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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2-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简称“九州通和”)不服一审判决,提交上诉状。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阶段被上诉人

  ● 案由: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9,082,620元;反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本次九州通和上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元。

  ● 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鉴于九州通和不服一审判决,该案件将进入二审阶段,目前二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后续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九州通和因公司产品尼群洛尔片推广服务产生合同纠纷,九州通和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九州通和提起反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初56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2年6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九州通和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九州通和对《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初563号〕不服,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

  (二)改判确认被上诉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单方面主张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和《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的主张无效;

  (三)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时间为上述人起诉书副本送达被上诉人之日;

  (四)改判被上诉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违约赔偿金人民币6,000万元;

  (五)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鉴于九州通和不服一审判决,该案件将进入二审阶段,目前二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后续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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