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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2-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7月15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晨电力”)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2021)京01破18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鉴于华晨电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终结华晨电力重整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晨电力重整情况概述

  2021年8月20日,华晨电力收到北京一中院(2021)京01破申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晨电力重整申请。

  2021年12月17日,华晨电力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2月24日投票截止,经管理人统计本次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2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1)京01破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华晨电力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晨电力重整程序。华晨电力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2年6月28日,华晨电力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申请终结破产重整程序的报告》。2022年7月5日,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关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的申请》,认为华晨电力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提请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华晨电力重整程序。

  2022年7月15日,华晨电力收到北京一中院(2021)京01破18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鉴于华晨电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终结华晨电力重整程序。至此,华晨电力重整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本案中,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称债务人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申请裁定终结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影响及相关说明

  1.本次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华晨电力重整程序,标志着华晨电力重整全部完成,步入稳定向好发展阶段。目前,公司及华晨电力生产经营持续向好,2022年上半年公司业绩大幅增长,持续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向全钒液流电池为主的储能行业转型正在有序推进,并将结合自身产业、管理优势,加快项目落地,实现公司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2.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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