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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普蕊斯的对比情况
根据普蕊斯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普蕊斯是一家专注于提供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的SMO企业,收入全部来自于SMO服务,其SMO服务与发行人的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SMO服务)业务单元类似。普蕊斯2019年度至2021年度各业务类型收入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数据来源:普蕊斯招股说明书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普蕊斯SMO服务增长率分别为57.40%、10.46%和50.01%,公司与普蕊斯SMO服务类似的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增长波动趋势一致。
公司层面,发行人主营业务与泰格医药、博济医药更为可比;发行人的SMO业务单元与普蕊斯相对可比。
业务增长方面,公司报告期内个业务增长趋势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但由于不同公司业务体量、境外内业务布局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增长率存在一定差异。
(4)发行人与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对比
1)营业收入及增长情况
发行人及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水平及增长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2,545.08万元、48,444.97万元和60,842.58万元,低于行业龙头泰格医药同期营业收入,但明显高于博济医药和普蕊斯同期营业收入。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绝对值分别为博济医药同期营业收入的1.90倍、1.86倍和1.88倍;分别是普蕊斯同期营业收入的1.40倍、1.44倍和1.21倍。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30.34%、13.87%、25.59%,2019年度至2021年度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9.59%,保持高速增长态势。
2019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0.34%,高于泰格医药的21.85%,略高于博济医药的30.24%,低于普蕊斯的57.41%。
2020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3.87%,与泰格医药的13.88%持平,高于普蕊斯的10.46%,略低于博济医药的16.25%。
2021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5.59%,低于泰格医药的63.32%,低于普蕊斯的50.01%,高于博济医药的24.47%。
报告期内,除行业龙头泰格医药外,公司营业收入绝对金额明显高于其他两家可比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在可比公司中处于优势地位。
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源于泰格医药境外开展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试验项目导致的营业收入整体增幅为63.23%及2021年度普蕊斯所提供SMO服务较2020年度快速增长导致的营业收入增幅为50.01%。公司SMO业务2021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为38.34%,与普蕊斯增长趋势一致。
2)净利润及增长情况
发行人及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同期净利润水平及增长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净利润分别为8,632.76万元、8,529.24万元和10,035.47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低于行业龙头泰格医药净利润,但明显高于博济医药和普蕊斯同期净利润。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净利润绝对值分别为博济医药同期净利润的7.00倍、3.43倍和2.31倍;分别是普蕊斯同期净利润的1.65倍、2.42倍和1.74倍。报告期内,除行业龙头泰格医药外,公司净利润绝对金额明显高于其他两家可比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净利润的同比增幅分别为64.46%、-1.20%和 17.66%,整体保持增长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净利润平均增长趋势无重大差异。考虑到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绝对金额与可比公司差异较大,各期净利润增长率相比意义较低,此处不再对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进行比较。
3)归母净利润及增长情况
发行人和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同期归母净利润水平及增长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263.34万元、8,383.79万元和9,923.70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归母净利润低于行业龙头泰格医药归母净利润,但明显高于博济医药和普蕊斯同期归母净利润。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归母净利润绝对值分别为博济医药同期归母净利润的12.53倍、4.93倍和2.55倍;分别是普蕊斯同期归母净利润的1.58倍、2.37倍和1.72倍。报告期内,除行业龙头泰格医药外,公司归母净利润绝对金额明显高于其他两家可比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归母净利润的同比增幅分别为70.91%、1.46%和18.37%,整体保持增长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归母净利润平均增长趋势无重大差异。考虑到报告期内发行人归母净利润绝对金额与可比公司之间差异较大,各期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相比意义较低,此处不再对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进行比较。
4)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及增长情况
