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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9版)

  (上接C7版)

  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就农心科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公司特制定《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触发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下同)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停止条件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触发上述条件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如下优先顺序及下述规则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与指标③有冲突的,以不超过2%为准。

  ⑤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最终回购预案方案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为强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股价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若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上述预案中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如本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将尽快研究使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如本人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有增持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本人未根据该预案的相关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将与本人拟根据《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将尽快研究使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启动回购的措施和回购价格如下: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赔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促使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①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赔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下转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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