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分公司)为各自涉及诉讼的原告;
● 涉案的金额:(1)公司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告支付总承包酬金及成本共计人民币130,996,986.15元,2018年12月21日前逾期付款期间利息、违约金人民币15,945,711.00元(2018年12月22日起利息、违约金:酬金部分按年利率24%计付到实际付清时止,成本部分按照年利率4.35%计付到实际付清时止),诉讼费等;(2)设备公司涉及的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61,970,178.53元、违约金人民币34,936,967.51元、欠款利息人民币14,071,834.14元、诉讼费等;(3)贵阳分公司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告支付结算审核审减部分奖励人民币77,419,298.80元和逾期支付奖励的违约金人民币3,536,126.47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之后以人民币77,419,298.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本次诉讼结果对当期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设备公司与西部水电的诉讼情况
公司与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水电)于2011年7月12日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又陆续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承包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西部水电未按约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设备公司与西部水电于2011年7月12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设备公司向西部水电管理供应合同约定的设备。合同签订后,设备公司依约定组织供应了设备,并完成了安装、调试和试车,西部水电未按约定偿还或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设备公司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1))。
2019年8月,就公司曾诉西部水电案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207号);就设备公司诉西部水电案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20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6))。
(二)贵阳分公司与西部水电的诉讼情况
贵阳分公司与西部水电于2012年8月17日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贵阳分公司受托向西部水电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合同签订后,贵阳分公司完成了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西部水电未按约定支付有关款项和费用,贵阳分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1))。
2019年12月,就贵阳分公司曾诉西部水电案件,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青01民初65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6))。
西部水电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2019)青01民初657号),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等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1))。
2020年3月,就西部水电不服《民事判决书》((2019)青01民初657号)提出上诉案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青民终56号),西部水电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缴纳上诉费,案件按上诉人西部水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3))。
二、案件进展情况
通过公开信息,公司获悉西部水电已被其他主体申请破产重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裁定受理对于西部水电破产重整的申请,并于2020年12月裁定就西部水电等十七家相关联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合并审理,公司及贵阳分公司、设备公司已向破产重整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破产重整管理人已根据重整方案,在先行清偿人民币50万元的基础上,于2022年7月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债权按公司及贵阳分公司、设备公司申报债权的25.36%予以清偿,共计执行回款1.26亿元。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本次诉讼结果对当期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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