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或“被告”)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及相关材料,卷号(2021)京0105民初9580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卷号:(2021)京0105民初95806号
原告:董瑞(简称 “原告”)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21年7月8日,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金志昌盛”)、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股东(合称为“提议股东”)自行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然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召开通知、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延期召开的通知均未依法履行公告手续。
根据《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原告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未依法以公告形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会议通知,其召集程序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能有效保护公众股东利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应当予以撤销。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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