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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送达公告

  

  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1)2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326399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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