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7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11名,陈明军先生、朱正洪先生、穆炯女士、曹政宜先生、李峰先生、陈斌雷先生、周玲女士、王伟先生、杨森先生、黄芳女士、黄彦郡先生共计7名非独立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广泰源”)因加强技术和拓展业务的需要,拟与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签署《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含专利申请权)》,大连理工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大连广泰源实施其拥有的四项国家发明专利及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申请,许可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专利权保护期届满为止,实施许可费用为合计1,000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的议案
大连广泰源因加强技术和拓展业务的需要,拟与大工能源环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工能源”)以及大连理工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大工能源及大连理工拟将五项共有专利转让给广泰源,转让费为140万元人民币。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2-040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签署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广泰源”)因加强技术和拓展业务的需要,拟与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签署《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含专利申请权)》,大连理工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大连广泰源实施其拥有的四项国家发明专利及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申请,许可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专利权保护期届满为止,实施许可费用为每个专利200万元人民币,总计1,000万元人民币。该合同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大连理工大学
2、法定代表人:郭东明
3、通信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凌工路2号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拟签署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含专利申请权)的主要内容
受许可方(甲方):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街道七顶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家军
许可方(乙方):大连理工大学
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园区凌工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东明
本合同乙方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甲方实施其所拥有的四项国家发明专利:“一种生活垃圾热风耦合生物干化的处理方法”、“一种有机物自供能干燥与热解、全组分资源化系统及工艺方法”、“一种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液低温结晶和干化净化装置与方法”、“一种新型固体颗粒热化学反应装置及方法”及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申请:“一种组合式高温陶瓷过滤装置及其使用方法”(以下简称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甲方受许可该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的实施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实施许可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许可实施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即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
1.1发明专利名称:一种生活垃圾热风耦合生物干化的处理方法;
专利号:ZL201610629633.8;
发明人/设计人:李爱民等;
专利所有权人为:大连理工大学;
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6040725B;
专利授权公告日:2018.08.21。
1.2发明专利名称:一种有机物自供能干燥与热解、全组分资源化系统及工艺方法;
专利号:ZL201610346244.4;
发明人/设计人:李爱民等;
专利所有权人为:大连理工大学;
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5841160B;
专利授权公告日:2017.12.19。
1.3发明专利名称:一种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液低温结晶和干化净化装置与方法;
专利号:ZL201710519572.4;
发明人/设计人:李爱民等;
专利所有权人为:大连理工大学;
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7176762B;
专利授权公告日:2020.06.12。
1.4发明专利名称:一种新型固体颗粒热化学反应装置及方法;
专利号:ZL201811135340.X;
发明人/设计人:李爱民等;
专利所有权人为:大连理工大学;
专利授权公告号:CN109331746B;
专利授权公告日:2021.11.19。
1.5发明专利申请名称:一种组合式高温陶瓷过滤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申请号:202210058402.1;
发明人/设计人:李爱民等;
专利所有权人为:大连理工大学;
第二条 乙方许可甲方以如下范围、方式和期限实施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
2.1实施方式: 采用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进行深化和完善、技术和工艺方案研编、数据和参数收集分析、工业化生产和工程化转化等。
2.2实施领域:生活垃圾处理及渗滤液处理领域 。
2.3实施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
2.4实施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专利权保护期届满为止。
2.5乙方承诺:为保证甲方使用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在生活垃圾处理和渗滤液处理领域,乙方将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一种生活垃圾热风耦合生物干化的处理方法”、“一种有机物自供能干燥与热解、全组分资源化系统及工艺方法” 、“一种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液低温结晶和干化净化装置与方法”、“一种新型固体颗粒热化学反应装置及方法”及“一种组合式高温陶瓷过滤装置及其使用方法”暂不授权许可给其他有意向个人或实体使用;需要特别说明情况:乙方于2020年签订的《油泥处理工业化试验台建设及工程化》项目合同中将标的专利技术授权给其他合作方使用,乙方保证在约定期限内(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不向该合同合作方提供生活垃圾自供能干燥与热解、全组分资源化领域的技术支持,但不保证该合同合作方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相关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资料:专利:《一种生活垃圾热风耦合生物干化的处理方法 》、《一种有机物自供能干燥与热解、全组分资源化系统及工艺方法》、《一种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液低温结晶和干化净化装置与方法》、《一种新型固体颗粒热化学反应装置及方法》及专利申请:《一种组合式高温陶瓷过滤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及实施技术秘密,乙方以甲方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陈腐垃圾或城镇生活垃圾及其渗滤液浓缩液为实施对象,并根据甲方提供必要的参数,向甲方许可与实施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有关的技术方案。上述五项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材料、专利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工艺流程图、物料平衡图、能量平衡图、主要工艺参数、核心装置结构示意图、主要设计参数及技术难点解决对策等。
第四条 乙方提交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下:
