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T盈方 公告编号:2022-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公司部函〔2021〕第< 166 >号)(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函》”)。公司收到《有关事项的函》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并会同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就《有关事项的函》所提到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同步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和年报作相应修订。现就《有关事项的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释义
在本回复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回复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关于恢复上市条件及相关依据的合规性
问题1
你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开分公(经)立字[2020]75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立案侦查”。1月14日,你公司披露《立案调查进展公告》显示,根据公司收到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该立案调查目前仅涉及公司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2016005号)所立案调查事项。针对该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董事、监事予以行政处罚。截至目前,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最终结论尚未出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恢复上市保荐人)在为你公司出具的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恢复上市保荐书中均表示,“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移送人民检察院,目前,你公司尚未收到检察机关的相关结论性意见或决定”,“鉴于本案件已侦查终结,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应当强制退市的情形,不会构成本次恢复上市的法律障碍”。
请你公司、律师和恢复上市保荐人说明在尚未收到相关机关的相关结论性意见或决定的背景下,作出“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应当强制退市的情形”的判断依据,并说明上述意见是否完全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条、第14.2.10条以及第14.2.12条的规定;请律师和恢复上市保荐人说明是否就前述事项根据执业准则要求规范执行了核查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有)。
【回复】
一、请你公司、律师和恢复上市保荐人说明在尚未收到相关机关的相关结论性意见或决定的背景下,作出“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应当强制退市的情形”的判断依据,并说明上述意见是否完全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条、第14.2.10条以及第14.2.12条的规定
(一)“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的判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盈方微涉嫌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不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其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根据2021年3月25日保荐机构、天元律师与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办案民警的访谈确认,该局立案侦查的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已侦查终结,下一步移送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2日,荆州市公安局出具《关于对盈方微公司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予刑事追责的函》,载明该案已侦查终结,且根据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和证监会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荆州市公安局只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安机关最新出具的书面函件,保荐机构、天元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只对该案相关责任人的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移送起诉,并决定对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情况不予刑事追责。
(二)“检察机关应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判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前述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包括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0年2月5日发布)中对于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以下简称“第66号案例”)的要旨规定,“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系由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且多数通过后,报经检察长同意,并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此外,2021年11月12日,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意见的回函》,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并参照第66号案例的要旨,对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向荆州市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建议将盈方微不作为刑事犯罪对象,作撤案处理;荆州市公安局回函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撤销对盈方微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追责;其认可2021年7月22日荆州市公安局对盈方微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一事不予刑事追责的决定。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以及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函件,保荐机构、天元律师认为,即使公安机关对于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情况予以移送,检察机关应会对盈方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应当强制退市的情形”的判断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上市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盈方微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非基于欺诈发行股票或重组上市时存在虚假性披露发生,因此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向盈方微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认定盈方微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盈方微子公司Infotm.Inc.、上海盈方微未实际履行与High Sharp Electronic Limited签署的《场地租赁服务合同》及《资料中心数据运营维护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相关义务,未开展美国数据中心服务业务,却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该等情况导致盈方微2015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65,710.00元,盈方微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因此,盈方微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所述情形,对盈方微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盈方微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对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由容诚会计师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了《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0]250Z0052号)。会计差错更正后,盈方微2015年至2019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原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至第(四)款及第14.1.1条第(一)至第(四)款规定,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触及以下标准时,交易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二)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三)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四)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原上市规则》14.4.1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触及以下标准时,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第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公司虽在2015、2017、2018、2019年四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但由于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值,盈方微仅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时触发《原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未触发《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终止退市情形。
