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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0版)

  Guangdong AVCiT Technology Holding Co., Ltd.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三路33号德汇望岗科技园B栋5楼)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与招股说明书中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叶伟飞、曾庆文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持股意向

  (1)本人看好魅视科技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

  (2)本人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减持发行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4、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魅视一期、魅视二期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关于持股意向

  (1)本企业看好魅视科技的业务发展,拟长期持有其股份。

  (2)本企业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在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扣留。

  4、若本企业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董事张成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江柯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扣留。

  5、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监事高智、陈龙光、梁展毅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因担任公司监事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留金额相等的部分。

  4、若本人未能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洲明时代、王志妮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享有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扣留。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视科技”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

  1、公司将采取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相关义务主体应依次按顺序实施,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实施。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为稳定之目的进行回购股份,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如单次回购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但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未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则回购金额以1,000万元计算;(3)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将督促现任非独立董事承诺就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事宜在相应的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将督促现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事宜在相应的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5、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公司将按以下程序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1、公司应在上市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后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是否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及具体的回购方案;

  2、董事会如决议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决议回购,需公告回购方案,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回购股份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关于回购股份的决议做出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履行与回购相关法定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股东大会已做出回购股份决议的,终止回购股份应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四、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未按其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公司有权将与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金额相等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本公司有权停止向其发放薪酬、津贴和奖金,直至其按规定实施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并实施完毕;

  (下转C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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