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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版)

  (上接C1版)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9、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金生侠、徐飞星、李碧云和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城垦(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担任发行人外部董事的杨媛(间接持股)承诺: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地位以及遵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2、浙楚投资、元一投资、楚一投资

  发行人股东浙楚投资、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经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期末之后公司股票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公司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在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发生需回购事项,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本公司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办理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将终止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价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但将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的20%之中的高者;

  2、同一年度内累计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与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税后)40%之中的高者。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陈晓东、钱纯波、杨媛及高级管理人员吴城垦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执行,但将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30%;

  2、同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总和(税后)的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国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扩大国内业务的覆盖面,凭借先进的技术工艺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战略布局。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虚假陈述等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无条件授权公司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和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因本所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因本所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切实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步东、吴意波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徐时永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三)发行人机构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发行人股东浙楚投资、民生投资、元一投资、楚一投资承诺:

  “本单位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楚环科技”)的股东,将切实履行本单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单位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单位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单位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单位不得转让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四)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任倩倩、刘同、吴园园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楚环科技”)的股东,将切实履行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同时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因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本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此外,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

  (下转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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