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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3版)

  (上接C3版)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印花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56,700.45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6,397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8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552,249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54%;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662,751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6,662,751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785,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731,043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3,957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53,957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0%,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9%。

  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19年至2021年的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182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172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主要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司管理层根据经营环境、市场行情估算,2022年1-6月,公司预计实现营业收入50,000万元至58,000万元,同比上升30.59%至51.48%,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8,760万元至22,760万元,同比上升58.19%至91.92%。上述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福祥、李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华盛锂电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401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蔡福祥、李骏

  项目协办人:章天欣

  项目组其他成员:赵珈立、钱亚明、郭明安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蔡福祥,联系电话:025-83388049

  保荐代表人李骏,联系电话:025-83388049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蔡福祥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协鑫能科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华兴源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江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霞客环保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李骏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参与了传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孚通信2017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电科院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苏试试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蓝特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等。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沈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伟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林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沈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伟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林刚,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雪梅、沈刚、袁玄、袁洋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雪梅、沈刚、袁玄、袁洋,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华赢二号、华赢三号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华赢二号、华赢三号,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股东沈银良、朱解元、沈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股东沈银良、朱解元、沈强,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张先林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张先林,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发行人的股东、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杨志勇

  公司的股东、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杨志勇,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发行人的董事赵家明,股东、监事张丽亚,监事会主席周超,高级管理人员黄江,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任国平

  公司的董事赵家明,股东、监事张丽亚,监事会主席周超,高级管理人员黄江,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任国平,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5、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发行人的股东徐美兰、顾建伟、郁慧祺、许智敏、沈强、万保坡、孙昌标、吴金初、许金来、汇璋创投、中鼎天盛

  公司的股东徐美兰、顾建伟、郁慧祺、许智敏、沈强、万保坡、孙昌标、吴金初、许金来、汇璋创投、中鼎天盛,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发行人的股东金农联实业、东金实业

  本公司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已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现本公司根据自身意愿,特作如下不可撤销的补充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除将表决权委托给沈锦良行使外)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补充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如本补充承诺与原承诺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承诺内容为准。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补充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发行人的股东敦行二号、敦行三号、敦行创投、敦行聚才

  本企业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已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现本企业根据自身意愿,特作如下不可撤销的补充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除将表决权委托给沈锦良行使外)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补充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本补充承诺与原承诺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承诺内容为准。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补充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发行人的股东江阴基金、泰州基金、厚恩合伙、创启开盈、比亚迪

  公司的股东江阴基金、泰州基金、厚恩合伙、创启开盈、比亚迪,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承诺若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属于申报前12个月内完成股份转让的,本企业作为新增股份持有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锁定3年。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发行人的股东智慧创投

  公司的股东智慧创投,就本次发行作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属于申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的,本公司作为新增股份持有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发行人的控制权,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本人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8.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家港金农联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敦行价值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敦行价值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张家港金农联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敦行价值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敦行价值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企业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公司/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预期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公司/企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公司/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的股价稳定,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则收盘价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按以下顺序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告。

  公司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程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80%。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社会公众股回购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在公司公告后的三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股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当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股价稳定方案可终止实施。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鉴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摊薄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公司制订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也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因此,发行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进度,争取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盈利能力有较大幅度提升,资产负债结构较为良好。鉴于公司良好的经营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协调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通过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可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承诺用途使用,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等政策事宜。公司将以《公司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此外,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并强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执行监督,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五)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凭借在业内多年积累的技术、品牌、客户资源、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发展了一批粘性高、业务关系稳定的优质客户,确立了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服务,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雪梅、沈刚、袁玄、袁洋、李伟锋、林刚、张先林、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承诺。”

  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

  公司就相关股利分配政策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就相关股利分配政策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承诺人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作出如下承诺:

  “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并规范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与江苏华盛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江苏华盛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合法程序,确保江苏华盛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江苏华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保证不利用在江苏华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江苏华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江苏华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江苏华盛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江苏华盛违规提供担保。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江苏华盛或江苏华盛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为江苏华盛的关联方之日终止。”

  2、持股5%以上股东金农联相关企业、敦行相关企业和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金农联相关企业、敦行相关企业和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公司/企业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并规范本公司/企业或本公司/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与江苏华盛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企业或本公司/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江苏华盛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合法程序,确保江苏华盛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江苏华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江苏华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江苏华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企业或本公司/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江苏华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江苏华盛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江苏华盛违规提供担保。

  本公司/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构成本公司/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江苏华盛或江苏华盛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公司/企业不再为江苏华盛的关联方之日终止。”

  3、发行人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赵建军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公司间接股东赵建军作出如下承诺:

  “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并规范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与江苏华盛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江苏华盛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合法程序,确保江苏华盛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江苏华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保证不利用在江苏华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江苏华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江苏华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江苏华盛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江苏华盛违规提供担保。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江苏华盛或江苏华盛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为江苏华盛的关联方之日终止。”

  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并规范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与江苏华盛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盛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江苏华盛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履行合法程序,确保江苏华盛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江苏华盛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保证不利用在江苏华盛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江苏华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江苏华盛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江苏华盛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江苏华盛违规提供担保。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江苏华盛或江苏华盛其他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本人不再为江苏华盛的关联方之日终止。”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鉴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司现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一、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

  1、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对此,公司承诺:公司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若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制定并承诺履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函》。

  4、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规定所指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特此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承诺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承诺人应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依法回购及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及购回时,如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由实际控制人购回已转让的限售股。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承诺,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购回、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九、发行人对其股东持股作出的相关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情况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发行人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行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1、保荐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特此承诺如下: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华泰联合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机构”)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就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特此承诺如下:

  若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机构”)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验资机构,就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特此承诺如下:

  若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评估机构,就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特此承诺如下:

  若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作出承诺,并就未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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