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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799         证券简称:华纳药厂        公告编号:2022-023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350,000股,限售期为自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2,988,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66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500,000股,并于2021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3,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4,671,41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9,128,589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和战略配售股份,共涉及13名股东,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5,3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738%,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7月13日起上市流通。其中,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为32,988,000股,战略配售股份为2,350,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和战略配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 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徐燕承诺:

  1、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的其他情况。

  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企业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企业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企业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企业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担任公司董事股东承诺: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股东泰州中电弘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不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的其他情况。

  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企业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企业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企业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企业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公司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并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公司监事、股东金焰承诺:

  1、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作为公司股东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公司股东姜策、徐小强、湖南鼎信恒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九江鹊山天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余旭亮、何立伟、刘侠、王世美、徐悦菡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公司高管、核心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华纳药厂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公司2021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其获配的股份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华泰华纳药厂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的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华纳药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华纳药厂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西部证券对华纳药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5,338,000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350,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2,988,000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注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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