4.1 对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标的专利技术:
提交时间:收到甲方前二笔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用(四项标的专利技术累计金额贰佰万元,或对于单项专利实施许可而言,累计金额伍拾万元)后的15日内,若上述四项标的专利技术乙方收到甲方前二笔技术实施许可总费用低于贰佰万元(即加上第一条第(五)项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首笔费用陆拾万元,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前二笔总款项为壹佰肆拾万元、壹佰捌拾万元、贰佰贰拾万元中的一种),甲方可指定乙方提供收到金额所对应的标的专利技术数量及专利技术资料(前二笔总收到款项中,壹佰肆拾万元对应一项标的专利技术及专利技术资料,壹佰捌拾对应两项标的专利技术及专利技术资料,贰佰贰拾万元对应三项标的专利技术及专利技术资料,贰佰陆拾万元对应四项标的专利技术及专利技术资料);
4.2对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五)项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
提交时间:收到甲方第一笔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用陆拾万元后的15日内;
4.3提交地点:大连理工大学;
4.4提交方式:相关技术资料的全部纸质内容及电子版。
第五条 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的保密范围和期限:甲方对于乙方交于甲方的所有技术资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均负有保密责任,经乙方签字许可的资料除外。保密期限为长期。
第六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按照甲方的工程实际需求,乙方应提出适应的技术方案和工艺路径,以保证甲方能够实施乙方许可实施的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
从甲方实施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时起,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技术指导,直至制造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并解答甲方在实施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乙方在甲方实施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期间,应甲方要求,应派出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甲方应为乙方的技术指导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方面的配合,接受乙方指导的人员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乙方人员为甲方提供技术指导时,需到甲方所在地出差时,甲方为进行技术指导的乙方人员提供差旅费用和餐食;乙方技术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工程师及研究生,其余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七条 双方确定,乙方许可甲方实施本项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按以下标准和方式验收,且双方需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7.1实现一种生活垃圾热风耦合生物干化处理方法的专利转化;
7.2实现一种有机物自供能干燥与热解、全组分资源化系统及工艺方法 的专利转化;
7.3实现一种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液低温结晶和干化净化装置与方法的专利转化,即渗滤液浓缩液中可结晶盐类全部结晶(固体)析出;
7.4实现一种新型固体颗粒热化学反应装置及方法在垃圾渗滤液处理领域的专利转化;
7.5实现一种组合式高温陶瓷过滤装置及其使用方法的专利申请权转化;
7.6乙方针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与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直接相关的问题(比如余热回收问题等)有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实施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许可费及支付方式为:
8.1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为: 每项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授权许可实施许可费为贰佰万元人民币整,五项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授权许可实施许可费共计壹仟万元人民币整 。
8.2对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标的专利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由甲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8.2.1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每项标的专利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专利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首笔费用壹拾万元,四项标的专利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首笔费用共计肆拾万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原理性演示实验;
8.2.2原理性演示实验结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0日内,每项标的专利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专利技术第二笔许可实施许可费肆拾万元,四项标的专利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第二笔费用共计壹佰陆拾万元;在甲方支付完毕前述第二笔费用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标的专利技术及专利技术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及实施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合作进行标的专利技术的生产性试验,相关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也可根据自身需求先行实施其中一项或多项专利技术(即乙方收到甲方前二笔技术许可总费用壹佰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肆拾万元,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对应的标的专利技术数量及专利技术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及实施技术秘密,具体实施方式见第四条);
8.2.3甲方依托乙方技术签订第一个工程项目合同之日起10日内,或在甲方未签订工程项目的情况下,每项标的专利技术甲方完成试验并达到第七条的验收标准之日起10日内,甲方应将该项专利技术剩余标的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壹佰伍拾万元(四项标的专利技术共计陆佰万元)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既未签订工程项目,又未在合同签订日起的18个月内完成试验,甲方亦应于合同签订日起18个月内将每项标的专利技术的剩余标的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壹佰伍拾万元(四项标的专利技术共计陆佰万元)支付给乙方;在试验完成并达到第七条的验收标准后1个月内,标的专利技术中,甲方享有以每项专利壹仟万元的价格获得该项专利技术在生活垃圾处理和渗滤液处理领域的独家授权;已经支付的专利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计入独家授权费用,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8.3对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五)项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由甲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8.3.1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首笔费用陆拾万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及专利技术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及实施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开始合作进行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的生产性试验,相关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8.3.2甲方依托乙方技术签订第一个工程项目合同之日起10日内,或在甲方未签订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该项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试验完成并达到第七条的验收标准之日起10日内,甲方应将该项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剩余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壹佰肆拾万元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既未签订工程项目,又未在合同签订日起的18个月内完成试验,甲方亦应于合同签订日起18个月内将该项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的剩余实施许可费壹佰肆拾万元支付给乙方;