盈方微2015年至2019年间,仅2019年净资产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但未出现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值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的情形,未触发《原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亦不会导致触发《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强制终止退市情形。
因公司2015年度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16年5月3日起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2016年度,亚太会计师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触发《原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款规定的暂停上市情形,亦不会导致触发《原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五)款规定的强制终止退市情形。
结合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数据,盈方微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未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因此,盈方微未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此外,经核查,就证监会的上述处罚所涉事项,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和深交所的通报批评决定中均未将其认定为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且盈方微已就上述处罚完成整改和缴纳完毕罚款。截至目前,盈方微亦不存在其他被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存在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因此,盈方微不存在《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终止上市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天元律师认为该等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应当强制退市的情形。
(四)上述意见是否完全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2.1条、第14.2.10条以及第14.2.12条的规定
1、《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
(1)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2号),盈方微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119,339.70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104,627.77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盈方微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169,208,968.46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15,769,789.16元,为正值,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盈方微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699,966,125.52元,不低于一千万元,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天健会计师已对盈方微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发展稳定,经营规划明确,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持续提高,经营业绩稳定提升,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根据《上市保荐书》,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6)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公司出具了《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运行的情况说明》,天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5089号)。根据前述报告及说明,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六)项的规定。
(7)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保荐机构、天元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原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详见本题、一、(二)之回复,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原上市规则》第14.2.10条
华创证券已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涵盖《原上市规则》第14.2.10条中列明应当包括的章节,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0条的规定。
3、《原上市规则》第14.2.12条
天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涵盖《原上市规则》第14.2.12条中列明应当包括的章节,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2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天元律师对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实质条件进行了审查,经核查,公司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且保荐机构已根据《原上市规则》要求出具《上市保荐书》,天元律师已根据《原上市规则》要求出具《法律意见》,符合《原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10条和第14.2.12条的规定。
二、请律师和恢复上市保荐人说明是否就前述事项根据执业准则要求规范执行了核查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恢复上市保荐人说明是否就前述事项根据执业准则要求规范执行了核查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就前述问题,保荐机构已根据执业准则要求规范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访谈了相关部门并取得访谈记录,取得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出具的书面函件,以确认立案侦查的案件进展;
2、查阅了《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0]250Z0052号);
3、查阅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和深交所的通报批评决定以及盈方微的整改文件和履行凭证;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实施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立案侦查案件的事实和是否构成强制退市的情形进行法律分析。
(二)律师说明是否就前述事项根据执业准则要求规范执行了核查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就前述问题,天元律师已根据执业准则要求规范执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访谈了相关部门并取得访谈记录,取得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出具的书面函件,以确认立案侦查的案件进展;
2、查阅了《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0]250Z0052号);
3、查阅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和深交所的通报批评决定以及盈方微的整改文件和履行凭证;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实施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立案侦查案件的事实和是否构成强制退市的情形进行法律分析。
问题2
因美国数据中心租赁业务已与客户终止合作并在合同终止的三个月内尚未恢复正常,且公司预计该业务在未来三个月内仍难以恢复,你公司股票自2019年3月27日开市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事项为“盈方微2019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 号),公司尚未对以前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更正,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应收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期初数的准确性”,并提示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主要包括“美国数据中心业务停止运营后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芯片业务大幅下滑,主要资产发生减值,公司所涉未决诉讼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
