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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2-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了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赣05破申10号、(2022)赣05破申10号之一],新余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一、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概述

  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新余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22)赣05破申10号之二],其主要内容为公司债权人申报相关事项,具体内容为:

  “2022年7月15日,广东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提出预重整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赣05破申10号决定书,决定自2022年7月19日起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同时,指定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9月7日前向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4层;联系人:梁助理,15180359561;叶助理,18617388957;邮政编码:51810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广东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登记视为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预重整期间,债权经临时管理人债权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可作为重整期间无异议债权。

  预重整期间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基本一致的,或有关出资人、债权人权益在预重整方案基础上更加优化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出资人、债权人有不利影响的,或者与出资人、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出资人、债权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征求意见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征求意见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出资人、债权人决策的,相关出资人、债权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比例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四)预表决中的分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或者债务人、债权人通过恶意收购、分拆债权等方式促成预表决达到通过标准;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表决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下,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仅召集权利义务因重整计划草案变更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或出资人,预表决、书面意见中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或出资人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临时管理人发来的《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请公司债权人按照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及时申报债权。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新余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22)赣05破申10号之二];

  2、《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

  附件: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尊敬的债权人:

  2022年7月19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根据广东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受理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预重整一案【案号:(2022)赣05破申10号】,并指定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奇信股份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负责预重整工作。

  临时管理人将在奇信股份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申报和初步审查工作。为保证奇信股份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作如下指引:

  一、申报时间: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7日前。

  债权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申报的主体

  对奇信股份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三、申报方式

  考虑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常态化需求,为降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及人力成本,临时管理人建议和鼓励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申报债权,尽量避免现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申报材料电子版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电子版和原件有差异的以原件为准。管理人也将优先处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和邮寄方式申报的债权。申报方式具体如下:

  1、邮寄申报:在申报期内,债权人可以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以及包含有全套申报资料电子扫描件的光盘一张(或U盘一枚)邮寄至如下地址:

  收件单位: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收件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4层

  收件单位联系人:梁助理,联系电话:15180359561

  叶助理,联系电话:18617388957

  临时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2、电子邮件申报:债权人在申报期内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报。

  电子邮箱名称:奇信股份临时管理人

  电子邮箱地址: qxgflsglr@163.com

  债权申报邮件名称编写方式:奇信股份预重整债权申报-【债权人名称】-【首次申报/补充申报资料】-【债权笔数】

  3、现场申报: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7日(2021年7月25日前不接待现场申报),尚未完成申报的债权人除可以继续通过邮寄及电子邮件方式申报外,还可提前与如下人员预约申报时间后携带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到申报地点现场申报: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4层

  联系人:

  1、梁助理,联系电话:15180359561(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2、叶助理,联系电话:18617388957(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本指引载明的现场申报工作时间及电话咨询工作时间均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注:选择现场申报的,请自行查询并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防疫相关要求。不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将无法进入现场申报办公场所。现深圳市办公场所不定期变更防疫要求,部分重点地区来访人员可能无法进入办公场所或须持有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才能进入办公场所。建议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申报债权)

  四、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应提供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书

  1、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列明债权人本次债权申报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申报材料名称、份数、页数等,请债权人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所列的顺序整理和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具体格式参见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2、债权申报登记表原件(见附件2)。

  3、债权申报书原件(见附件3)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填写注意事项:申报债权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及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登记表及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4、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 自然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由本人签名并捺手印);

  (2)非本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5,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由代理人签名并捺手印),并提供依法经公证或有权机构见证的确系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 法人或其他组织: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非法定代表人申报应携带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5,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由代理人签名并捺手印,以及加盖企业公章)。

  3、如债权人为外国企业,债权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有权代表债权人参加破产预重整程序的证明,应经债权人的设立登记地国或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设立登记地国或第三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预重整程序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

  如债权人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债权人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破产预重整程序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如外文与中文存在差异的,以中文翻译文件为准。

  (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为确保破产预重整工作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确切的联系方式(见附件6)。

  (四)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如各类借、贷合同,购、销合同,承、分包合同)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结算书、票据、划账单、汇款单、订单、送货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原始合同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的生效证明文书,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债权自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奇信股份预重整之日起暂停计息。申报人应提供债权计算说明(见附件7),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8、确认债权申报无误的承诺书(见附件8)。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款所列材料均应为单面打印(或复印),将其按出现的先后顺序根据附件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的格式进行编排(证据材料按形成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并编制页码。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债权人对奇信股份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2、上文所列资料如注明为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未注明为原件的只能提供复印件,所有资料均为一式三份(含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并分别归集成册。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通过现场方式申报债权的,应携带所有复印材料的原件,供核对后返还;采取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本文未注明为原件的材料,均仅能寄送复印件(不得附原件),如擅自寄送证据原件,造成原件丢失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债权的,原件核对工作视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如因债权人在申报时提交的资料不全,临时管理人当场或事后通知债权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债权人应在接到临时管理人通知后七日内补充提交;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此期限内提供的,应与临时管理人协商延长补交期限,否则因债权人提交证据不充分导致债权未被确认的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请各债权人于2022年9月7日前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说明债权金额(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9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若对债权申报相关事宜有不明之处,可于工作时间通过如下方式联系临时管理人代表咨询:

  联系人1:梁助理

  联系电话:15180359561(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联系人2:叶助理

  联系电话:18617388957(该号码仅接受电话联系,不收发短信)

  六、其他事项

  (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奇信股份进行预重整,是否裁定受理奇信股份重整将由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依法审查决定。如后续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奇信股份重整,为便于预重整工作与后续重整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减少重复申报债权的流程,各债权人在奇信股份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可视为在后续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的前一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奇信股份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奇信股份预重整期间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视本案实际情况另行决定和通知。

  (二)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确定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同时确定一个手机号码作为与管理人日常联络号码(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信息的手机号码与日常联络的手机号码可以相同),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及时行使自身权利;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清偿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临时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六)债权人应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接收通知及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债务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文件无法送达。

  (七)本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八)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附件: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债权申报登记表

  3、债权申报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7、债权计算说明

  8、债权人承诺书

  江西奇信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本表共     页申报人提交材料      份

  申报人(代理人)签章:

  申报材料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

  接收人签字:

  附件2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

  债权申报登记表

  编号:

  

  注:1.本表格可以采用电脑打印或黑色笔填写,不得涂改;2.编号由临时管理人填写;3.债权申报人已全面知晓本次债权申报的有关要求并保证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申报人承担。

  申报人(代理人)签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

  债权申报书

  申报人:

  申报事项:

  申报债权本金         元,申报利息         元,其他费用       元,合计         元。

  申报债权的性质:(税收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详见生效判决书(无生效判决的,请简要陈述)。

  利息计算过程(可另附利息计算表):

  申报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先生(女士)在本公司任         职务,系本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受托人: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地址:

  电子邮件:

  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就债权表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代为确认债权,变更或放弃委托人申报的债权;

  4.代为签署、递交、接受和传递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件;

  5.办理受领分配款的有关手续;

  6.其他等相关事宜。

  代理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江西奇信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终结之日止。

  法定代表人/个人债权人签名:

  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

  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

  

  附件7

  债权计算说明

  

  申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债权人承诺书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本单位/本人承诺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材料,无论盖章、签名与否,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

  特此承诺。

  债权人(机构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2-096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2年7月16日,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公司债权人广东康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诺建工”或“申请人”)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余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上述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新余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赣05破申10号、(2022)赣05破申10号之一],新余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新余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新余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果新余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新余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改善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裁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收到新余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赣05破申10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7月15日,康诺建工向新余中院申请对公司破产重整,并同时提出预重整申请。新余中院认为,公司作为A股上市公司,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为准确识别公司重整价值、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决定受理康诺建工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启动对公司的预重整程序。

  预重整期间,公司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3、配合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4、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回答有关询问;

  5、停止清偿债务,但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为维持继续生产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除外;

  6、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预重整方案;

  7、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加入第三人债务;

  8、支付预重整期间的费用及临时管理人报酬;

  9、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法院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概述

  根据《决定书》[(2022)赣05破申10号之一],新余中院指定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临时管理人相关情况如下:

  1、 临时管理人名称: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2、 组长:邓浩

  3、 副组长:邱新林、林舒

  4、 成员:刘赟、稂小毛、吴宏斌、孔建新、黄亮平、左北平

  5、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4层

  6、 联系电话:梁助理,15180359561;叶助理,18617388957

  7、临时管理人的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后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五)帮助、指导债务人协调处理涉诉、涉仲、涉执案件,但不得以临时管理人名义代表诉讼;

  (六)在债务人财产价值可能发生减损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七)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上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预重整方案意见;

  (八)调查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以及分析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九)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十)监督债务人履行信息保密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启动预重整程序对公司的影响

  新余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及经营工作的清理等相关工作,包括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等,并与广大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成功率及相关重整工作效率。

  在预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临时管理人等进行预重整相关工作。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力争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最大程度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已进入预重整程序,但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最终调查结论或相关进展文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2)赣05破申10号、(2022)赣05破申10号之一]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2-097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ST奇信;证券代码:00278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7月18日、2022年7月19日、2022年7月20日)收盘价累计涨幅偏离值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股价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通讯及现场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93),预计公司2022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7,000.00万元至25,000.00万元。

  4、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现已经新余中院裁定进入预破产重整程序,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新余中院受理相关债权人对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并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5、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拟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数量不超过4,5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被动减持数量不超过9,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公司将持续关注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与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82),持股5%以上股东叶家豪先生及其关联人叶洪孝先生(叶家豪之子)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拍卖、变卖风险。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7、除上述事项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因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第(六)款规定“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3、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奇信”变更为“*ST奇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4、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5、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披露了《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9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业绩预告未发现存在应修正的情况,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预计将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在定期报告等已披露文件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决策。

  7、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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