工作。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对赫美集团资产包括上述大额往来款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报深圳中院批准及债权人会议审批,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合法利益,管理人、重整投资人及各利益相关方,未就重整过程中可能影响各方利益的关联方事项提出疑义,使破产重整得以顺利完成;此外,202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向公司出具了《结案通知书》(深证结案字[2021]2号),内容如下:“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深证调查字[2020]79号)所载调查事项,经审理,我局决定结案。”因此,2020年报保留意见所涉及的大额往来事项,因大额往来款项及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所引起的对赫美集团关联方关系识别的疑虑,在2021年随着破产重整的完成以及立案调查结案已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解释规定,上述大额往来款项对方单位不满足关联方认定条件,不构成赫美集团关联方。

  ③通过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如查阅赫美集团股权架构及其投资关系,获取赫美集团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认定,以及查阅大额往来单位的工商资料,核查大额往来单位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架构等信息等,会计师未发现赫美集团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因此,2020年报保留意见所涉及的大额往来事项,因该事项所引起的赫美集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往来余额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疑虑在2021年已消除,赫美集团2021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往来余额完整、准确。

  ④2020年报保留意见所涉及的大额往来事项,影响上述款项可收回性判断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已消除。随着2021年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上述大额往来款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程序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拍卖计划已经赫美集团重整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列入《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获得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公司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对公司非重整必需资产进行拍卖或者协议转让的方式直至拍出。

  截至本报告回复日,部分大额往来款项已经拍卖成交,剩余的尚在拍卖中,已经完成拍卖的大额往来款项,赫美集团已根据拍卖收回所得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通过核查相关拍卖资料,可以判断赫美集团对已拍卖资产的处理是恰当的,其可收回金额是明确的,不影响其可收回性的判断,对于尚未完成的拍卖,其处置变价方式已明确,截至本报告回复日,已流拍多次,其可收回金额尚不明确,赫美集团结合大额往来款项对方单位回款能力的判断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判断,已经对保留意见中涉及的大额往来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账面价值为0,通过对赫美集团大额往来款坏账测试及计提依据的复核检查,可以判断赫美集团对上述款项可收回性作出的判断是合理的,可收回金额判断是谨慎的,影响其可收回性判断的重大不确定因素已消除。

  综上,会计师认为,赫美集团2020年年报保留意见所涉及的大额往来事项,其对赫美集团2021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已消除,2021年该事项已不具备发表保留意见的基础,因而,会计师未就该事项在2021年发表保留意见。

  (2)赫美集团于2020年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会获得了多位具有银行、股权投资经验的董事任职,加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机制,监事会监督核查机制。对照新证券法完善修订了《公司章程》。2021年2月1日,深圳中院《决定书》((2020)粤03破申827号)决定对赫美集团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合管理人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2021年11月,公司进入正式重整,2021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通过对赫美集团执行整体环境评估、内控及实质性测试程序检查,会计师认为,除前期保留事项涉及的大额往来外,赫美集团不存在新增的存疑大额往来事项。

  (3)正在拍卖的大额往来款明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资产处置方案”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变价,处置工作正在进行中,相关拍卖工作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管。正在拍卖的前期大额往来款项与已拍卖成交的前期大额往来款项成因背景一致,已拍卖成交的前期大额往来款项的成交价对正在拍卖的前期大额往来款项具有参考价值。管理人对公司非重整必需资产的拍卖符合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拍卖程序符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的规定,非重整必需资产拍卖处置计划公开、公正,拍卖处置程序无实质性障碍。

  (二)前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影响在本期消除

  1、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估赫美集团与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查阅赫美集团关于资金占用的信息披露情况,取得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取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暨保证书》,对治理层、管理层、破产重整管理人执行访谈程序,与前任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违规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以及推进情况。

  (3)获取债权人股东会同意代偿债务的决议,获取并核对债权人签署的与资金占用相关的《代偿债务协议书》及《律师见证书》,获取触发债权转让生效的证明材料,获取赫美集团外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核对法律意见书所载内容与管理层作出的账务处理及披露,执行重新计算、函证程序,分析判断管理层对应账务处理的合理性、披露事项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4)关注控股股东的诚信状况,查阅赫美集团股权架构及其投资关系,获取赫美集团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认定,关注是否存在新增或潜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查阅与资金占用相关的代偿债权人工商资料,核查代偿债权人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架构等信息,核实其是否与赫美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6)取得与资金占用相关的代偿债权人出具的《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所涉事项的核查问询函之回复》,确认代偿债权人与赫美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了解代偿原因及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7)查询关于赫美集团诉讼情况的公开信息(信息披露、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是否存在代偿债权人与赫美集团最新案件情况,查阅《民法典》、《破产法》、《重整计划》等法律文件,核实与资金占用相关的《代偿债务协议书》不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2020年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上任后完善内控制度时对公章的管理采取两人共管,治理层结构调整,2019年之前治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导致的重大内控缺陷已经得到整改。2021年2月经深圳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预重整,赫美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通过对赫美集团执行整体环境评估、内控及实质性测试程序检查,除前期保留事项涉及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外,未发现新增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2)本次与资金占用相关的代偿债务安排已经债权人合法确认。