8.4甲方对乙方后续研发的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的升级专利技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优先享有授权或独家授权的权利,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8.5如果本合同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的生产性试验完成后,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的验收标准,则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本次标的专利(申请权)技术授权,甲方不予支付剩余的技术许可实施许可费,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专利技术许可费。
第九条 甲乙双方就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分配,达成如下一致约定:
9.1专利技术转化与实施后,乙方(联合甲方)就相关技术进行科技成果报奖和对外宣传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报奖和对外宣传。若甲方不协助乙方进行成果报奖申报和对外宣传,可视为违约,乙方有权收回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的授权许可。
9.2对外宣传以及联合报奖时,完成单位排序按照乙方为第 一 完成单位,甲方为第 二 完成单位排列,完成人第一名为李爱民教授。其他人员名单排序由 李爱民教授提议,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
9.3对于甲方以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相关技术申报的国际、国家、省、市及企业等各类课题,须经乙方同意,由甲乙双方联合申报。课题经费的分配按照各自所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分配。
9.4项目实施中,甲方、乙方对各自优化研发成果具有申报专利的权利,对方有使用权;共同优化研发的成果需由甲乙双方联合申报知识产权。
第十条 乙方应当保证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实施许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犯专利技术的,乙方应当与甲方一起进行抗诉答辩,如乙方存在故意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所有权、被授权许可权等,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乙方须及时缴纳专利年费以保证专利权的持续有效性,如果因乙方原因欠费导致专利权失效应返还甲方已付的许可实施费用,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一条第(五)项专利申请不在此约束范围内。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90日内开始实施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乙方认可。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3.1乙方拒不交付或逾期一个月未按合同规定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的相关技术资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后续费用,同时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返还已收的所有费用。
13.2甲方拒付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实施许可费,或逾期二个月未支付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实施许可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
13.3如甲方违反第五条保密义务,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标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技术,并赔偿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对公司的影响
大连广泰源为拓展生活垃圾处理业务,加强相关技术积累和储备,拟通过与大连理工大学专利授权的方式,积累生活垃圾全量资源化处理技术、提升高盐废水处理技术。本次交易按照分阶段实施的方式,通过对相关专利技术的原理性演示实验、生产性实验等方式加以检验,大连广泰源根据自身需求酌情实施其中一项或多项专利,并拥有获得相关专利技术在生活垃圾处理和渗滤液处理领域独家授权的权利。
本次交易涉及到的《一种生活垃圾热风耦合生物干化处理方法》和《一种有机物自供能干燥与热解、全组分资源化系统及工艺方法》和《实现一种组合式高温陶瓷过滤装置及其使用方法专利技术和装备》专利技术,有助于推动大连广泰源积累技术拓展生活垃圾治理市场业务;本次交易涉及到的《一种高盐、高浓度有机废液低温结晶和干化净化装置与方法》和《一种新型固体颗粒热化学反应装置及方法在垃圾渗滤液处理领域》专利技术,有助于大连广泰源高盐废水治理技术升级,提升其高盐废水治理领域竞争优势。
综上,本次交易涉的专利与公司做强环保产业战略发展方向一致,有利于推动大连广泰源技术升级和业务拓展,预计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含专利申请权)。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2-041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拟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因加强技术和拓展业务的需要,拟与大工能源环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工能源”)、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大工能源及大连理工拟将五项共有专利转让给广泰源,转让费为140万元人民币。该合同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大工能源环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刑恩希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1号科创大厦16层
4、成立日期:2019年12月9日
5、经营范围:能源与环境、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大连理工大学
1、法定代表人:郭东明
2、通信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凌工路2号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拟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1(转让方):大工能源环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1号科创大厦16层(1606室),其法定代表人为邢恩希。
甲方2(转让方):大连理工大学,住所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其法定代表人为郭东明。
乙方(受让方):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街道七顶山村,其法定代表人为杨家军。
甲方1、甲方2系本合同项下五项专利的共有人。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转让方”,并且转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均应被视为甲方1、甲方2的连带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乙方以下称“乙方”或“受让方”。
鉴于转让方拥有下述五项专利(以下简称“标的专利”,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3《转让专利证书明细》):
1.一种免造粒轻质物料气化燃烧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2020498986.0);
2.一种分段式热修复有机污染土壤的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2020499449.8);
3.一种高有机物浓度难处理废水能量自持强氧化装置专利(专利号ZL202020499754.7);
4.一种餐厨垃圾快速处理系统专利(专利号ZL202020504449.2);
5.一种渗滤液与干垃圾协同全量化处理工艺系统专利(专利号ZL202021273628.6).