发行人和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同期扣非后归母净利润水平及增长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7,909.89万元、7,330.66万元和9,441.72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低于行业龙头泰格医药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但明显高于博济医药和普蕊斯同期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绝对值分别为博济医药同期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43.35倍、7.44倍和3.74倍;分别是普蕊斯同期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1.60倍、2.24倍和1.64倍。报告期内,除行业龙头泰格医药外,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绝对金额明显高于其他两家可比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行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的同比增幅分别为71.64%、-7.32%和28.80%,整体保持增长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长趋势无重大差异。考虑到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非后归母净利润绝对金额与可比公司之间差异较大,各期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相比意义较低,此处不再对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幅度进行比较。
(5)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类似业务毛利率对比
1)与泰格医药的对比情况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泰格医药分业务板块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将发行人的业务分类按照泰格医药的同比口径进行合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临床试验技术服务包括发行人的临床试验运营服务、生物样本检测服务以及临床试验咨询服务;临床试验相关服务及实验室服务包括发行人的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服务以及临床药理学服务。
2019年度,公司与泰格医药临床试验技术服务相对应的业务的毛利率为43.65%,与泰格医药同期相应服务毛利率43.80%较为接近;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与泰格医药临床试验技术服务相对应的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37.59%和36.69%,低于泰格医药同期相应服务毛利率50.13%和44.77%。
2019年度,公司与泰格医药临床试验相关服务及实验室服务相对应的业务的毛利率为43.10%,低于泰格医药同期相应业务毛利率48.65%;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与泰格医药临床试验相关服务及实验室服务相对应的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42.70%和41.06%,较泰格医药同期相应业务毛利率44.59%和41.48%略低。临床试验相关服务及实验室服务的囊括的业务类型较为丰富,不同业务类型的毛利率差异较大,由于泰格医药未披露其临床试验相关服务及实验室服务的具体业务占比,因此无法准确分析差异原因。
2)与博济医药的对比情况
博济医药的临床研究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类似。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博济医药临床研究服务和其他咨询服务分版块及综合毛利率情况及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可比公司财务数据来自其定期报告。
2019年度,博济医药的临床研究服务和其他咨询服务的综合毛利率为42.34%,与发行人同期相应毛利率43.50%差异较小。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的临床研究服务和其他咨询服务相对应业务的综合毛利率为39.25%、38.32%,2020年度及2021年度,博济医药的临床研究服务和其他咨询服务相对应业务的综合毛利率为39.40%和39.12%,差异较小。
3)与普蕊斯的对比情况
普蕊斯收入全部来自于SMO服务。2019年度普蕊斯的综合毛利率水平与发行人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SMO服务)毛利率水平相当。2020年度和2021年度由于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的完工SMO项目收入占比较低,导致当期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毛利率下降,与普蕊斯的综合毛利率水平产生差异,但仍处于合理区间。
注:可比公司财务数据来自其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所从事临床CRO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除普蕊斯所从事单一SMO业务相对临床CRO整体业务版块技术附加值相对较低,毛利率相对较低外,与泰格医药、博济医药等不存在重大差异。
(6)发行人与可比公司营运能力比较情况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
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同期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对比如下:
注1:可比公司财务数据来自其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泰格医药2019年度上述指标计算未考虑合同资产的影响。根据其定期报告,2019年末泰格医药合同资产余额为8,345.73万元,系其子公司Frontage Holdings Corporation和DreamCIS Inc.形成。若将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合并考虑,泰格医药2019年度应收账款周转率为2.89,占收入之比为41.31%。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表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较强。
与泰格医药相比,公司的业务规模较小,且发行人制定的信用期为0-90天,泰格医药为60-90天,发行人信用政策更为谨慎。与博济医药相比,博济医药主营业务除临床研究服务外,还有技术成果转化、临床前自主研发等服务,整体收入规模小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差异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博济医药。与普蕊斯相比,公司业务类型多样化,各类业务多种结算方式同时存在,且公司较为注重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应收账款的回款较为及时,使得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普蕊斯。
2)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情况
行业内可比上市公司同期存货周转率指标对比如下:
注:可比公司财务数据来自其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主要为劳务成本(2021年末劳务成本披露为“合同履约成本”),公司劳务成本占各期存货余额之比分别为97.87%、98.05%和99.61%。公司存货中的劳务成本主要包括:①临床试验咨询、BA、CP等服务项目完成并通过客户最终验收前累计归集的项目成本;②CO服务项目尚未取得首家临床试验机构伦理批件前累计归集的项目成本。