  2021年4月28日至29日,赫美集团收到部分债权人的《代偿债务通知书》及《代偿债务协议书》,相关债权人以自身对赫美集团的全额债权为限分别抵偿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首赫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赫美集团的违规占用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上述《代偿债务协议书》的签署过程及真实性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签署行为真实发生,至此,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赫美集团不再有资金占用。

  (3)赫美集团破产重整进展及《重整计划》对历史遗留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进展情况:

  2021 年11月29日,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申827号),裁定正式受理对赫美集团的重整申请。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赫美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表决通过《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重整计划》“五、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之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经赫美集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618号之一),裁定确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618号之二),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618号之三),裁定确认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不存在《代偿债务协议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能。

  上述情况表明:公司2020年度报告保留意见所述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方式的影响因素已经得到消除,亦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三)前期与赫美集团破产重整债务相关事项的影响在本期消除

  1、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评估赫美集团与关联方担保、诉讼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查阅赫美集团关于重大诉讼的信息披露情况,取得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取得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暨保证书》,对治理层、管理层、破产重整管理人执行访谈程序,与前任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违规担保诉讼的具体情况、诉讼应对措施以及诉讼、和解的推进情况。

  (3)获取并核对赫美集团与债权人签署的与违规担保相关的《责任豁免协议》及《律师见证书》,获取赫美集团外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核对法律意见书所载内容与管理层作出的判断及披露,分析判断管理层对应披露处理的合理性、披露事项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4)关注控股股东的诚信状况,查阅赫美集团股权架构及其投资关系,获取赫美集团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认定,关注是否存在新增或潜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查阅与违规担保相关的债权人工商资料,核查债权人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架构等信息,核实其是否与赫美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6)取得与违规担保相关的债权人出具的《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所涉事项的核查问询函之回复》,确认债权人与赫美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了解担保解除原因及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7)查询关于赫美集团诉讼情况的公开信息(信息披露、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是否存在与赫美集团最新案件情况,查阅《民法典》、《破产法》、《重整计划》等法律文件,核实与违规担保相关的债务均已提存。

  2、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2020年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上任后完善内控制度时对公章的管理采取两人共管,治理层结构调整,2019年之前治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导致的重大内控缺陷已经得到整改。2021年2月经深圳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预重整,赫美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通过对赫美集团执行整体环境评估、内控及实质性测试程序检查,除前期保留事项涉及的违规担保事项外,未发现新增的违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义务事项。

  (2)本次与违规担保相关的《责任豁免协议》已经债权人合法确认,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上述《责任豁免协议》的签署过程及真实性进行见证,见证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签署行为真实发生。

  (3)赫美集团重整进展及《重整计划》对历史遗留的违规担保问题的解决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29日,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申827号),裁定正式受理对赫美集团的重整申请。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赫美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表决通过《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重整计划》“五、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之违规担保解决方案经赫美集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618号之一),裁定确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618号之二),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618号之三),裁定确认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如下:

  ①赫美集团违规担保债权及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债权,将由重整投资人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合计无偿提供172,825,273股股票及3,000,000 元资金,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其中,时代榕光提供91,027,916股股票及1,580,115元资金,王雨霏提供63,326,986 股股票及 1,099,266 元资金,富源金来提供 18,470,371 股股票及 320,619 元资金。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需的股票超出重整投资人无偿提供的上述股票数量,清偿股票则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②鉴于担保财产实际变价金额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故将预留一定数量股票,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同时就未申报债权的清偿预留一定数量股票。以上合计预留股票10,000,000股。如有本重整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的未申报债权,清偿股票由重整投资人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申报部分债权因诉讼未决且未明确对赫美集团诉讼金额,暂缓确认,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如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外贸信托对赫美集团享有债权,清偿该债权所需的偿债股票等资源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且不得向赫美集团追偿。

  此外,《重整投资协议》还约定:如有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的或有负债(包括赫美集团财务账册记载,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赫美集团尚未知悉的违规担保债权,及其他或有负债),清偿股票由富源金来无偿提供。富源金来承担后仍有差额的,由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偿还或承担;赫美集团及时代榕光、王雨霏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时代榕光、王雨霏、富源金来已将相应的资金和股票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上述情况表明:公司2020年度报告保留意见所述关于与赫美集团破产重整债务相关的影响因素已经得到消除,亦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

  (四)前期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事项的影响在本期消除

  (下转C7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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