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39版)
综上,公司一直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严格、谨慎的计提减值金额,将减值金额确认在对应的期间,故本期坏账计提是合理、恰当的,前期坏账计提也是充分的。
(2)报告期末,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71亿元,较期初增长13.60%,已计提坏账准备3,724.19万元,计提比例较期初提高12.72个百分点。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客户信息、是否为关联方,各年末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以及 “预计无法收回的判断依据”,并请核实相关销售是否真实、准确,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向不具备支付能力的客户销售的情形。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元:万元
注:部分应收账款期初坏账准备为0,系该客户的减值准备计提在合同资产科目所致。公司承接的上述工程项目等均按照发包方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投标议价或协商议价,并均签订了相关合同,完成了相应的合同履约义务。上述工程项目的承接、施工、回款、结算与催款均真实、完整,符合公司内部控制流程规范及行业惯例,因此公司相关销售真实、准确,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向不具备支付能力的客户销售的情形。
(3)根据年报,你公司账龄1年以内、1-2年、2-3年、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分别为3.90亿元、3.52亿元、3.23亿元、8.95亿元,一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比80.10%,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45.66%。请对比同行业公司账龄分布情况,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应应收账款回款条件、回款政策及长期挂账未能结算的原因,并结合应收账款逾期、客户回款和经营情况等,说明以前年度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同行业公司账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续上表)
(续上表)
(续上表)
根据上表,同行业对比公司3年以上应收账款平均占比24.52%,低于本公司的45.62%,其中洪涛股份为45.07%,瑞和股份为35.24%,与本公司接近;本公司相对其他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系公司承接项目主要为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应收账款大部分集中在政府、事业单位、国企,回款结算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周期相对较慢,且近年来由于部分原项目经办人员、工程人员有所离职,新接手人员需要一定的沟通熟悉过程,故短期内呈现的催收效果不佳;同时行业内还受中央严控债务规模、房地产调控政策从紧等外部环境影响,加剧了业主方现金流的紧张程度,延长了部分项目的结算周期,导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维持在较高水平,账龄也相对较长。
在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条件、回款政策大多数如下:
由收款条件可见,客户的回款不仅仅取决于本公司能否按时按量完成工程项目,更取决于甲方自身的结算审批付款流程和甲方的资金流,而近年来由于行业的不景气、房地产公司出现的各种债务危机、银行端的贷款缩紧、政府的宏观调控,使得甲方的上游资金更加紧张,本公司应收账款难以收回。
以上出现的行业风险和客户回款缓慢的情形,给公司日常经营也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不仅使得公司在项目实施中垫资压力过大,影响项目进度,同时由于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的紧张,近期还出现部分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的情况。针对以上不利情形,公司的应收账款小组和项目人员也在积极的进行催收,密切关注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司法风险;同时,在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上,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政策一贯执行,秉持谨慎性的原则将减值金额确认在对应的期间,如果客户出现失信、破产、无法催回款项等情况,公司则根据其信用特征将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未发现客户存在上述不利事项,公司则根据其账龄区间和对应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坏账准备。截至2022年4月底,公司期后收款总额约为5.48亿元,占2021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净额的比例为28.10%,一定程度上也覆盖了部分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缓解了资金压力。综上所述,本公司以前年度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充分的。
(4)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显示,你公司对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欣贸易”)其他应收账款余额为1.31亿元,按照5%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款项的性质为关联方往来款。请你公司说明达欣贸易与你公司的具体关联关系,相关款项按5%比例计提坏账的依据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一)说明达欣贸易与你公司的具体关联关系
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14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35号天瑞工业园A5栋310A,法定代表人为庄志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针纺织品、皮革制品、箱包、服装服饰、鞋帽、塑料制品、五金机电产品、办公用品、通讯器材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经公司查询达欣贸易等单位的工商背景信息、与原实控人和达欣贸易访谈、与新余公安局进行了解,认为达欣贸易系公司原实控人叶家豪相关的其他关联方。虽名义上达欣贸易与原实控人没有直接联系,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认为达欣贸易属于公司关联方,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规定作为关联方披露。
(二)相关款项按5%比例计提坏账的依据及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如: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
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向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转账了人民币8,000万元及5,087.5万元两笔款项,合计13,087.5万元。经核查,上述款项的转出,公司未与达欣贸易签订商务合同,也未发生实质性的商务经济往来。公司成立了调查领导小组,并于2022年1月23日向新余市公安局报案并收到了相关《立案告知书》。据公司向公安机关了解,上述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公安机关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表明该笔款项相关信用风险有显著增加,因此,对其他应收款项目按照其适用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2022年1月已向新余市公安局报案并已收到了相关《立案告知书》,目前我们没有收到相关案件的最终结论,无法判断是否有迹象表面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因此公司根据账龄对达欣贸易按5%计提坏账损失是合理且充分的。
请天职所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天职所回复:
一、核查程序:
1、重新计算应收账款减值并与奇信股份账面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比较;
2、复核单项计提的标准,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单项计提的客户是否存在注销、诉讼、破产清算、失信等,并取得奇信股份对于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审批流程;
3、结合计提政策及变化情况、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账龄分布、客户信用风险变化、期后回款等分析本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4、分析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增加的原因;
5、询问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是否有按时催款,检查应收账款回款条件,对比信用期等;
6、检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1年度应收账款期后回款下降原因主要是受建筑行业大环境影响,甲方资金压力大,会延期支付工程款以及奇信股份2021年12月份名称变更需要同步变更银行账户,部分银行账户变更时间较长,导致公司收款延迟。