泰格医药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相关成本于资产负债表日全部结转营业成本,其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各期末存货余额较小,存货周转率相比公司较高。
博济医药存货主要为在研项目(2020年末在研项目披露为“合同履约成本”)、技术成果,账面价值合计占其存货账面价值的比重在99%以上,其中在研项目为博济医药开展临床研究服务、临床前研究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所形成,为上述业务按照项目进度(工作量进度)确认当期收入后项目已发生但尚未结转至成本的支出;技术成果为公司开展技术成果转化服务所形成,为博济医药购入的新药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博济医药存货核算内容中技术成果为其技术成果转化业务特有的存货,其他业务存货主要由于采用工作量进度确认收入,已发生成本未完全结转,因此博济医药的存货周转率低于公司与泰格医药。
综上,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收入确认方法、业务模式不同导致的劳务成本核算存在差异导致。
(7)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期间费用比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占期间费用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可比公司财务数据来自其定期报告。
报告期各期,公司期间费用以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为主,销售费用占比较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泰格医药、博济医药和普蕊斯的整体结构相似,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订单的获取主要为招投标及与长期合作客户的持续合作,注重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拓展和维护客户,销售人员比例较低,而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和差旅费,因此销售费用占比较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费用结构相一致。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体现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
公司研发费用主要是员工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研发人员人数及薪酬水平如下:
注:1、可比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 2、普蕊斯无专职研发人员,而是由部分业务人员同时承担了研发项目的开发职责,上表普蕊斯研发人员数量以各期末业务人员数量列示。
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小于泰格医药,主要原因系公司的业务规模小于泰格医药。公司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2.13%、11.43%和11.46%,2019年末至2021年末泰格医药研发人员占比分别为9.44%、10.81%和9.93%,公司研发人员占比高于泰格医药。
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低于泰格医药,主要原因系公司的业务规模小于泰格医药;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研发人员数量高于博济医药,主要原因系公司重视研发投入。2019年度至2021年度,普蕊斯无专职研发人员,而是由部分业务人员同时承担了研发项目的开发职责,故上表列示的普蕊斯研发人员数量不具有可比性。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体现了公司对研发创新能力的重视和投入力度。
(8)发行人服务的市场地位、技术水平与特点
发行人设立于2008年,借助创始人此前的学术背景、医疗行业经验和资历开始服务于医药研发行业,自设立以来专注于提供临床CRO服务。发行人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如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核心人员情况”部分所述,绝大多数具有医学相关学术背景以及医药研发行业任职经验,如曾经任职于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财富》世界500强中制药公司的研发部门等,在行业中具备良好的声誉和权威地位。
发行人的大客户资源一方面来源于公司的主动拓展。发行人的商务发展部主要负责大客户资源的获取和维护。商务发展部通过开发潜在大客户并与其建立沟通渠道,与大客户接洽以获取项目基本信息、了解客户服务需求,必要时联合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各部门共同制定初步方案,以综合满足大客户需求,从而获取订单。另一方面,发行人依靠长期积累的项目经验和行业口碑的积累建立的品牌形象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吸引大客户主动联系发行人开展合作。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业务部门通过提供令客户满意的专业服务,与客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通过定期拜访大客户的管理层、跟进客户投诉和客户满意度等方式维系客户关系,发行人的商务发展部也会就项目运营情况定期与客户沟通以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
诺思格是中国本土领先的临床CRO公司之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诺思格拥有员工1,800余人,其中临床试验运营服务团队310余人,临床试验现场管理团队850余人,人员规模在本土临床CRO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诺思格科学战略委员会由各个领域的国内外行业知名专家组成,为客户制定临床产品全周期研发策略、规划注册路径、进行临床试验的顶层设计,帮助客户缩短研发周期、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研发费用。该科研团队的技术实力在行业内处于相对领先地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诺思格已为国内外约750家客户提供了专业服务,累积了超过3,300个各类项目经验,所提供的临床CRO服务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能够为客户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量、高效率临床研究服务,并成为多家制药企业的长期或者战略服务供应商;公司建立了可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与多家临床试验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广泛的、优质的临床试验资源。