(1)2019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涉及事项在本年度影响是否消除,如已消除,请说明相关事项的具体解决措施及结果;如未能消除,请说明相关事项对2020年年度报告所产生的影响、2020年审计意见的适当性,并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2)请律师、恢复上市保荐人说明就“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结论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并提供主要的核查工作底稿。
【回复】
一、2019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涉及事项在本年度影响是否消除,如已消除,请说明相关事项的具体解决措施及结果;如未能消除,请说明相关事项对2020年年度报告所产生的影响、2020年审计意见的适当性,并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一)2019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涉及事项在本年度影响已经消除的情况
1、2019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涉及事项
盈方微2019年度财务报表经亚太会计师审计,并由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A审字〔2020〕0152号)(以下简称“2019年审计报告”)。2019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涉及事项如下:
(1)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盈方微2019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号),盈方微尚未对以前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更正,亚太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应收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期初数的准确性。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关闭美国盈方微数据中心业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盈方微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公司期末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3,790,940.09元,2019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6,113,476.37元,美国数据中心业务停止运营后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芯片业务大幅下滑,主要资产发生减值,公司所涉未决诉讼事项存在不确定性。虽然盈方微已在当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三、2中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其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2019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涉及事项在2020年度影响已经消除
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0年度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天健函〔2021〕752号),盈方微2019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涉及事项在2020年度影响已经消除。
(二)相关事项的具体解决措施及结果
1、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盈方微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意见,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编制了《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上述事项于2020年4月27日经盈方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容诚会计师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了《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0〕250Z0052号)。据此,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上述事项已经消除。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所涉及事项
(1)完成重大资产出售,剥离停滞业务和减值资产
2020年6月,盈方微向绍兴舜元出售其持有的岱堃科技100%股权和其子公司上海盈方微拥有的对岱堃科技及其子公司美国盈方微的10,267.98万元的债权组成的资产包。上述重大资产出售于2020年7月8日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岱堃科技的股权。
(2)完成重大资产购买,增加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
上海盈方微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春兴精工、上海瑞嗔分别持有的华信科45.33%和5.67%股权,以及购买上海钧兴、上海瑞嗔分别持有的World Style 的45.33%和5.67%股份,上述重大资产购买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后,上海盈方微分别持有华信科51%股权和World Style 51%股份。通过完成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盈方微2020年度实现扭亏为盈。
(3)未决诉讼进展
西藏瀚澧与陈伟钦的借款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12月31日经揭阳法院判决,盈方微不承担担保责任及赔偿责任,就前述判决结果,一审其他部分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西藏瀚澧与钟卓金的借款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3月30日经普宁法院判决,盈方微不承担担保责任及赔偿责任,就前述判决结果,一审其他部分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向揭阳法院提起了上诉,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截至2020年财务报告报出日,根据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以及代理律师对在审案件的预计结果,盈方微认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低,未计提预计负债。盈方微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陈炎表作出承诺,若上述事项造成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任何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为向上市公司提供清偿保障,舜元企管就其承担上市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陈志成于2016年3月和4月在未经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为西藏瀚澧的借款提供的2项担保造成上市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任何损失之事宜,已开立合计金额不超过9,867万元的银行保函。
此外,天健会计师出具了《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0年度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天健函〔2021〕752号),天健会计师认为,盈方微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和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所涉及事项已消除。
综上,上市公司对2019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涉及事项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相关事项的影响在2020年度已经消除,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二、请律师、恢复上市保荐人说明就“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结论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并提供主要的核查工作底稿。
(一)保荐机构核查
1、核查范围
(1)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
(2)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3)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4)公司2020年及2021年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2、核查方法与过程
(1)查阅重大资产出售的《交割确认函》、《实施情况报告书》;
(2)查阅重大资产购买的《资产交接确认书》、《实施情况报告书》;
(3)查阅西藏瀚澧与陈伟钦的借款纠纷案、西藏瀚澧与钟卓金的借款纠纷案涉及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民事判决书》((2017)粤5281民初1268号)及上诉状、《民事判决书》((2018)粤52民初16号)及上诉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说明》等资料;
(4)查阅公司披露的2020年及2021年年报,了解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5)查阅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0年度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天健函〔2021〕752号)。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二)律师核查
1、核查范围
(1)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
(2)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3)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4)公司2020年及2021年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2、核查方法与过程
(1)查阅重大资产出售的《交割确认函》、《实施情况报告书》;
(2)查阅重大资产购买的《资产交接确认书》、《实施情况报告书》;