7、访谈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与奇信股份前实际控制人,判断奇信股份与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
8、对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相关资金收支执行了检查相应的银行流水、收付款相关的资料,对相关公司和人员进行访谈,以及函证等审计程序。
二、核查结论:
1、我们认为,奇信股份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增加是合理的,本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合理且恰当的,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2、我们认为,奇信股份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形成原因、形成时间是合理的,并非为关联方,“预计无法收回的判断依据”是合理的,我们已核实相关销售是真实、准确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向不具备支付能力的客户销售的情形;
3、我们分析了奇信股份相应应收账款回款条件、回款政策及长期挂账未能结算的原因,并结合应收账款逾期、客户回款和经营情况等,认为奇信股份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业的特点,奇信股份属于装修装饰行业,施工时间较长,特别是大型的装修装饰工程,公司的收入政策按照产出法确认收入,但往往客户会在最终结算后才支付相应的尾款,部分政府及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往往结算时间长,因此回款周期有所延长;(2)受到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客户资金安排紧张,公司为了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未采取激进的措施催收应收账款;(3)部分项目存在与客户之前的质量纠纷,在协调中往往款项会延迟支付;(4)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往往存在5%-10%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质保期满后才予以支付,因此该部分应收账款的余额挂账时间也会较长。经过上述原因分析后了解后,我们认为以前年度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4、我们认为,奇信股份与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我们对公司与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大额资金流出涉及的相关事项执行了检查相应的银行流水、收付款相关的资料,对相关公司和人员进行访谈,以及函证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判断与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往来的款项的性质以及可收回性情况,也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故对与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的往来减值按账面金额进行披露。由于对与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往来的款项的性质尚无法判断,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对此事项进行了保留。
7、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2.22亿元,其中因保证金及司法冻结导致的受限资金分别1,609.96万元、9,837.59万元;短期借款4.50亿元,应付债券1.99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388.33万元。2022年5月7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显示,你公司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1.86亿元,已逾期银行贷款本金合计3.23亿元,请你公司:
(1)核查2021年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违约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如是,请你公司结合《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7.6条说明前述债务逾期事项是否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短期借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质押借款具体为未到期已背书贴现票据,具体情况如下,
保证借款具体为流动资金借款、信用证、保理融资等,具体明细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在2021年不存在重大债务违约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说明上述贷款逾期对你公司目前和未来正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相关银行已经或拟采取的追偿措施,公司债务结构、规模是否稳健、可控,未来是否存在债务违约进一步恶化的风险。
公司回复:
截至回函日,公司上述银行贷款已经全部清偿,有关银行因贷款逾期而提起的诉讼也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相应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也将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解除。公司目前债务结构、规模稳健、可控,未来不存在债务违约进一步恶化的风险。
(3)结合你公司上述债务逾期情况、现金流及重要收支安排、公司融资渠道及能力等,说明你公司的偿债计划、资金来源及筹措安排,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如是,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说明流动性风险是否已对你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回复:
截至回函日,公司控股股东新余投控已代公司清偿了深圳农商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等。上述相关逾期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回收工作的推进、业务的开展以及公司控股股东的支持,公司认为目前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8、2022年4月19日,公司财务总监刘松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你公司财务总监一职空缺至今;4月26日,公司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涂鸿文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4月29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董事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公告》显示,独立董事赵保卿对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等多项议案投弃权票,独立董事赵保卿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请你公司:
(1)结合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数据质量,说明上述人员离职对你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信息披露工作是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补充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安排及目前进展情况;请前任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分别说明年报披露前辞职的具体原因,任职期间是否能够独立履职,是否关注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是否关注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行为。
公司回复:
2022年4月19日,公司原财务总监刘松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4月26日,公司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涂鸿文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公司安排副董事长、总裁雷鸣先生暂代董事会秘书职责及统筹管理财务部门相关工作,并具体安排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其他同事与其进行工作交接,相关部门的工作均能正常开展。
