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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EPC施工总承包 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2-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4、合同总价为暂定合同总价,存在合同总价变更的可能。

  2022年7月5日,公司收到了控股子公司-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发包人签字盖章的EPC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工程名称:海原县“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

  发包人:海原县中源农村供水有限公司

  承包人: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同标的:根据合同规定“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网、信息网和服务网。

  工程开工日期:2022年05月20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3年10月30日

  计划工期:520日历天

  其中: 初步设计审核批复时间:2022年6月1日

  建筑工程:2022年12月31日完成80%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2022年12月31日完成80%

  合同暂定总金额:人民币壹亿壹仟柒佰贰拾壹万贰仟零捌拾捌元整(117,212,088元)(含税)。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海原县中源农村供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MA7K4ARK2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海城镇南二环

  注册资本:4463.53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存福

  成立日期:2022-03-10

  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范围: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工程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发包人发生类似业务;

  4、发包人为国有控股公司,且本合同对应款项分批结算支付,公司认为发包方具备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发包人:海原县中源农村供水有限公司

  承包人: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合同建设内容

  根据合同规定“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网、信息网和服务网。

  3、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壹亿壹仟柒佰贰拾壹万贰仟零捌拾捌元整(117,212,088元)(含税)。

  合同价格包括科研勘测设计费和工程费用。本合同总价为暂定合同总价,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依据批复的设计概算,按中标折扣率确定最终合同总价,签订补充协议。

  科研勘测设计费合同总价=批复设计概算科研勘测设计费*中标折扣率。

  工程费用合同总价=批复设计概算工程费用*0.97*中标折扣率。

  (1)投标报价科研勘测设计费包含:工程勘察、相关报建报批设计文件、总平面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技施设计说明)、科研费用、咨询费、工程竣工验收前全程跟踪服务等全部设计工作涉及的所有费用。

  (2)投标报价工程费用包含:批复文件中的建筑工程费、自动化工程费、信息化工程费、安全系统工程费、设备采购及保管费、施工临时工程费、安全文明生产费、环境保护工程投资、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及其他应计取的相关费用,以及软件开发、升级及安装调试费、工程试运行维护费、缺陷责任保修期2年、运维服务期3年(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资料的归档及保管等相关费用。

  4、施工和验收

  (1)工程接收: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

  (2)总承包计划工期:520日历天

  (3)工程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8份,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8份,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结算及货款

  (1)结算:

  预付款的金额为:(1)土建工程预付款:土建工程合同价款的10%;(2)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预付款:设备总价的20%。

  工程进度款: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付款,累计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通过完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 85%,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运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2)试运行期:

  本工程试运行期为2年,自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完工日期开始计算。

  6、双方的义务

  (1)发包人的义务

  ①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②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③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④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⑥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⑦承包人负责项目区域内自身工程技术与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保安工作。

  (2)承包人的义务

  ①承包人负责整个合同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信息化建设、试运行、培训、缺陷责任保修、运行期的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如发现提供的设备和软件与设计文件或合同内容不一致或缺项,承包人负责更换或补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应组建项目部,除约定人员外,派遣数量足够的、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并且具有相关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③ 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

  ④ 承包人应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文件的内容做必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⑤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按时完成本合同项目建设内容;

  ⑥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及时提交技术施工设计报告、施工图纸等资料,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后,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规范进行,同时按照《宁夏“互联网+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大纲》、《宁夏“互联网+农村供水”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宁夏“互联网+农村供水”工程运行与维护规程》、批复的初步设计及EPC总承包相关规范文件进行。在信息化建设流程中各阶段的设计文档必须经发包人评审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作。但是,发包人对施工设计成果的确认,并不免除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⑦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及软件,负责将设备运至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设备保管、安装调试和系统集成。设备和施工质量符合《宁夏“互联网+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方案编制大纲》、《宁夏“互联网+农村供水”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宁夏“互联网+农村供水”工程运行与维护规程》、批复的初步设计及EPC总承包相关规范文件及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和标准要求;

  ⑧承包人负责提供合同设备自来源地至项目施工现场的装卸(含交货地点卸车)、运输及保险工作,并负责合同设备的存放、保管直至项目验收移交完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⑨承包人保证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软件均为正版合法软件,如因软件引起的所有法律纠纷及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⑩承包人负责对发包人运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包括系统测试、用户操作手册等)。培训包括项目现场培训、集中培训和厂家培训,集中培训人员数量由发包人确定,培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验收规程和监理单位的相关要求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图纸,纸质资料一式4份,电子版1份;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的生活、交通、通讯、安全、保险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

  ① 发包人未能履行5.1.2 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② 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③ 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本合同所述的对承包人的违约处罚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3)承包人违约责任

  ①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②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③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④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4)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8、合同生效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拾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争议的解决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事项。

  四、收入确认政策

  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施工项目公司以发包单位出具的经发包方按进度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五、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合计总金额为117,212,088元,占公司2021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4.81%。

  2、本次合同项目实施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22年至2023年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六、风险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4、合同总价为暂定合同总价,存在合同总价变更的可能。

  七、备查文件

  1、《海原县“互联网+城乡供水”项目EPC施工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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