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等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发行中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者在2022年8月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8月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相关要求在2022年7月25日(T-5日)中午12:00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方正承销保荐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fzfinancing.com/)。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一定市值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定价方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本次初步询价开始前,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发行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7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57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3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2022年7月19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网下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核查要求:参与本次发行人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2年7月25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方正承销保荐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网址:https://ipo.fzfinancing.com/)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查材料上传工作。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页面显示“维海德初步询价已启动(待开始)”后、初步询价当天(2022年7月26日,T-4日)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2年7月19日,T-9日)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方正承销保荐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2022年7月19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8、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9、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初步询价结束后,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0、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如发生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的情形,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11、市值要求:
(1)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2年7月22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6,000万元(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2)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市值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方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市值按其2022年7月2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8月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2、自主表达申购意愿: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3、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2年8月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14、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8月3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8月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5、中止发行情况: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如有),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16、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7、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2022年7月19日(T-9日)登载于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中披露了发行人2021年年报审计数据、2022年一季度审阅数据以及2022年1-6月业绩预计,对于发行人2021年经营情况及变动原因、2022年一季度审阅数据以及2022年1-6月业绩预计,作如下重要提示:
(1)发行人2021年经营情况及变动原因分析
2019-2021年,发行人的收入分别为28,487.46万元、67,011.41万元和60,022.54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096.35万元、16,832.49万元和14,970.82万元。收入和净利润整体业绩呈现大幅上升然后略有下降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受全球新冠疫情变化的影响,视频会议行业供需关系整体发生了变化。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35.23%,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现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新冠疫情严重,居家办公、远程教学、远程会议的需求增加,使得对公司摄像机的需求随之增加。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2020年下降10.43%,净利润下降11.06%,主要原因为2021年以来全球疫情缓解,2021年公司的业绩恢复平稳增长。
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45.15%,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71.39%,营业收入增长态势显著,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2022年一季度经审阅的财务数据情况、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及变动原因分析
发行人2022年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2,804.51万元,同比下降25.39%;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004.17万元,同比下降42.67%;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713.99万元,同比下降47.93%。
发行人预测2022年1-6月实现销售收入30,710.42万元,预期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预测2022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70.64万元,同比下降8.99%;预测2022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12.34万元,同比下降12.04%(上述预测系发行人管理层预计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发行人2022年一季度业绩同比有所下滑、2022年1-6月营业收入预计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较上年同期略有下滑,主要原因如下:
①公司产品的销售有一定的季节性,一般下半年的销售额会高于上半年,而每年第一季度在全年四个季度中的销售额中是最低的,但由于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引起的客户需求的延续,导致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销售额达到了历史最高值,因此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同比下降属于正常情况;但2022年1-3月业绩自公司成立以来仅次于2021年同期,相比2020年同期增长较快;
②由于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引起的客户需求的延续,导致公司2021年1-6月销售额的基数较高;而2022年疫情趋缓,公司产品的销售开始恢复季节性特征,即上半年的销售额低于下半年。两方面的因素使得2022年1-6月预计营业收入较2021年同期基本持平。
相比2020年1-6月营业收入20,334.27万元,公司2022年1-6月的预计营业收入为30,710.42万元,增幅为51.03%;相比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91.10万元,公司2022年1-6月的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870.64万元,增幅为33.60%。因此,如剔除疫情因素,公司2022年1-6月营业收入将呈现自然增长态势。
③2022年3月中下旬,深圳各地出现了疫情,受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等管控措施影响,公司生产与销售等各环节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进而使得公司2022年1-6月预计营业收入较2021年同期基本持平。
2020年新冠疫情的扩散,一方面在短期内大幅提升了远程场景相关产品的需求,亦在中长期视角下培育和强化了远程办公(提升效率)、远程教育/医疗(促进公平)等新的社会生活理念,并奠定了摄像机等产品长期向好发展的基石,远程场景下的工作、学习等生活方式已具有较好的人群基础和消费习惯基础。而一旦生活理念和生活习惯发生改变,将在中长期内保持一定的粘性和持续性。因此,发行人因疫情新增加的客户和场景应用,为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拓宽了渠道。
从中长期来看,发行人凭借在音视频通讯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通过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趋势,聚焦核心技术,将产品线进一步聚焦于商务视频会议、教育录播、政企业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网络直播、红外测温等多个视频应用领域,远程场景相关产品将保持规模持续增长的良性发展趋势,公司2022年5月已中标中国移动视频会议行业智能硬件生产及服务项目2022年第一批采购项目。在摄像机等物联网硬件行业规模扩大背景下,公司的营业规模、经营业绩具备向好发展的基础,疫情不会给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73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687号文同意注册。方正承销保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维海德”,股票代码为“301318”,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公开发行股数1,736.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941.20万股。
其中,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8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154.4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94.75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2年7月26日(T-4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报数量等信息。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7月25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和《注册制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5、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7月29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2年7月28日(T-2日)刊登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综合考虑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70万股。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7月29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8、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2年8月1日(T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2022年8月3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1、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且未被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1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市场沟通情况等,本次发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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