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7月19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4名,实际表决14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李真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逐一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本金总额不超80亿元(含)人民币的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为2年,根据资金需要分期发行。
(一)发行注册金额:本次总额注册规模不超过80亿元(含)人民币;
(二)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期限:每期超短期融资券不超过270天(含270天);
(四)发行利率: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每周公布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具体期限和市场资金状况而定。具体发行利率以发行公告为准;
(五)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六)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计息,利息随本金到期兑付时一起支付;
(七)募集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有息负债等。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签署必要的文件,聘任相应中介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等。
二、会议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江西华电九江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或内部借款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通过委托贷款或内部借款形式对参股公司江西华电九江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6,482.7万元。内容详见《深圳燃气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2-035
深圳燃气关于向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向参股公司江西华电九江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九江公司”)提供6,482.70万元人民币股东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4.45%。
●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公司向华电九江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均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股东借款,不存在项目公司股东或合作方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参股公司华电九江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5日,主营业务为九江市城东分布式能源项目投资。为满足其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向华电九江公司提供6,482.70万元人民币股东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4.45%,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福新”)和江西天然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天然气”)均按照将其持有的华电九江公司股份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股东借款。
2.2022年7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以14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江西华电九江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或内部借款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3.华电九江公司主要从事分布式能源天然气发电业务,属于公司天然气产业链下游,公司对华电九江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公司持续稳健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司及产业链的整体稳定运营和发展。财务资助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为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公司向华电九江公司委派了董事、监事、财务人员,能够对华电九江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借款风险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华电九江公司还本付息,控制或者降低财务资助风险。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华电九江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71167090C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9,261万人民币
注册地点: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城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金红根
成立日期:2011年3月25日
经营范围:九江市城东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投资;分布式能源的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与分布式能源相关服务及类其它新能源的投资(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股东结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40%,江西天然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二)华电九江公司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华电九江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控股公司九江深燃存在天然气供用气业务往来,华电九江公司需向九江深燃交付天然气管输费用。
(四)华电九江公司其他股东(华电福新和江西天然气)与深圳燃气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按持股比例向华电九江公司提供同等条件股东借款,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
(五)2021年度,公司未向华电九江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电九江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用途:偿还债务以及企业经营。
(2)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仟肆佰捌拾贰万柒仟元整(RMB64,827,000)。
(3)借款期限:3 年。
(4)借款利率及还款形式:年利率 4.45%,按季付息,期满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5)违约责任: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情形下,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提供令出借人合理满意的增信措施;有权宣布已发放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有权解除借款协议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对出借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有权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华电九江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华电九江公司其他股东(华电福新和江西天然气)均按持股比例向华电九江公司提供同等条件股东借款,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为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公司向华电九江公司委派了董事、监事、财务人员,能够对华电九江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借款风险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华电九江公司还本付息,控制或者降低财务资助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华电九江公司主要从事分布式能源天然气发电业务,属于公司天然气产业链下游,是国家鼓励类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公司具有一定偿债能力。公司对华电九江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公司持续稳健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司及产业链的整体稳定运营和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向华电九江公司派驻人员,参与经营管理,控制相关风险,督促华电九江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总体风险可控。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财务资助是对产业链上的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公司持续稳健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司及产业链的整体稳定运营和发展。参股公司九江华电公司的股东方按股比提供借款,对借款各方均公平且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对九江华电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并采取了相应风控措施,总体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同意为九江华电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209,435.80万元(除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外,其他财务资助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等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6.9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6,482.7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0.52%。截止公告日,上述财务资助均不存在逾期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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