(3)查阅西藏瀚澧与陈伟钦的借款纠纷案、西藏瀚澧与钟卓金的借款纠纷案涉及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民事判决书》((2017)粤5281民初1268号)及上诉状、《民事判决书》((2018)粤52民初16号)及上诉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说明》等资料;
(4)查阅公司披露的2020年及2021年年报,了解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5)查阅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0年度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天健函〔2021〕752号)。
3、核查结论
经核查,天元律师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问题3
请律师、恢复上市保荐人说明就“公司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的核查结论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并提供主要的核查工作底稿。
【回复】
一、保荐机构核查
(一)核查范围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各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合理;
2、公司组织架构是否健全;
3、公司独立性情况,包括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情况;
5、公司销售及采购业务关键环节的控制流程情况;
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控情况;
7、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情况。
(二)核查方法和过程
1、查阅公司的内控制度及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2、查阅公司组织架构图,了解各部门职责;
3、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任职文件等,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4、获取公司与独立性有关的声明文件,查阅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文件;查阅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协议、公司内部决议文件、履行凭证等文件,确认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及交易对价是否公允、有无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5、查阅了公司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炎表为避免恢复上市后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于2021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6、查阅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确认相关会议召集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合法有效;
7、对公司销售、采购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
8、查阅公司钉钉OA办公系统,对公司对重要子公司的管控措施进行核查;
9、查阅公司董事会出具的《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运行的情况说明》;
10、查阅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5089号)、《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89号)。
根据公司出具的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董事会相关说明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且能有效运作,满足对公司独立性的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保持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独立,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经查阅公司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陈炎表2021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相关承诺措施有效。
二、律师核查
(一)核查范围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各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合理;
2、公司组织架构是否健全;
3、公司独立性情况,包括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情况;
5、公司销售及采购业务关键环节的控制流程情况;
6、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控情况;
7、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情况;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情况。
(二)核查方法和过程
1、查阅公司的内控制度及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2、查阅公司组织架构图,了解各部门职责;
3、查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任职文件等,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4、获取公司与独立性有关的声明文件,查阅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文件;查阅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协议、公司内部决议文件、履行凭证等文件,确认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及交易对价是否公允、有无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5、查阅了公司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陈炎表为避免恢复上市后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于2021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查阅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确认相关会议召集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合法有效;
7、对公司销售、采购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
8、查阅公司钉钉OA办公系统,对公司对重要子公司的管控措施进行核查;
9、查阅公司董事会出具的《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运行的情况说明》;
10、查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5089号)、《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89号)。
根据公司出具的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董事会相关说明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天元律师核查,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且能有效运作,满足对公司独立性的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职资格,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保持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独立,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经查阅公司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陈炎表2021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天元律师认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相关承诺措施有效。
二、关于公司的预计负债和诉讼情况
问题4
年报显示,2018年5月2日,你公司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宁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钟卓金就借款纠纷一案向普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公司为八被告之一。后续原告向普宁法院申请追加吴朴为本案被告九,以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2021年4月6日,一审法院普宁法院作出了(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钟卓金针对你公司对约2,269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5月7日,你公司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显示,被告西藏瀚澧不服一审法院普宁法院作出的([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5月24日,你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原告陈伟钦就借款纠纷一案向揭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公司为九被告之一。该诉讼涉案金额约7,367万元,目前处于中止审理状态。
2020年5月,你公司获悉哈里斯郡地方法院作出的《ABSTRACT OF JUDGMENT》(判决摘要),第133司法区法院在该诉讼中作出支持判定债权人(CONSTELLATION NEWENERGY,INC.)的判决,该判决中的判定债务人(INFOTM,INC.)(原你公司子公司)应支付:判决数额:4,722,123.63美元;利息:判决后的利息为2,328.71美元/天,从签署该判决之日起,直至全额付清为止。该案件所涉及的诉讼赔偿金额已随你公司出售资产交割完成而转移。
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239.62万元,预计总负债10.91万元。
