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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开展 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差额补足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22-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接受差额补足方:电建租赁第3期绿色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本次差额补足金额:(1)专项计划总规模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公司须对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相关税金和费用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之和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2)于专项计划回售行权日前,如计划管理人从登记托管机构获取的已进行回售登记并确认完成回售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少于对应的回售登记期内申请回售并经确认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且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购买的,该等差额部分的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公司购买。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

  一、概述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计划的议案》,同意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230亿元人民币的额度范围之外,另行增加不超过160亿元人民币的额度,以分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意公司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400亿元人民币的增信额度范围之外,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拟增加的不超过160亿元人民币的总额度内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向管理人出具增信承诺函,并按照增信承诺函的约定,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具体增信内容以实际出具的增信承诺函为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处理具体相关发行事宜、增信事宜,授权期限自上述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董事长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决定,同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的专项计划提供增信,即同意公司为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相关税金和费用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之和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同意于专项计划回售行权日前,如计划管理人从登记托管机构获取的已进行回售登记并确认完成回售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少于对应的回售登记期内申请回售并经确认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且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购买的,该等差额部分的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公司购买。差额补足的具体内容以公司最终签署的交易文件为准。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电建租赁第3期绿色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2〕894号)之后,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31年5月26日(若当日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设固定期限,于专项计划终止日终止。实际发行总额为9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为8.46亿元人民币、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为0.54亿元人民币。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专项计划全称为“电建租赁第3期绿色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为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专项计划发行总规模为9亿元人民币,专项计划期限不超过12年,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环境确定,发行对象为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二百人,增信方式为公司向计划管理人出具《差额支付承诺函》并提供差额补足、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及次级分层及其他必要的增信措施。

  三、差额支付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电建租赁第3期绿色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碳中和)差额支付承诺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1)差额补足:(1)公司为专项计划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税金、费用以及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之和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2)于专项计划回售行权日前,如计划管理人从登记托管机构获取的已进行回售登记并确认完成回售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少于对应的回售登记期内申请回售并经确认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份额,且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购买的,该等差额部分的全部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由公司购买。

  2)差额补足承诺期间:该承诺函自公司签署且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生效,并于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清偿完毕后终止。

  四、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意见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及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董事长决定,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能够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作为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收益稳定、整体风险较低,公司实际承担差额补足的可能性较小;此外,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提供相关增信措施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专项计划提供差额补足。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301.06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4.09%;其中,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非关联第三方担保余额为4.46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36%;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决定。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69             证券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22-070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957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6月23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146,035,12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95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8,090,717.2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5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96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前述国税函〔2009〕47号文件的要求,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961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5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361999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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