2021年年度审计过程中,雷鸣先生统筹协调各个部门全力配合审计工作,公司财务部也安排了专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对接和跟进,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保障2021 年年度审计工作有序进行。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原财务总监离职对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工作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原董事会秘书涂鸿文先生离职后,由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雷鸣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雷鸣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能够正常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正常进行,原董事会秘书离职未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在收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辞职报告后,同时启动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岗位的招聘工作,运用社会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积极寻找接任人选,并已面试、考察多名候选人,截至回函日招聘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将尽快完成选聘工作。
前任董事会秘书涂鸿文先生相关说明:
1、辞职的具体原因
本人于2021年11月2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任公司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主要分管信息披露、三会组织、投资者关系、对外投资等相关事务。经过对公司的了解后,得知公司2021年1月1日存在疑似大额资金流出事项。通过公司管理层集体决策后,便立即向监管层汇报,并于2021年12月31日对外披露《关于自查原实际控制人关联人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截止2022年4月26日,本人积极配合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新余公安局侦查、江西证监局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常监管工作,努力寻求事实真相,保护投资者利益。由于近期工作事项过多,工作过于繁忙,严重影响身心健康。鉴于以上情况,经本人与公司友好协商,于2022年4月26日辞职。
2、其他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能够独立履职。由于本人分管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不涉及生产经营,除已披露的相关事项外,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也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行为。
由于公司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作为岗位职责,本人积极配合,但相关事项未有明确的结论,证监会仍在调查过程中。待证监会明确结论后,公司将及时披露。
前任财务总监相关说明:
1、离职原因
本人于2021年8月1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担任财务总监。因公司注册地搬迁至江西并在2022年1月份通知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考虑个人无法去江西工作及近期工作事项过于繁忙,身体不适,基于以上情况,经与公司协商在2022年4月18日离职。
2、其他说明
本人任职期间能够正常履职。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违规行为。由于目前公司还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本人积极配合。最终调查结果待证监会公布的结论。
(2)说明至今仍未聘请财务总监的原因,你公司如何确保财务内控的有效性及规范性;并补充说明年报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雷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程卫民签署的原因以及签署年报的法律效力。
公司回复:
自前任财务总监辞职后,公司一直通过社会招聘、内部推荐等多种途径寻找有经验、专业能力强的财务管理专业人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公司对任职人选有着较高的专业要求,对聘任工作有着严格的选聘程序,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全部考察程序。同时,前财务总监离职时,已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工作交接,公司财务部门仍然有对公司业务熟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能够快速、全面地开展财务管理相关工作,保障财务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确保财务相关内部控制有效。
前任财务总监离职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公司会计工作暂由副董事长、总裁雷鸣先生兼管,程卫民先生自2021年9月起担任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是公司会计主管人员。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的任免安排不涉及董事会审议等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公司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由雷鸣先生和程卫民先生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已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问询函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请说明部分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因及影响,并综合上述事项说明你公司将采取或已采取何种措施保证公司治理有效性及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运作。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2021年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其中独立董事赵保卿先生对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等多项议案投弃权票。独立董事赵保卿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或者持异议的具体内容是:会计信息及其受之影响的资产减值、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等信息。详细原因是:中国证监会和经侦调查问题尚未有结论。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自查原实际控制人关联人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和《关于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于2022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就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到<立案告知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涉及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及新余市公安局立案进展;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截至目前,上述大额资金流出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相关部门尚在调查。在此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加强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
9、根据你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公告》,你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被本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请你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九章规定,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若存在相关情形请及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目前被实施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况:
