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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2-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新能源”),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特新能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此次担保前公司对福莱蒽特新能源的担保余额为4,5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新能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2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571XY202202286701)。根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莱蒽特新能源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新能源由杭州福莱蒽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实业”)100%持有,福莱蒽特实业由公司持股51%、陈军建持股25%、袁强持股24%。本次除公司提供担保外,福莱蒽特新能源其他上层少数股东不提供担保。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和2022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2-013、2022-02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责任期限: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4、保证范围: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授信协议》(此处填写协议文本名称)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2.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4.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5.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6.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7.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 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8.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9.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新能源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新能源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福莱蒽特新能源上层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系因被担保人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所提供的担保额度均是基于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担保行为风险较小,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8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8%。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4.8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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