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28 证券简称:秦川物联 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8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1.3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75,8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9,220,601.0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6,639,399.00元。2020年6月23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0)第0046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暨新设子公司并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中“营销业务部升级与新建部分”,并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5,796.50万元以及部分超募资金203.50万元(合计6,000.00万元),用于实缴子公司部分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暨新设子公司并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2年7月11日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秦川智能传感器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眉山秦川智能传感器有限公司
乙 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
丙 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之全资子公司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300001038076,截至2022年7月7日,专户余额为6,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燃气表腔体项目,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甲方一作为甲方二的股东,应当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甲方二遵守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促使甲方二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厉胜磊、王钦刚及其指定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指定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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