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4版)
起三年内,以两者孰晚为准,以及就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统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的 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的持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彬、洪湖、江隆业,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的持股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梅小露,现郑重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的 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的持股高级管理人员闫敏、王兆民,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的持股监事漆染、王献冠,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股票上市时未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
3、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监管部门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股份的流通限制另有规定或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本人保证将遵守相应的锁定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其他持股5%以下且非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且非12个月内新增的非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且非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的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其他持股5%以下且12个月内新增的股东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且12个月内新增的非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或在发行人完成本企业取得前述股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年内,以两者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黄源浩,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奥比中芯、奥比中瑞、奥比中鑫、奥比中欣、奥比中诚、奥比中泰,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云鑫,承诺如下:
“1、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发行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前海仁智、福田仁智、横琴仁智,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董事周广大,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收回转让股票所得收益,且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主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其他持股5%以下的股东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国开制造,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富阳中祺,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将依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承担责任。”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的非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除前述股东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的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比例、金额、方式等将严格遵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及承诺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就稳定股价的措施规定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且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公司将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等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且公司单次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将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增持股数区间、增持价格区间、期限等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20%,若本项与上述两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如公司在已实施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增持公司股票的前提下,公司股票仍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该方案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增持股数区间、增持价格区间、期限等实施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 20%;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若本项与上述两项发生冲突,以本项为准。
公司不得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若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及后一年度的薪酬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实际执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或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为止。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相关主体实际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并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相关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承诺内容请参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之“六、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之“(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及承诺”以及“(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的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加强投资者回报。同时,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巩固并提升公司3D视觉感知技术水平。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升技术实力,推动产业化应用发展,提高股东回报。
3、积极开拓市场并加强成本管理,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积极围绕“衣、食、住、行、工、娱、医”等领域,主动拓展更多潜在应用场景,以促进公司收入的增长;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成本管理水平,以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4、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并购,快速拓展市场
本次发行上市将有助于公司品牌和资金实力的提升。公司将把握这一机遇,择机开展优质企业并购,重点对具有产业互补特征的公司或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较强盈利能力的企业实施并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制订《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如下:
“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切实履行对发行人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公司/本人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纪纲,承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除前述董事外,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承诺函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先生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及/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为本函目的,不包括发行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前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或连同、代表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企业、单位),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
2、本人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拥有从事与发行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3)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3、本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关于员工缴纳社保和劳务派遣用工事宜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承诺如下: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本人将无条件全额连带承担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就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事宜承诺如下:如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因劳务派遣用工事宜被追究责任,则由此所造成发行人的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保证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中信建投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信建投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如因本所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申报会计师的承诺
因本所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验资机构的承诺
因本所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评估机构的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0)572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职务薪酬或者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周广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云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奥比中芯,以及发行人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前海仁智、福田仁智、横琴仁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及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相关决定或者判决、裁定下发之日起暂时扣留本人应得薪酬或报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为止。”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