请就你公司在报告年度涉及的各项涉诉案件,逐一说明就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是否计提负债,计提的金额及依据、计提年度,报告期对相关负债的结转情况(如结案后冲回),以及未计提预计负债的理由和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对你公司恢复上市具有实质性影响。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和恢复上市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结果,并提供主要的核查工作底稿。
【回复】
一、请就你公司在报告年度涉及的各项涉诉案件,逐一说明就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是否计提负债,计提的金额及依据、计提年度,报告期对相关负债的结转情况(如结案后冲回),以及未计提预计负债的理由和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对你公司恢复上市具有实质性影响
1、原告钟卓金诉请公司为西藏瀚澧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
(1)案件具体情况
2018年5月2日,公司收到普宁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钟卓金就借款纠纷一案向普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钟卓金将西藏瀚澧、陈志成、盈方微电子、盈方微等多位主体诉至法庭,诉称西藏瀚澧于2016年3月与其签订了编号为20160302的《借款合同》,约定西藏瀚澧自其借入1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2%;陈志成、盈方微电子与其签订了编号为BZ20160302-1的《保证合同》,公司与其签订了编号为BZ20160302-2的《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西藏瀚澧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钟卓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钟卓金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西藏瀚澧仅偿还了部分款项,仍有部分款项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西藏瀚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541,251元和逾期还款违约金4,153,2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6年11月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8日,实际应计至西藏瀚澧足额清偿原告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的比例计算)、盈方微对西藏瀚澧应向原告偿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3月30日,普宁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粤5281民初1268号),该判决驳回了原告钟卓金针对盈方微的上述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民事上诉状》(〔2017〕粤5281民初1268号),上诉人西藏瀚澧认为其已足额偿还完毕对被上诉人钟卓金的借款本息及其对案外人所涉1.2亿元借款本息,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并导致判决错误,上诉人向揭阳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钟卓金的全部诉讼请求等。
2021年7月5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民事上诉状》([2017]粤 5281民初 1268 号)及相关证据材料,上诉人(一审被告之一)吴朴向揭阳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判决内容(即被告吴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对被告西藏瀚澧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收到揭阳法院的《传票》,载明本案将于2022年7月22日开庭审理。
(2)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与理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钟卓金案的一审判决情况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说明,公司认为在上述对外担保中公司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低,故未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分析如下:
1) 相关主要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公司担保诉讼可能的法律结果分析
根据公司收到的普宁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普宁法院就原告钟卓金与西藏瀚澧的借款纠纷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相关事项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在完全有条件查阅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查阅,没有审查陈志成的代表权限,其主观上不构成善意相对人且存在过错,陈志成超越权限以被告盈方微名义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对被告盈方微不发生效力,被告盈方微不承担担保责任以及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盈方微对被告西藏瀚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予以驳回。被告盈方微辩称《保证合同》对被告盈方微不发生效力,被告盈方微不承担担保责任及赔偿责任,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公司两项担保诉讼(包括原告陈伟钦诉请公司为西藏瀚澧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的代理律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说明》,钟卓金及陈伟钦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代理律所在上述说明中载明,基于对《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就钟卓金案在现有各方已交换证据的背景下,其认为公司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低;就陈伟钦案,如在案证据情况与钟卓金案一致,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认为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低。
综上,结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钟卓金案的一审判决情况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说明,在上述对外担保诉讼中公司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低,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2、原告陈伟钦诉请公司为西藏瀚澧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
(1)案件具体情况
2018年5月24日,公司收到揭阳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等材料,原告陈伟钦就借款纠纷一案向揭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陈伟钦将西藏瀚澧、陈志成、盈方微电子、盈方微等多位主体诉至法庭,诉称西藏瀚澧于2016年4月与其签订了编号为20160410的《借款合同》,约定西藏瀚澧自其借入5,0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陈志成、盈方微电子以及盈方微分别与其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对西藏瀚澧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原告陈伟钦主张西藏瀚澧未履行过还本付息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西藏瀚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借款利息1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267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6年5月11日起暂计至2018年3月21日,实际应计至西藏瀚澧足额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的比例计算)、公司对西藏瀚澧应向原告偿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财产保全等费用由所有被告承担等。
2021年12月31日,揭阳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8〕粤52民初16号),该判决驳回了原告陈伟钦针对盈方微的上述诉讼请求。
2022年1月20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三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和五条判决内容(陈德强、吴朴共同以认缴的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对西藏瀚澧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章佳安以认缴的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对西藏瀚澧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和柴国苗以认缴的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对西藏瀚澧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驳回陈伟钦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22年1月27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之一)吴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判决内容(陈德强、吴朴共同以认缴的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对西藏瀚澧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2)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与理由
