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44
债券代码:110082 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近期取得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及担保事项发生于1999年,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尽快处理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宜,如上述冻结事项或所涉诉讼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事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根据2011年11月公司与相关方共同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出具的《关于债务转移安排的承诺函》,本次诉讼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发科技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接到开户银行通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执保391号之一”法律文书,于2021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部分资金,冻结金额为48,070,122.0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披露的《宏发股份:关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陕01民初1663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应的《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宏发股份: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次诉讼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诉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商商贸公司“)、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被告: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文商商贸公司向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37,070,122.06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宏发科技公司对文商商贸公司应向原告长城资产陕西省分公司偿还的上述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根据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1999年11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西稍门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稍门支行”)与被告西安文商商贸大厦(现更名为西安文商商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双虎涂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西稍门支行向文商商贸公司提供1100万元贷款,宏发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00年12月30日至2002年12月30日。
由于上述贷款到期后,文商商贸公司未能归还借款,宏发科技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2016年10月19日,农行西稍门支行与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文商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令宏发科技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663号),判决如下:
1、被告文商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21年9月20日之前利息为3621.999221万元,自2021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之标准计算。
2、被告宏发科技公司在前项债务范围内向原告长城资产陕西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282151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认为此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本公司将继续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身为武汉双虎涂料(集团)公司,后改制为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集团)公司,于1996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1998年公司控股股东由海南赛格实业公司变更为陕西东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控股股东变更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更名为“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置出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置入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75.01%股权,控股股东变更为有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有格投资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尽快处理募集资金账户冻结事宜,如上述冻结事项或所涉诉讼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事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根据2011年11月公司与相关方共同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出具的《关于债务转移安排的承诺函》,本次诉讼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自查,公司经营业务和资金周转情况良好,本次被冻结的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占公司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196,926.10万元)的比例为2.44%,占最近一期末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34%、0.53%,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2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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