诺思格依据适用于全球及中国的相关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法规及规范,建立了一整套严谨高效的项目管理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形成了独特的品牌竞争优势。发行人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00221Q20388R0M号),即通过了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该质量认证覆盖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医药临床研究运营服务、医药临床研究咨询服务、医药临床研究数据管理与统计服务、医药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
诺思格在抗肿瘤、心血管、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领域的CRO服务技术上积累了一定的优势。公司还通过与申办方合作,参与了多项重大科技项目,提升了在临床试验服务领域的技术水平。公司参与的重大科技项目主要有:
(9)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前景广阔,经营业绩的增长空间大
1)我国CRO市场增长迅速,发展空间巨大
随着中国及全球研发投入的不断增长、药物研发利好政策的不断出台及研发外包渗透率的逐步增加,我国CRO行业快速发展。根据Frost & Sullivan分析,2014年我国CRO市场规模仅18亿美元,到2018年我国CRO市场已达4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7.95%,其中临床研究阶段CRO市场约为32亿美元,2014年至2018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0.60%。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CRO行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Frost & Sullivan预测,未来五年,中国CRO市场还将维持年均29.44%的复合增长率,至2023年,我国CRO市场规模将达到172亿美元,其中临床研究阶段CRO市场规模将达到133亿美元。
2)公司具有全产业链全方位的服务能力、科学高效的交付能力及完善的管理体系
发行人是一家拥有完整临床试验产业链的CRO公司,能够提供全方位的临床阶段药物研发服务。公司拥有强大的专家团队,各项业务均由国内外知名的专家领衔。通过整合国内外专家资源,公司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CRO服务。公司建立了专业高效的执行团队,通过完整的管理体系、高效的运营系统、成熟严谨的SOP体系以及配套的激励机制,保持了高效、优质的项目交付能力和交付质量。凭借领先的技术水平和多年的经验积淀,公司同各治疗领域的研究者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并积累了众多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优质客户资源,为公司业绩的持续增长奠定了基础。
3)公司的核心优势持续推动收入规模快速增长
公司专注于临床CRO领域,经过十多年发展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业务板块覆盖临床试验各个阶段,并逐步形成了严格高效的SOP体系,服务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备较强的竞争力。此外,公司重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拥有一批经验丰富、具备国际视野和高效执行力的临床运营团队,能够满足国内外客户对高质量临床试验外包服务的需求。稳定、优质的客户群体是公司业务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凭借丰富的药物临床研发和注册经验、完整的临床CRO产业链和全方位的临床试验外包服务能力,公司与众多国内外大型制药企业、自主新药研发企业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行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此外,公司已与790余家医疗机构开展过合作,在全国主要城市均拥有机构或常驻人员,服务网络可覆盖全国,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报告期内,公司依靠其技术、经验、人才、客户、市场等方面优势,借助医药研发产业及CRO行业的快速发展,实现业务规模和收入的持续增长。
(10)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
1)强大的专家团队
诺思格是一家拥有完整临床试验产业链的CRO公司,能够提供全方位的临床药物研发服务,各项业务均由国内外知名的专家领衔。
诺思格专家团队包括曾经任职于美国FDA药审中心等机构或《财富》世界500强中制药公司的资深行业专家,拥有丰富的临床研发和临床审评经验,曾参与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临床试验相关的监管要求和行业标准有深刻的理解。生物制药研发过程是根据每个项目的药物概况、受试者和临床试验中心选择及地理位置而高度定制,通过国内外专家资源的整合,发行人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CRO方案设计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药物研发中产品线布局和区域布局的战略咨询服务,协助客户确定中国或全球的临床研发顶层设计与注册路径;设计临床试验方案,提供临床试验统计学研究方法;通过与临床前实验数据衔接,为产品提供覆盖临床研究阶段全周期的临床药理学支持;对申办方临床试验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的分析提供指导和支持;指导临床试验数据分析,撰写临床试验报告;对药物临床开发过程中的分子检测及检测方法学开发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支持及执行中美临床试验申报等。
通过科学、专业的方案设计和项目执行能力,发行人能够协助申办方缩短研发周期、降低研发投入,并有效提高申办方的研发成功率。对于通过发行人提供临床试验运营服务且申办方已经申报NDA的药品和器械品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获得注册或批准的成功率为100%。
2)国际化的管理团队
诺思格管理团队由具有大型跨国公司的任职经历的管理人员,以及医药研发行业的专家组成,在医疗领域具有平均超过15年的研究和管理经验。在公司的战略制定中,能够以前瞻性的国际视野为指导,兼顾中国本土医药研发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管理团队对医药行业整体发展趋势有着敏锐的判断力,能够及时调整业务及战略方向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实现了公司报告期内的快速扩张,也为诺思格未来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管理团队注重诺思格的企业文化建设,以为客户服务为宗旨,并不断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了公司自上而下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3)专业的执行团队
临床CRO行业是人才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对员工学历及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诺思格主要执行团队人员包括曾任职于跨国或国内大型药企的专业人员,以及毕业于医药专业院校的优秀人才。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的75%以上。发行人的执行团队在医疗领域具有专业的研究和管理经验,拥有丰富的上下游对接的资源和经验,可以与国际和国内的客户配合顺利开展项目,提高客户满意度。
