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涉诉企业:原告1: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发公司”);原告2: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绥阳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阳公司”);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铝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控股子公司,其中:昊华能源和宁夏铝业分别持有红墩子煤业60%和40%股权。
● 涉案的内容: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产能置换转让价款尾款20,662.65万元,以及暂截至2022年5月30日的利息19,793,333.15元,后续利息按LPR利率计算至欠付款项全部付清为止。
● 涉案的金额:226,419,833.1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昊华能源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该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1:能发公司
原告2:绥阳公司
被告:红墩子煤业
第三人:宁夏铝业
2.诉讼相关背景
案号:(2022)黔01民初867号
案由:合同纠纷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22年8月26日09时00分
应到处所:新法院小法庭(十二)
3.原告《起诉状》中关于诉讼案件事由、理由及其请求
(1)原告陈述的事由及理由
2017年8月,宁夏铝业与系属于同一集团项下的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习水县长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贵州习水福平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平公司)、贵州黔西桂菁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菁公司)及原告2绥阳公司签订《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为宁夏红墩子矿区红一煤矿购买产能置换指标。《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约定:上述5家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将名下所管理的八个煤矿根据国家能源局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宁夏红墩子矿区红一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煤炭〔2016〕764号)所确定的产能置换指标219万吨/年转让至宁夏铝业,转让价格为111元/吨,总计24,309万元(含税)。付款方式为: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10%,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10%,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30%,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剩余50%。另外,各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8年8月20日,为具体办理红一煤矿的前期手续、工程建设及生产运营工作,宁夏铝业成立全资子公司红墩子煤业。
2018年11月,金能公司、原告1能发公司、桂菁公司、绥阳公司与第三人宁夏铝业及被告红墩子煤业签订《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红墩子煤业承继前述《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项下宁夏铝业的所有权利义务,并将发票开具方式由开具等额发票变更为红墩子煤业支付首期转让价款后开具全额发票,能发公司依约向红墩子煤业开具了全额发票。
宁夏铝业将从原告处(含金能公司、桂菁公司)购买的产能置换指标及其富余产能指标用于红二煤矿,并于2018年11月23日取得国家能源局作出的《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宁夏红墩子矿区红二煤矿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函煤炭〔2018〕476号)。
后经国家能源局审核红墩子煤业最终用于红一煤矿的产能置换指标为97.2万吨/年。2019年6月,金能公司、能发公司、桂菁公司、绥阳公司与红墩子煤业签订合同编号GDTNLMT-CNZH-(2019)的《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各方明确了用于红一煤矿的产能置换转让指标数量为97.2万吨/年。鉴于红二煤矿先行使用了从原告处(含金能公司、桂菁公司)购买的产能置换指标及其富余产能指标,因此双方对于合同总价款未做变更仍按《产能置换指标转让合同》执行。
2020年8月至12月,福平公司、长青公司、金能公司及桂菁公司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能发公司作为前述公司的股东,依法承继了前述公司的遗留债权。
现原告已经向红墩子煤业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红墩子煤业仅向原告支付了共计3,646.35万元转让价款,剩余20,662.6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予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产能置换转让价款尾款20,662.65万元,以及暂截至2022年5月30日的利息19,793,333.15元,后续利息按LPR利率计算至欠付款项全部付清为止。合计金额226,419,833.15元。
本案诉讼费、评估费(如有)等一切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鉴于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昊华能源责成红墩子煤业聘请专业律师,搜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工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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