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2 证券简称:重庆啤酒 公告编号:临2022-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基本情况
因涉及诉讼,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商标被查封,担保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重庆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以下合称“本次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及商标被查封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6)、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及商标解除查封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8)、2020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5)、2021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商标被查封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3)和2021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继续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2)。
涉案原告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威”)于2022年5月3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一中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一中院已作出(2020)渝01民初9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重庆嘉威撤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5)。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近日向重庆市一中院递交了申请解除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重庆市一中院审查后,分别作出了(2020)渝01执保4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20)渝01执保5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 解除重庆市一中院(2020)渝01执保461号执行裁定书、(2020)渝01执保461号之五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担保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重庆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大渡口马王支行310706010400104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亿元的冻结。
2. 解除重庆市一中院(2020)渝01执保528号执行裁定书对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大渡口马王支行31070600400013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的冻结。
3. 解除重庆市一中院(2020)渝01执保528号执行裁定书对公司在工行重庆石桥铺支行31000244090221188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的冻结。
4. 解除重庆市一中院(2020)渝01民初9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渝01执保52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公司名下商标权(包括“山城”系列商标共15个、“重庆”系列商标共88个)的查封。
二、 本次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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