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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ST华资         公告编号:2022-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7月20日,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号)、《关于对张文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1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号)

  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11月17日,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资实业”)发布公告,称收到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草原糖业”)、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世通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康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若股份转让成功,华资实业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你公司。

  2021年11月18日,华资实业股份转让前的控股股东草原糖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直至2021年12月16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相关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你公司在成为华资实业控股股东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及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你公司应当提升合规意识,保证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张文国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12号)

  张文国:

  经查,2021年11月17日,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资实业”)发布公告,称收到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草原糖业”)、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盛泰”)、世通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康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若股份转让成功,华资实业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海南盛泰,你将成为华资实业实际控制人。

  2021年11月18日,华资实业股份转让前的控股股东草原糖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海南盛泰未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直至2021年12月16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相关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你在成为华资实业实际控制人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及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请你于2022年7月25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9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盛泰、实际控制人张文国先生高度重视《决定书》,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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