根据公司收到的揭阳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8〕粤5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揭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从盈方微提交的证据来看,盈方微是上市公司,盈方微的公司章程以及关于担保事项的制度、对外担保情况等在巨潮资讯网等网络上均可以公开查阅。而陈伟钦在签署《保证合同》时未审查陈志成是否取得盈方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亦未举证证明曾查阅过盈方微关于对外担保的任何公告,即陈伟钦没有审查陈志成是否有签署《保证合同》的代表权限,主观上不构成善意相对人且存在过错,因此《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盈方微所举证据证明其对《保证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其不承担过错责任。因此,盈方微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陈伟钦请求盈方微对西藏瀚澧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揭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如“原告钟卓金诉请公司为西藏瀚澧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中分析所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陈伟钦案的一审判决情况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说明,在上述对外担保诉讼中公司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低。公司未对此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对于上述两项案件,公司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陈炎表作出承诺,若上述事项造成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任何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2021年12月3日,公司收到舜元企管发来的《告知函》,舜元企管已就该两项诉讼事项向银行申请开立2份合计金额不超过9,867万元的不可撤销之银行保函且获批。截至2021年12月4日,银行已就上述事宜向公司分别开立完毕1份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和1份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367万元(2份合计金额不超过 9,867万元)的不可撤销之银行保函。
3、美国盈方微的能源供应商Constellation NewEnergy,Inc.诉请美国盈方微支付能源供应款的诉讼
(1)案件具体情况
因美国盈方微未及时向其能源供应商Constellation NewEnergy,Inc.支付能源供应的款项4,177,134.63美元,2019年12月,美国盈方微收到 Constellation NewEnergy,Inc.发来的诉讼材料,Constellation NewEnergy,Inc.已向美国德克萨斯州哈里斯郡地方法院对美国盈方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实际损害、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的判决前后利息、律师费用、法庭费用及其他有权得到的合乎法律或公平的一般或特殊救济。2020年5月,美国盈方微获悉美国哈里斯郡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美国盈方微应支付4,722,123.63 美元,判决后的利息为2,328.71美元/天,从签署该判决之日起,直至全额付清为止。
(2)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与理由
美国盈方微2019年预计上述案件败诉的可能性较大,根据案件代理律师预计的可能赔付的罚息与原告律师费金额,计提预计负债1,120,633.09美元,连同应付的能源供应的款项4,177,134.63美元,合计应付款项5,297,767.72美元。2020年法院判决美国盈方微应支付判决数额4,722,123.63 美元,判决后的利息为 2,328.71 美元/天,从签署该判决之日起,直至全额付清为止。计算截至2020年7月8日(股权转让交割日)的应支付利息326,019.40美元,合计应付款项5,048,143.03美元,与原2019年预计应付款项差异249,624.69美元。因美国盈方微暂无资金履行判决支付能力,需与对方协商解决,故基于谨慎性考虑,2020年未转回上述应付款项差额。该案件所涉及的诉讼赔偿金额随出售美国盈方微股权交割完成而转移。
4、其他涉诉案件
公司在报告年度涉及的各项涉诉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案件以及计提预计负债的具体情况如下:
(1)陈斌、陈晓冰、郭超等10名公司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案件具体情况
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4 号),因公司2015年度报告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证监会对盈方微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受到证监会处罚后,截至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日,陈斌、陈晓冰、郭超等10名投资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盈方微等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涉诉金额合计27.28万元。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处于管辖移送阶段,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批案件移送上海金融法院,盈方微尚未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批案件的书面通知。
2)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与理由
根据上述案件经办律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说明》,预计盈方微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总体赔付比例平均在0%至40%之间,赔付比例中位数为20%。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经办律所的说明,2020年按案件的预计赔付比例上限计提预计负债10.91万元。
(2)刘德宗诉湖北天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江汉平原农业高科技研究发展中心、盈方微合同纠纷案
1)案件具体情况
刘德宗因与湖北天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江汉平原农业高科技研究发展中心、盈方微合同纠纷,诉请湖北天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偿还转让款24万元、公告费520元,湖北江汉平原农业高科技研究发展中心、盈方微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9月4日,一审法院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1002民初105号)驳回刘德宗的诉讼请求,刘德宗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后,2021年2月26日二审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10民终70号)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与理由
上述案件一审法院驳回刘德宗诉讼请求,公司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2020年度未对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2021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已确定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
(3)华信科诉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
1)案件具体情况
原告华信科因被告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拖延支付采购合同项下货款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81,06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4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民初2975号),判决被告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华信科货款481,063元并支付利息。由于被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华信科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年4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粤0304执18626号之一),载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处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2)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与理由
在该诉讼中华信科为原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支持华信科诉讼请求,不存在因该等诉讼而需向对方承担给付义务的情形,故华信科未对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并对上述货款计提全额坏账准备。
(4)联合无线深圳诉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款纠纷
1)案件具体情况
