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为被告;
3、 涉案的金额:3,848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控股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拟对该案件进行上诉。在该案件尚未判决之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特设备”)于近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晶。
被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冯国新。(在原告与被告的诉讼过程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为本案第三人。)
(二)诉讼事由及诉讼请求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对顺特设备提起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二、判决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支付违约金13,166,160.48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负担154,069.23元,由被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0,132.77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10起,涉及总金额约为2,143.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4%。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顺特设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将依法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此,公司对该案件全额计提的预计负债共38,480,400元暂不作冲回处理。在该案件上诉尚未判决之前,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仍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顺特设备拥有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不会对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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