1、公司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六)款规定“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回函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2、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回函日,该种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此外,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回函日,该事项尚在调查中。经公司自查,除上述相关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10、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显示,控股股东新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7,47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其中,12,402,454股因作为公司银行贷款的保证人涉诉被福田区人民法院冻结。请你公司说明控股股东涉及股权冻结的具体情况、截至本问询函回函日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结合董事会构成和经营管理人员安排等分析上述事项是否对你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公司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新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2,402,454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8.3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51%。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新余投控了解,该笔股份冻结系因公司未按期归还中国银行相关贷款本息,中国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的相应诉前保全措施所致。截至回函日,中国银行、公司及新余投控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及新余投控已经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债务清偿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于2022年6月22日、6月2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2022-083)。
目前公司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长张浪平系控股股东新余投控委派至公司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邹文华系实际控制人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至公司的董事。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截至2022年7月4日,上述股份尚未解除冻结。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年报显示,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余额1.56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457.83%,其中,报告期内因企业合并新增房屋、建筑物1.43亿元、土地使用权1,155.48万元。请你公司说明相关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构成与用途、取得时的会计处理及后续计量模式,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一、说明相关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构成与用途
报告期内奇信股份新增房屋、建筑物1.43亿元、土地使用权1,155.48万元主要系其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出租其自有房屋、建筑物(惠州奇信厂房一期工程)所致;披露明细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转入,而非企业合并新增。
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8日与哈工智谷教育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坐落于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怡发工业园(工业区)118号,占地5万平方米产学研园区,一期地面建筑A栋厂房、综合楼、宿舍楼,上述出租的房屋建筑总面积约4960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房屋租赁用途为哈工智谷教育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与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开办职业技术学校。
二、取得时的会计处理及后续计量模式,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取得时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规定, 成本法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应当按该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等科目。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原值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
2、后续计量模式:
奇信股份采用成本法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公司聘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惠州奇信厂房一期和二期进行整体评估,并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沃克森国际评报字(2022)第0716号的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结论惠州奇信固定资产-厂房一期和二期在2021年12月31日未发生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奇信股份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公司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出租的厂房采用成本法计量。
综述所述,奇信股份对于该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天职所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天职所回复: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
1、取得并检查奇信股份与哈工智谷教育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2、复核奇信股份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复核《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测算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的准确性;
4、对惠州奇信厂房一期工程进行实地观察;
5、取得并检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惠州奇信厂房一期和二期减值的评估报告,评估了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分析评估的假设和结论是否合理。
会计师的结论:
我们认为,奇信股份相关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构成与用途、取得时的会计处理、后续计量模式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2-088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5日、2022年4月23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和《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于2022年5月7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2022-077、2022-085)。涉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部分银行贷款逾期有关情况,具体内容请查阅上述公告。
公司对被冻结账户及贷款逾期情况进行了统计更新,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目前被冻结银行账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二、部分银行贷款逾期的进展情况
2022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为公司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代偿了相关贷款本金、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银行贷款逾期的情形。
三、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风险提示
1、公司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六)款规定“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2、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奇信”变更为“*ST奇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3、公司目前正大力推动相关诉讼纠纷的解决、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工作,积极回流资金,争取早日将相关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4、随着公司银行贷款的清偿和相关诉讼的解决,相关方将依照约定或者判决、裁定等解除前期对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等保全措施,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披露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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