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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2-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7月21日(星期四)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9:15至2022年7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3号楼二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石瑜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并于2022年7月13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529,331,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3770%。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66,395,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20.2369%;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28名,代表公司股份362,936,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4.14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7,671,5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9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47,671,4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97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和许雪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9,319,4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659,0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将公司办公总部由北京迁往天津或大连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118,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1081%;反对248,213,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8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649,2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2%;反对2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重新制定公司董监高人员薪资考核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130,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1104%;反对248,201,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8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7,661,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和许雪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2-083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7月21日16:30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石瑜女士主持,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2-084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调整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选举公司董事长

  选举马红英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马红英女士,公司将尽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二、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鉴于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发生了变化,为保障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董事会选举马红英女士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并任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选举后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如下:马红英女士(主任委员)、石瑜女士、刘俊君先生、于洋先生、Longsen Ye先生。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马红英女士,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就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加入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任职财务总监。现任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中兴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横琴安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红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公司控股股东珠海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关联企业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核查,马红英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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