2018年7月19日,原告联合无线深圳因被告之一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货款1,401,762.06元尚未归还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1,401,762.0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要求其关联企业深圳市欧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辉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8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5民初14446号),判决被告之一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01,762.0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余被告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联合无线深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6045号),维持原判。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联合无线深圳已申报债权1,627,875.55元。2021年12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粤03破454号),载明因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裁定终结本次破产程序。因普通债权已无剩余财产可分配,联合无线深圳的债权未能获得清偿。
2)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与理由
在该诉讼中联合无线深圳为原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支持联合无线深圳诉讼请求,不存在因该等诉讼而需向对方承担给付义务的情形,故联合无线深圳未对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并已对账面货款计提全额坏账准备。
二、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和恢复上市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结果,并提供主要的核查工作底稿。
(一)保荐机构核查
1、核查范围
(1)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年度报告。
(2)公司诉讼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
(3)公司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
2、核查方法与过程
(1)查阅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公司年度报告,了解公司对上述各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2)查阅钟卓金、陈伟钦担保责任诉讼案的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合同、出庭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等资料,代理律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案件出具的专项说明,以及钟卓金、陈伟钦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查阅公司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陈炎表作出的承诺以及银行出具的保函,查阅其他上市公司最新同类案件判例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3)查阅美国盈方微收到的美国哈里斯郡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书;
(4)查阅公司与陈斌、陈晓冰、郭超等中小投资者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相关的民事起诉书、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移送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等,以及案件经办律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说明》;
(5)查阅刘德宗诉公司合同纠纷案中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等司法文件;
(6)查阅公司的子公司华信科诉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案件中的《民事判决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等司法文书;
(7)查阅公司子公司联合无线深圳诉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中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等司法文书。
3、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年度已根据上述各项涉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预计负债的计提作出适当处理,相关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恢复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会计师核查
1、核查程序
(1)查阅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公司年度报告,了解公司对上述各项诉讼计提预计负债情况;
(2)查阅钟卓金、陈伟钦担保责任诉讼案的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合同、出庭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等资料,代理律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案件出具的专项说明,以及钟卓金、陈伟钦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向代理律师进行函证,查阅公司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陈炎表作出的承诺以及银行出具的保函,查阅其他上市公司最新同类案件判例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3)查阅美国盈方微收到的美国哈里斯郡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书;
(4)查阅公司与陈斌、陈晓冰、郭超等中小投资者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相关的民事起诉书、原告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移送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等,以及案件经办律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说明》;
(5)查阅刘德宗诉公司合同纠纷案中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等司法文件;
(6)查阅公司的子公司华信科诉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案件中的《民事判决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等司法文书;
(7)查阅公司子公司联合无线深圳诉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案件中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等司法文书。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年度已根据上述各项涉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预计负债的计提作出适当处理,相关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恢复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关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要客户情况
问题5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00亿元,实现净利润1,30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808万元,你公司2020年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扣非后净利润大幅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完成重大资产购买,收购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和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World Style”)各51%股权,合并相关控股子公司财务数据所致。此外,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79.77%。
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进一步说明:
(1)结合你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业务、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模式、同行业公司情况,分别说明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及具体依据,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结合报告期产生营业收入的各类业务的持续时间、生产经营条件、未来业务开展计划等,逐项列示说明各类业务是否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以及你公司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3)结合交易对价支付的时点、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变更等事项,说明你公司将华信科和World Style纳入合并报告的时点、是否满足控制权转移的条件,购买日至期末确认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金额。
(4)分季度说明2019年度和2020年度华信科和World Style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主要销售客户及毛利率情况,对比上年同期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是,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5)说明公司报告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前述客户与你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与你公司前三大股东及其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前述客户最近三年在华信科和World Style(或你公司)的采购金额;前述客户2020年向华信科和World Style采购商品的主要时间,以及2021年第一季度的采购金额;提供公司与前述客户、经销商的主要销售或经销协议。
