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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 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8382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吉彤”或“原告”)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或“被告”)

  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83820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二)驳回原告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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