此外,通过发行人多年来建立的完整的管理体系、高效的运营系统、成熟的SOP体系,以及配套的激励机制,执行团队保持着高效优质的项目执行能力和交付能力,能够确保复杂的顶层设计和注册路径能够有效地达到预期,满足申办方在药品研发中的需求,并协助申办方有效控制和降低成本。
4)全链条全领域的服务能力
诺思格主营业务涵盖临床试验的各个阶段,包括临床试验运营服务、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生物样本检测服务、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服务、临床试验咨询服务、临床药理学服务等,能够提供临床CRO全流程服务。诺思格提供临床试验服务覆盖肿瘤、心血管、内分泌、呼吸、精神、神经、消化、免疫、血液、泌尿等多个治疗领域。发行人提供的CRO服务中最主要的业务是CO服务。CO服务是涵盖临床试验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各阶段的综合服务,具体是指临床试验全流程中凡是委托合同约定的任务中包含以CO服务为主导的业务,发行人也会根据申办方的需求单独提供临床试验中的部分环节服务或某些专项服务,如SMO服务、BA服务、DM/ST服务、临床试验咨询服务、CP服务等。凭借全链条全领域的CRO服务能力,发行人可以在临床研究项目中承担大部分主要工作,发行人提供的临床试验运营服务在临床研究项目中负责协调各方,是临床试验运营的主要执行方,统筹整个项目的进展,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一站式临床CRO服务。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贯穿于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全过程,为发行人全链条的服务能力提供科学的保障。发行人以科学的临床试验的顶层设计能力,为临床试验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引领与指导,促使临床试验运营项目开展的更加高效;发行人的执行团队按照符合行业规范的SOP体系负责方案的实施,提高执行的规范性;通过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关键决策点的科学指导推动临床试验高速开展,提高项目执行效率。
5)丰富的临床试验机构和客户资源
诺思格已与全国790多家医疗机构、各治疗领域的研究者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能够快速、高效地根据申办方的需求,协助申办方选择或调整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并协助申办方推进其产品的临床试验。发行人合作的临床试验医疗机构,主要包括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国内知名医疗机构。同时,为便于与各地的医疗机构保持联络和推进临床试验的开展,诺思格已在十余个城市拥有机构和人员,公司的服务网络已覆盖全国。
诺思格已为国内外约750个客户、3,300余个临床试验项目提供符合国内外标准的临床试验外包服务,在国内外市场建立了良好口碑,众多优质的医药企业客户,与诺思格保持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与此同时,优秀的品牌效应也在不断协助发行人引入新的客户,拓展市场。
6)完善的管理体系
临床试验是一个复杂且耗时的过程。诺思格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十余年丰富的项目实践,建立了成熟严谨的SOP体系,涵盖临床试验设计及项目规划、执行中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到补救措施等临床试验的各方面,以规范项目运作,实现高质量的过程控制,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快速反应并解决问题,确保服务按照GCP等法规的要求执行并成功交付。在临床试验运营项目中,发行人的执行团队通过严格执行发行人的SOP,能够有效地减少操作上的偏差,提高项目开展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以确保项目的高效及高质量执行。
诺思格根据自身发展历程和经验,建立了完善的运营体系和管理制度,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各个部门分工管理,相互配合及支持;同时,各业务部门内部建立部门资源协调委员会及项目审核和反馈机制,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快速反应及应对,最大程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了诺思格的执行能力。
诺思格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建立了完整、高效的培训系统,保证了项目执行的质量和速度,同时为未来扩张提供了充足的人才储备。
7)优秀的资源配置能力
由于针对药品研发的要求和监管日益严格,药品研发难度加大、周期变长,越来越多的制药企业开始将药品研发过程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CRO公司完成。CRO公司凭借其成本、效率等多方面优势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医药研发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发行人作为本土CRO企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临床研究策略和临床试验运营等方面具备专业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人才储备,形成了优秀的内外部资源配置能力,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组织起具有高度专业化和丰富经验的团队,有效地为制药企业控制研发管理成本、缩短研发周期并降低研发风险。
综上,发行人考虑了行业地位、商业模式、在手订单等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情况及相关财务数据,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水平进行分析,主要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在参考了行业市盈率水平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后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1,5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000.00万股。
(三)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网上发行价格为78.88元/股。
(四)募集资金:
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18,320.0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560.18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08,759.82万元。超出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发行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