(6)公司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以及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价格对比情况及其公允性说明。
(7)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签署协议中关于商品回售或者退货的主要条款内容,关于协议生效条件的主要条款内容。
(8)你公司2020年销售的商品是否出现期后退货的情形或公司对相关方进行补贴的情形,如有,说明涉及金额。
(9)报告期内,你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80.22万元,补充说明2020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业务营业成本、实现净利润、毛利率以及同上年同期相比变动情况。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和恢复上市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结果,并提供主要的核查工作底稿。
【回复】
一、结合你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业务、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模式、同行业公司情况,分别说明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及具体依据,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业务模式
(1)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业务
公司一直从事SoC芯片的设计、销售。公司的集成电路业务采用Fabless模式,即负责产业链中的设计环节,集成电路的制造、封装、测试环节分别交由产业链对应厂商完成,最终通过销售集成电路产品实现收入和利润。公司采用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通过直销了解市场需求,通过经销开拓市场,降低运营成本。
主要产品:包括芯片及软件。芯片产品主要面向影像处理领域,软件产品为基于应用处理器、影像处理器芯片的嵌入式软件应用。
研发模式:公司秉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策略,通过自主研发与外购IP核相结合的芯片研发模式,提供符合客户和市场需求的产品。
生产模式:公司为Fabless模式的IC设计企业,主要从事芯片的设计与软件的开发,将集成电路的制造、封装和测试环节通过委外方式来完成。
销售模式:公司采取直销和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通过直销了解市场需求,通过经销开拓市场,降低运营成本。
(2)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
公司为客户提供电子元器件产品分销、技术支持及供应链支持的一体化服务,主要采用直销的销售模式。合作的主要供应商包括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amsung Electro-Mechanics(Shenzhen) Co., Ltd、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微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细分领域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制造商,涉及主动和被动器件的十余条产品线。
主要产品及用途:代理多家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原厂的产品,涉及的产品主要包括指纹芯片、射频芯片、电源芯片、被动元器件、综合类等,涵盖了主动元器件和被动元器件。应用领域主要包括手机、网通通讯设备、物联网、汽车电子、可穿戴和消费类电子、笔电、智能设备等行业。
采购模式:根据客户需求、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根据采购计划,选择合格供应商以及获取具有竞争力价格,签订供货合同,进行产品采购。在产品推广期以及对于更新换代速度较快、个性化较强的定制化产品,通常采用订单采购的方式,以降低库存积压和减值风险;对于成熟且通用性较强的产品,根据对市场需求的分析判断对相关产品设定安全库存,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库存,确保可在较低的库存风险下快速响应客户的产品需求。
销售模式:根据客户需求、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在客户处建立供应商代码,确立供销关系;了解产品货期,跟进客户项目生产需求,做好备货计划;跟进订单的执行情况,在交货之后负责对帐、开票和回款完成订单销售。在全国电子产业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了一个稳定、高效的专业销售网络并配备销售工程师对客户跟踪服务,及时处理问题并定期拜访。
2、同行业公司情况
同行业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由上表可知,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和销售业务同行业公司一般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确认时点一般为客户签收或验收,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电子元器件分销同行业公司一般采用直销的方式,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确认时点一般为客户签收或验收,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3、公司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性质,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主要责任人条件,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具体判断情况如下:
(1) 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其直接负责向客户提供商品,而非通过安排他人交付商品。公司通过自身采购销售团队,根据在手订单、市场行情自主决定采购时间,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后再进行出售。若供应商未能按时交货导致公司缺货,造成公司对客户违约,则由公司承担违约风险。故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 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根据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条款以及实际的交易过程,采购一般约定供货方完成货物交付,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销售一般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由此可见,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订单后交付商品前,承担了存货管理风险、价格波动风险、积压灭失风险、货物质量风险等相关的全部责任。故公司在交易中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 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公司以供应商指导价格为基础,参考市场价格、商品数量、产品品质、供求关系等条件下与客户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署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价格条款,如“供方应当按照双方书面约定的价格向客户提供产品,产品价格应当每季度进行审核,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产品价格不得上涨。”或“根据招标结果或双方议定结果确定采购价格,价格需要双方书面形式确定方可生效,并在订单中体现。”故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 承担资金风险
公司向客户交付商品后,客户可能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况,而公司仍然存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公司需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及销售回款风险。
(5) 提供配套仓储物流服务和技术服务
公司采购商品后,在销售时为客户提供仓储物流等服务,并按照仓储物流合同约定条款定期与仓储物流公司进行结算。公司配备有专业技术支持工程师(FAE)和产品经理(PM)团队,团队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能力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可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平台,配合客户的选型设计、应用解决方案以及技术问题定位、生产工艺优化。同时,公司负责协助原厂解决客户出现的品质问题。
综上,公司负有向客户交付商品的首要责任,同时承担了交易商品的存货风险,在开展业务时与客户签署合同时有自主定价权,相关商品销售前已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判断原则,公司收入应按照总额法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及具体依据,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业务
公司销售集成电路等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具体依据为客户签收单。
与同行业公司比较,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行业惯例一致,不存在明显差异,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
公司销售电子元器件等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具体依据为客户签收单。
与同行业公司比较,公司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行业惯例一致,不存在明显差异,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结合报告期产生营业收入的各类业务的持续时间、生产经营条件、未来业务开展计划等,逐项列示说明各类业务是否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以及你公司认定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1、结合报告期产生营业收入的各类业务的持续时间、生产经营条件、未来业务开展计划等,逐项列示说明各类业务是否存在偶发性、临时性、无商业实质等特征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 集成电路设计和销售业务
1) 持续时间
自2014年开始,公司一直从事SoC芯片的研发设计、销售。
2) 生产经营条件
(下转D47版)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