甲方1及甲方2作为标的专利的共有专利权人,共同向乙方确认并承诺,上述标的专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权属瑕疵、权利负担、侵权风险等情形,该等标的专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仲裁,亦未被任何人提出无效宣告程序,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该等标的专利不存在任何在先许可的情形。
受让方对上述专利了解并希望获得该专利权,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标的专利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为保证受让方有效拥有标的专利,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1转让方就标的专利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等。
1.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标的专利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1.3转让方就标的专利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1.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标的专利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1.5除前述文件以外的其他与标的专利相关的纸质文件或证明文件原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付资料的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第一期转让费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方式交给受让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标的专利的转让登记
3.1本合同各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且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费后7日内,转让方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办理标的专利的转让过户及登记公告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受让方对此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资料。
3.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关于标的专利的转让未能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退还已收取的乙方支付的标的专利的转让费,乙方退还标的专利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停止实施标的专利。
第四条 标的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4.1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须停止实施该专利。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4.2各方确认知悉并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即有权立即实施标的专利。
第五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5.1本合同涉及的标的专利合计转让费为14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共分叁笔支付。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受让方将第一期转让费合计28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汇至转让方的账户,其中受让方向甲方1汇款22.4万元,受让方向甲方2汇款5.6万元。
5.2在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后_3日内,受让方即将第二期转让费合计56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汇至转让方的账户,其中受让方向甲方1汇款44.8万元,受让方向甲方2汇款11.2万元。
5.3在双方配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完成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过户及登记公告手续后3日内,受让方将剩余转让费合计56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万元整)汇至转让方的账户,其中受让方向甲方1汇款44.8万元,受让方向甲方2汇款11.2万元。
第六条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6.1在本合同成立后,标的专利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以及标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或部分被宣告无效时,转让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费。
6.2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撤销全部或部分标的专利,或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部或部分标的专利宣告无效或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并完成专利转让过户手续后,由受让方和转让方共同负责答辩或应诉,但应由转让方负责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
7.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之日止,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由转让方支付。
7.2本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7.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发票
8.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1及甲方2向乙方提供第四条转让费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的10日内,乙方向甲方1及甲方2账号汇入相应的转让费。
第九条 违约及索赔
9.1对转让方:
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登记事项变更),自逾期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之日起至实际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已支付的专利转让费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和支付相当于已支付转让费金额的违约金。
9.2对受让方:
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自逾期支付转让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转让费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的专利转让费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
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尽量按照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标的专利转让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标的专利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
五、对公司的影响
大连广泰源为探索拓展土壤修复、餐厨垃圾处理等业务,提升高盐废水处理技术水平,拟通过购买专利的方式,加强相关技术积累和储备。本次交易涉及的《一种分段式热修复有机污染土壤的装置》、《一种免造粒轻质物料气化燃烧装置》有助于大连广泰源探索土壤治理、垃圾焚烧等领域技术;本次交易涉及的《一种高有机物浓度难处理废水能量自持强氧化装置》、《一种渗滤液与干垃圾协同全量化处理工艺系统》、《一种餐厨垃圾快速处理系统》有助于大连广泰源高盐废水治理技术升级,并探索与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协同处理技术,拓展业务领域。
综上,本次交易涉的专利与公司做强环保产业战略发展方向一致,有利于推动大连广泰源技术升级和业务拓展,预计对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专利权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2-042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1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15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明军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095,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539%;其中中小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20,910,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22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57,185,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316%。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7,85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58%;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居建平 张红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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