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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为:56,417,5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072号文件《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和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6,670,000股,并于2021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266,6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6,670,000股。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涉及27名股东,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56,417,500股,将于2022年7月11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2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266,670,000股。

  上市后,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69,750,99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3,080,99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6,670,000股。

  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徐水土、余锋、应振洲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2、持有公司股份的原高级管理人员李敦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傅招祥、原监事郑庆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4、浙江星皓投资有限公司、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奕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祁峰、上海佐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市永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衢州永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银良等22名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星皓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1、本企业在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做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2、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如违反关于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开道歉。同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30个交易日内回购该违规卖出的股票,在认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本企业在公司的分红,直至原违规卖出的股票已购回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永和股份的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永和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6,417,500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11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注:上述股东中,徐水土、余锋、应振洲、朱银良、姜国辉、骆訚、毛志华、王丽珍、张艳、郑庆所持剩余限售股均为股权激励限售股。

  七、 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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