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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2           证券简称:睿创微纳           公告编号:2022-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88,871,43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36个月。

  2、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5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0万股,并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45,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为393,431,4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为51,568,50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88,871,43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36个月, 股东数量为8名,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2.35%,将于2022年7月22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总股本由445,000,000股增加至446,023,750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股东李维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三)股东梁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00万股(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股东方新强、郑加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五)股东深圳合建新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中合全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机构/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机构/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构/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机构/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六)股东烟台深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机构/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机构/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机构/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机构/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构/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机构/单位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睿创微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88,871,43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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