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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中贝通信             公告编号:2022-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31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2021年度红利派发登记日当天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6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37,760,000股为基数,扣除回购的股份20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337,560,000股,则因本次差异化分红导致的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中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337,756,000×0.16÷337,760,000≈0.1599 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99)÷(1+0)=前收盘价格-0.159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

  (2)吴艳琴。

  (3)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3954980)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44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44 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贝通信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7-83510888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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