(五)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六)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三、网上发行
(一)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T日)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申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8.88元/股。网上申购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申购简称和代码
申购简称为“诺思格”;申购代码为“301333”。
(四)网上投资者申购资格
2022年7月22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且在2022年7月2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申购前确认是否具备创业板新股申购条件。
(五)网上发行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为1,500.00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22年7月22日(T日)9:15-11:30,13:00-15:00)将1,500.00万股“诺思格”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六)申购规则
1、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15,000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7月20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7月22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7月22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7月26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网上申购上限15,000股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首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4、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2、计算市值和可申购额度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7月20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7月22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2)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八)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无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购配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500股。
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九)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2年7月22日(T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2年7月25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应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7月25日(T+1日)刊登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2年7月25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7月26日(T+2日)刊登的《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网上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十)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2年7月26日(T+2日)公告的《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2年7月26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一)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情形
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7月28日(T+4日)公告《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披露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十二)中止发行
1、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3)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4)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首发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网上投资者中签股份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中止发行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2、中止发行的措施
2022年7月27日(T+3日)16:00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统计网上认购结果,确定是否中止发行。如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尽快公告中止发行安排。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股份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中止发行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协调相关各方尽快安排已经缴纳投资者的退款事宜。
(十三)余股包销
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2年7月28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与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四、发行费用
本次网上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华通大厦B座北塔11层
电话:010-88019152
传真:010-88019978
联系人:李树奇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562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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