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456 证券简称:国联证券 公告编号:2022-03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6月10日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本公司2022年6月10日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的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31,773,16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3,177,316.80元(含税)。其中A股普通股股份数为2,389,133,168股,本次派发A股股东现金红利人民币238,913,316.8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实施安排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的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无锡民生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一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八家股东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 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其股息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2833209
特此公告。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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