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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117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郭百涛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9年3月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200人,授予股票期权1464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期权简称:江丰JLCI,期权代码:036347,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9年3月15日,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2019年4月2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39.50元/份。

  5、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2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只能部分行权,同意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40.6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鉴于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5元/份调整为39.44元/份;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90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568.40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2020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同意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44元/份调整为39.38元/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7、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4.8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鉴于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2.4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89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25.10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2021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自2020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38元/份调整为39.24元/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9、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5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同时,鉴于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行权期满未行权的合计8.7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满足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188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23.60万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次行权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0、2022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自2021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24元/份调整为39.14元/份。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情况说明

  2022年5月16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227,621,9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2021年度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人民币22,762,193.4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2021年12月31日至实施该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以最新公司总股本计算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自2021年12月31日至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因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以及“江丰转债”转股的原因合计新增7,264,444股,新增后的公司总股本为234,886,378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公司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以最新股本计算的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234,886,378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0股,转增0股,派发现金0.969072元(含税)。

  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将于2022年7月12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授予相应的股票期权后,若公司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9.14元/份。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价格调整:

  P=P0-V=39.24-0.096907=39.14元/份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本次调整自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即2022年7月12日开始。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自2021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24元/份调整为39.14元/份。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自2021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24元/份调整为39.14元/份。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价格调整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115

  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

  2、本次会议于2022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3人,董事长姚力军先生,董事张辉阳先生、徐洲先生,以及独立董事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和刘秀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力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234,886,378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0股,转增0股,派发现金股利0.969072元(含税)。鉴于公司将于2022年7月11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自2021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24元/份调整为39.14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钱红兵先生和于泳群女士回避表决,同意票 7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 2 票,获参与表决的董事全票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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